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7 19:05:43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 陆敬平
四川省眉山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郑某某在大理市发生交通肇事撞死路人后,让弟弟顶包。被交警识破后,郑某某被检察院起诉。其所在单位领导亲自跑到大理,向大理市法院递交了免予刑事处罚函,以组织的名义请该法院对郑某某免予刑事处罚。(8月12日新华网)
肇事逃逸、串供顶包,妄图逃避法律制裁,不论哪一条都属违法犯罪,应当受到法律惩处。我们在抨击肇事者所作所为时,更为肇事者单位领导竟跑到法院为肇事者递交了免予刑事处罚函,以组织的名义请该法院对郑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感到悲哀。领导关心下属是好事,但是,这个关心应有度,不能无原则的关心,否则,就不是真关心甚至在害他。可现实生活中,这样的关心还非个别,确实发人深思和警醒。
首先是把法律摆在何处?法律至高无上。无论是谁,只要触犯法律就要依法处罚。当然,也有特例,那就是根据法律规定,共有9类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等等。从郑某某肇事后的种种表现来看,不但没有一条符合上述条款,而且应在加重处罚之列。
其次有姑息纵容之嫌。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错了就是错了,作为肇事者本应积极配合司法部门还原案情,主动承担相应责任。作为责任人单位的领导,亦应教育责任人认罪服法,积极善后,以儆效尤。而不是无原则的为其求情,开脱罪责。诸不知这样做不但于事无补,而且还起到了姑息纵容犯罪的作用。啥叫郑某某工作表现优异,如果按此推理,那么先进模范人物即使犯重罪也可以免罪了?功是功,过是过,功过不能相抵,这么简单的道理你难道都不懂?假如你的说法成立,那么,这个世界就可能违法犯罪盛行,岂不是乱了套?还在法院没有受你干扰,依照法律做出了公正判决。
再次是对死者和家人不公。固然死者进入高速公路行走亦有一定责任,但是错不致死。由于肇事者的行为剥夺了其生命,而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这是任何钱物都买不来的。由于肇事者的失误导致人家死亡,现在还要给肇事者免于刑事处罚就是对死者最大的不公和对法律的赊渎。
因而笔者建议,肇事者应该就自己的行为进行深刻反思,假如自己肇事后能主动报警并投案自首,配合公安部门积极善后,争取死者家人的谅解,处罚结果就可能轻一些。因此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悔过自新,争取重新做人。肇事者单位的领导亦要反思,自己这么做结果是偷鸡不成赊把米,人没救成反而让自己蒙羞。因而在今后行事前必须深思熟虑,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都必须考虑清楚再行事,再也不要闹出这样的笑话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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