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09:05:5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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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时间,是指事故发生的准确时间。通过查看接处警记录、询问当事人、询问目击证人、查看监控设施、查看事故遗留物品中可记录时间的仪器仪表设备等方式确定。对于多车连续碰撞事故,以首次碰撞时间为准。
事故地点,是指事故发生的准确地理位置。现场勘查确定。路号应符合GA/T 16.33(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交通违法地点编码规则)前5位编码;示例:地点代码50500,第一位数字1表示国道,第二至五位0107表示107国道,第六至九位数字表示315km处,第十至十三位数字表示500m处,即违法地点为107国道315km+500m处附近。(1-国道 2-省道 3-县道 4-乡道 9-其他)对于多次碰撞或多车连续碰撞的事故,以首次碰撞地点为准。
卫星定位,中国处于东半球与北半球,经纬度方面表示如长沙市人民政府经纬度为:北纬N28°13′54.40″ 东经E112°56′0.48″。可以使用GPS定位仪或在手机端下载GPS软件现场测量。
天气,是指事故发生时的实际天气状况。根据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查阅气象资料等方式确定。其中雨、雪、雾、风等应根据气象学分级确定。雾按水平能见度距离划分:水平能见度距离在1-10公里之间的称为轻雾,水平能见度距离低于1公里的称为雾,水平能见度距离200-500米之间的称为大雾,水平能见度距离50-200米之间的称为浓雾,水平能见度不足50米的雾称为强浓雾;风分为13个等级,从0级到12级,分别为无风、软风、轻风、微风、和风、劲风、强风、疾风、大风、烈风、狂风、暴风、飓风;
交通标志标线,交通标志有警告、禁令、指示、指路、旅游区、作业区、告示标志及辅助标志,具体名称参考《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09);道路交通标线包括施划或安装于道路上的各种线条、箭头、文字、图案及立面标记、实体标记、突起路标和轮廓标等,具体名称参考《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5768.3-2009;如高速公路需要记录的标线有车行道边缘白色实线、可跨越车行道分界线、轮廓标、路钉等。
其他需要记录的类型:①地形,是指事故地点所属区域的地理形状特征;②道路线形,是指道路平面和纵断面等几何形状。其中弯道、坡度的分级根据JTG B01确定;③道路参数,是指道路的车道数、车道宽度、路面宽度、曲率半径等相关技术参数;④路侧环境,是指道路两侧的自然环境或土地使用情况;⑤道路限速值,是指道路限定的机动车最高行驶速度。根据道路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值确定,未设置道路限速标志、标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确定;⑥桥梁情况,是指事故发生桥梁的参数及事故发生位置等,其中桥梁分类应符合JTG B01的要求;⑦隧道情况,是指事故发生隧道的参数、安全设施以及事故发生位置等。
现场勘查人员签名:现场勘查民警不得少于两名,亡人事故现场勘查的至少一人取得中级事故处理资格;《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要则》第十一条(公交管〔2018〕543号) 勘查人员应当由具备相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具备现场勘查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勘查有尸体的现场,应当有法医参加。
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是指与道路交通事故有直接关系的个人或单位,包括驾驶人、乘车人、行人、其他道路使用者以及管理者等。现场勘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勘查现场的交通警察、当事人和见证人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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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毒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等危险物品。通过询问当事人、查看危险品运输车安全提示牌、查看货物包装等方式确定。在不能够确定是否属于危险品时,应询问运输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
相关部门和人员到达情况,若交通事故中涉及危险化学品泄漏、恶劣天气、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然发生影响安全畅通的事件,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卫生、安全监管、气象等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医疗急救、抢险救援等单位应当到达现场。
车载数据记录仪,能够记录汽车行驶全过程的视频图像和声音,内部的传感器能够设置冲击力的敏感度,当外界的冲击力大于所设置值,导致该冲击力的现场数据将被记录下来,可为交通事故提供证据。
车辆变速器挡位,是指车辆变速器操纵杆所处的挡位,手动挡中有空挡、1挡、2挡、3挡、4挡、5挡、6挡、7挡、8挡、9挡、R档、不明;自动挡有D挡、N挡、1挡、2挡、P挡、R挡、S档、不明。
灯光开启情况,是指车辆转向灯及照明灯开启状态,车辆转向灯状态分为未打开、左转灯开、右转灯开、双闪灯开、不明;车辆照明灯状态分为未打开、位置灯开(示宽灯)、远光灯开、近光灯开、雾灯开、车内照明灯开、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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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图、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三者是相互印证、相互补充的,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因表现形式及方法的不同,三者缺一不可,对于下文中提到的现场图中能体现的尺寸等,可以不做记录。
地面痕迹,包括滚印、压印、拖印、侧滑印、挫划印等痕迹;
(一)地面轮胎痕迹的种类、形状、方向、长度、宽度和痕迹中的附着物等;
(二)地面轮胎痕迹对应的车辆轮胎;
(三)滚印、压印、拖印、侧滑印分段点相对基准线的垂直距离,痕迹与道路中心线的夹角,痕迹的滑移量、旋转方向及旋转度数,痕迹突变点位置,弧形痕迹的弦长、弦高,轮胎产生的间断痕迹及距离;
(四)车辆、人体或者其他物体留在地面上的挫划痕迹及其长度、宽度、深度,痕迹中心或者起止点距基准线的距离,以及相对应的造痕体。
车体痕迹,包括车体的变形、破损、表面物质增减或者部件整体分离等痕迹;
车体上各种痕迹的长度、宽度、凹陷深度;痕迹上、下边缘距离地面的高度,痕迹与车体一侧的距离。
车辆部件损坏、断裂、变形。
车辆与其他车辆、人体、物体第一次接触的部位和受力方向,及另一方相应的接触部位。
道路交通事故涉及车辆灯光信号装置时,车辆灯泡或灯丝及其碎片,部件安装、导线连接状况。
车辆与人体发生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在车体上遗留的纤维、毛发、血迹、类人体组织、漆片 等附着物。
