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11:48:22来源:法律常识
2月24日下午,灵山县男子卢某全驾驶小车,撞伤一名电动车骑手后逃逸,3月1日, 交警部门将他抓获。卢某全被灵山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7天、记21分并处罚款2150元的处罚。
卢某全被警方拘留。交警供图
2月24日下午3时多,在灵山县江南路大花坛与环秀路交叉路口路段,卢某全驾驶号牌为桂N3×××0的小型普通客车与黄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黄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发后,卢某全驾车逃逸。
灵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到场调查,锁定交通肇事嫌疑车辆和嫌疑人。随后,民警多次拨打嫌疑人及其妻子电话,试图叫他们到大队配合调查,但均拒绝接听电话。
民警在嫌疑人最有可能出行的线路布控。3月1日,卢某全在灵山县湘桂大道连人带车被民警抓获。经询问,卢某全对前几日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
卢某全被警方拘留。交警供图
当民警问及他和他的妻子为何不接交警的电话时,卢某全称2020年12月5日晚,他因酒驾被灵山交警查获,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之后,他依然驾车出行,于2月24日发生了交通事故。他知道,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不能驾车上路行驶,为逃避法律责任,事故发生后他抱着侥幸的心理,选择逃离现场。
卢某全被警方拘留。交警供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卢某全被灵山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7天、记21分并处罚款215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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