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09:58:49来源:法律常识
理论上,一审裁判结果出来后,上诉权是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可以选择上诉也可以不选择上诉。选择了,就代表对一审裁判结果不服,不选择,也不代表就一定认可一审裁判结果,有可能是不想折腾了、有可能是什么也没想、还有的是不知道(没注意上诉期,不懂)。
但是在现实中,大量法院会认为一当事人不上诉,那么就代表该当事人认可了一审裁判结果、甚至就代表该当事人认可一审裁判文书中的查明事实和本院认为等所有内容。
上述导致,如果该当事人日后想申请再审了,那么不上诉则认为认可一审裁判这个理由,就成了驳回其再审申请的最大理由、最大阻碍,大量当事人的申请再审都直接就被这句话一剑封喉,就走这个逻辑。甚至还有一种更麻烦的,是该当事人有大量交叉诉讼案件,该案件是其中之一,没上诉,在其他案件里将该没上诉的案件的裁判文书的内容直接作为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裁判理由,导致该当事人又被迫启动那个案子的申请再审,结果又遇到了本段这个最大理由……导致恶性循环,两个事都被该案件的没上诉而拖累。
总体建议是,如果你对一审裁判文书不服,或者你有诉讼交叉案件且本裁判文书有对你其他案件不利的内容,那么要及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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