时间:2023-06-07 19:02:43来源:法律常识
民事起诉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付萍,女,1973年6月30日出生,满族,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教师,住天津,
委托代理人马海妮,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晏望明,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炀,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18号君悦大厦9层、11层A1106室、B1107室、B1109室。
代表人齐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涵,该公司员工。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被告赔偿我医疗费17553.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630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6620.3元、误工费48321元、护理费37468元、交通费4025元、鉴定费98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50元、康复治疗费1955.6元,合计221085.43元;2、被告赔偿我财产损失790元(主要是鞋子、衣服的破损);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4、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对我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李炀进行赔偿。
事实与理由:
2014年5月9日18时48分许,被告李炀驾驶牌照号津K×××**小轿车沿河西区大沽南路南侧辅路第三条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遇案外人皮凤琴骑自行车沿大沽南路南侧辅路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顺行至此,我沿大沽南路南侧人行道由西向东步行至此,被告李炀在躲避左侧车辆向右打轮躲闪过程中,其车左前部撞在案外人皮凤琴所骑自行车左侧,后被告李炀车前部又撞在我身体上,造成案外人皮凤琴与我受伤及被告车损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西支队小海地大队认定,被告李炀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外人皮凤琴与我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我被送往天津市天津医院住院治疗70天,伤情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左韧带损伤。2014年11月24日我就前期花费的医疗费第一次诉讼至法院,2014年12月9日贵院出具(2014)西民四初字第961号民事调解书。2015年12月15日天津市河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2015】鉴字第2618号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我左下肢损伤符合十级伤残。2016年2月6日我二次住院治疗5天,行左胫骨骨折术后内固定取出术。现就后期新发生的各项费用再次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