需要确定车辆驾驶人的,应提取方向盘、变速杆、驾驶室门把手、驾驶位周围、安全气囊和脚踏板等处的手、足痕迹、附着物及遗留物,具体方法参见《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识别调查取证规范》GA/T 944-2011。
除此之外,车辆在碰撞中角色(车辆在事故中所起的主动、被动作用)、碰撞后车辆形态(车辆在碰撞后的运动形态)、车辆受损情况(车辆的变形损伤和其他损伤)、车辆损坏程度(车辆受损的严重程度)、车辆安全气囊状态(车辆安全气囊启爆展开情况)、车辆安全状况(车辆主要安全部件技术性能是否符合技术标准)等也应当载明,对于爆胎的,还应当查明爆胎轮胎规格、型号(查看爆胎轮胎胎壁标明的规格代码确定)。
人体痕迹,包括衣着、体表形成的痕迹;衣着痕迹勘查包括衣着基本特征、穿着情况、破损痕迹、附着物痕迹、鞋底挫划痕迹等;体表痕迹勘查包括性别、体长、体型、坐高以及体表损伤的部位、类型、形状尺寸情况,人体损伤部位的高点和低点距足跟或者地面的高度、损伤部位的附着情况等,并分析造成损伤的作用力方向和原因。
物证,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地面散落物、洒落物、血迹、类人体组织等的种类、形状、颜色,及其分布位置;主要散落物、洒落物第一次着地位置和着地方向。
(一)地面散落物、抛洒物、血迹、类人体组织等物质的种类、形状、颜色及分布位置;
(二)主要散落物、抛洒物着地的起始位置、着地方向和终点位置等;
(三)脱落物、部件碎片表面痕迹及断口形态,对比分离前整体状态,判断受力方向及损坏原因;
(四)车辆掉落的货物、车体脱落的尘土及水油迹等痕迹,判断车辆行驶轨迹及停、驶状态;
其他痕迹,包括树木、道路交通设施、建筑物以及其他物品表面形成的痕迹。
树木、道路交通设施、建筑物等固定物上痕迹的长度、宽度、深度及距离地面的高度,以及造 痕体。
有关脱落物或部件碎片。
车辆上掉落的沙土、油脂、装载物品和轮胎上脱落的泥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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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措施运用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逃逸嫌疑车辆,并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对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防止车辆痕迹、物证损毁、灭失或者破坏。
涉嫌犯罪的,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机动车驾驶证等与事故有关的物品、证件,并出具《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对在现场发现的交通肇事嫌疑人,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二、其他应当记录的情形
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现场勘验、检查。
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或者受伤无法接受测试的,应当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不具备抽血或者提取尿样条件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证明。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拒绝出具证明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或者工作记录中予以记录。
事故现场有两辆以上车辆无法识别或者两具以上尸体的,应当编号,逐一拍照,并记录车辆、尸体的位置、特征等。
交通警察应当尽快核查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身份以及伤亡人员家属联系方式;核查清楚后,应当及时告知伤亡人员家属伤者就医的医疗机构或者尸体的存放单位,并做好记录。
三、请示报告
交通警察巡逻发现道路交通事故,除符合自行协商条件或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挥中心或者值班室(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并先期处置事故现场。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到达时间和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形态、车辆类型、乘载人员、道路通行、初查后果等现场简要情况,需要增加救援人员或者装备的,一并报告。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报告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通知相关路段执勤民警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并通过可变信息标志、绕行提示标志以及电台广播、互联网发布等方式,及时提醒其他车辆绕行。
已初步确定肇事逃逸车辆的车型、车号、车身特征或者逃逸路线、方向等信息的,交通警察应当立即报告指挥中心布置堵截和查缉。
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情况,确认案件性质和管辖权。对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区域的,报告指挥中心通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赶赴现场;
经调查,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经请示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告知当事人,并报告指挥中心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现场清理完毕后,应当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现场交通恢复正常后,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的交通警察方可撤离现场。
本文参考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7月22日发布 公安部令第146号)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交管〔2018〕149 号)
3.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公通字[2008]54号)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要则(公交管〔2018〕543号)
5.《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调查》GAT1081-2013
6.《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41-2014
7.《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识别调查取证规范》GA/T 944-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