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4:05: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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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2016-000002 | 发布日期 | 2016-11-30 22:22 | 来??源 | 法制支队 |
内容概述 |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不涉及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依照本规定自行协商解决。
第三条 轻微财产损失是指造成单车财产损失5000元以下;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后视镜等外表部件损坏,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
上述轻微交通事故的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目前,我市依据受理范围不同分别建立了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服务中心 和快速理赔服务点 。
第四条 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相互记下车辆牌号和联系方式,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立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
第五条 机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在移动车辆前,应当对现场进行照相或在地面标记车辆轮胎位置,并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三)未在本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一方逃逸的。
第六条 机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车辆无号牌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嫌疑的。
第七条 当事人按本规定撤离现场后应相互查验驾驶证、行驶证和交强险凭证,由任意一方当事人填写《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并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自行协商处理。
第八条 《协议书》可在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及快速理赔服务点免费领取,也可通过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或者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网站免费下载。
第九条 当事人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应当约定时间,持行驶证、驾驶证(A、B驾照需持有效体检回执)、交强险保单(标志或提供完整有效的交强险承保公司及保单号信息)、《协议书》于24小时内共同到西安市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服务中心或理赔服务点办理理赔事宜。
一方无损失或损失轻微,不要求办理赔偿的,应积极配合另一方当事人共同办理理赔事宜。
第十条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由下列情形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一)追尾、倒车、溜车的:
(二)开关车门的;
(三)违反交通信号、逆行的;
(四)未按规定让行的;
(五)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它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的,当事人应承担同等责任。
第十一条 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无责方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由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按强制保险的赔付原则办理理赔。超过2000元的部分,通过全责方的商业第三者保险进行赔付。全责方未投保商业第三者保险的,由全责方当事人承担。
第十二条 双方当事人都有责任,事故车辆双方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的,由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按强制保险的赔付原则办理理赔。损失超过2000元的,超过2000元的部分,根据事故责任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赔偿,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
第十三条 所有驻点公司的查勘定损人员都可根据客户需要,接收客户提交的且在快速理赔中心受理事故的理赔资料,并将资料及时进行流转,缩短小额车险结案周期。
第十四条 当事人填写《协议书》或向保险公司报案时,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导致对方当事人因无法获得保险理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处理。一方当事人提供了真实信息资料,但未按规定到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点办理相关事宜,经通知仍不到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持《协议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五条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加大对事故车辆实施快速理赔的宣传引导,加强理赔服务,规范服务标准,提高理赔速度,提升服务质量,严禁在快速理赔中心以外擅自处理轻微交通事故。
第十六条 当事人按规定撤离事故现场的,交通警察对当事人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外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以教育为主,不再给予处罚、记分。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或者予以强制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七条 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终止。
来源:http://police.xa.gov.cn/zwgk/zcfg/5dbabbf6fd850863a9e79919.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往往对被告人的量刑有着一定的影响,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达成调解或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的,采取附带民事部分调解加判决的审理模式,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同时也为刑事部分的判决提供一定的量刑标准。
在基层法院审理比较多的交通肇事案件中,附带民事的审理可较多采取部分调解加判决的审理模式。如在保险公司参与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对刑事部分制作判决书。在保险公司不参与调解的情况下,被告人与被害人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制作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上在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是没有任何异议的,以下重点分析刑事附带民事双方对民事部分仅达成部分调解协议的部分调解加判决的结案方式。
一、附带民事部分调解加判决模式的理论支持与法律支持
在保险公司不参与调解而被害人与被告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对案件采用部分调解加判决的模式。1、部分调解加判决的审案模式有现行法律的支持,《民事调解工作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该规定确立了部分诉讼请求范围内先行进行调解的诉讼规则,在民事诉讼中最大限度的体现与尊重了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2、部分调解加判决审案模式的理论支持。民法属于私法,民事纠纷最大的特点就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于附带民事部分,当事人当然有权对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做出选择,或全部接受调解,或接受部分调解剩余的选择判决。
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调解加判决模式的选择动因
部分调解加判决审案模式的选择动因。当事人可以从“部分调解”中先实现基本利益,避免漫长的诉讼增加成本和承担较大风险。从当事人的角度,诉讼需要支出相应的成本,主要包括:律师费、个人参加诉讼的时间耗费和物质耗费、支持证人费用等。对于事实比较清楚的部分,迅速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比较大的部分由法院判决。这样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从部分调解中先实现基本的利益,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可以选得到部分赔偿及时进行治疗,被告人可以获取被害人的部分谅解,为自己赢得从轻处罚的机会。部分调解加判决的模式可以减轻法院的审案负担。减轻法官审案的工作量,调解的基本原则是要求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分清当事人的是非责任。相比民事诉讼判决的证明标准达到高度盖然性,调解明显可以减轻工作量,并且在法律文书的制作上,调解能够即时履行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将调解协议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即具法律效力。此时法官也能对刑事部分及时判决。
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调解加判决模式遵循的原则
部分调解加判决的审案模式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除遵循当事人合法、自愿原则外,还应该遵循接受调解的部分不能与未达成调解的部分冲突,接受调解的事实与未达成调解协议的部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另外调解双方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能损害参与诉讼而不愿调解一方的权利义务。在上述的交通肇事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的民事赔偿协议,不能涉及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保险公司在不愿意参加调解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只能制作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来确定。而被害人与被告人可以对附带民事部分中的部分诉求达成调解协议,也可以就全部诉求达成调解协议,对达成调解协议的通过调解书或笔录确认,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责任。
调审合一的诉讼制度,能尽快化解矛盾,缩小和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提高诉讼效率。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中,积极寻求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对附带民事部分参与调解,采用部分调解加判决的审案模式,不仅能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及时的救济,使被告人得到被害人谅解,化解民事纠纷,提高办案效率,赢得社会效果,也是对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
(作者单位: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前言:
生活中我们开车很可能会遇到刮碰,一般大家都会报保险来理赔。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完,是结案了吗?
接下来黄贞律师为您详细介绍相关信息,欢迎大家的阅读!
法律延伸:
保险公司理赔完,也不一定算结案。
交通事故结案的情况如下:
1. 事故的当事人经交警调解后,制作《调解书》,发给当事人
2. 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到交警部门办理结案手续
3. 调解不成功的,填写《调解终结书》,交给当事人,此时当事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4. 受侵害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形成了调解书或判决书,并且侵权人完全履行赔偿义务的。
交通事故的结案时间:
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勘验、检查现场后的交通事故,从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会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进一步检验鉴定的,在鉴定结果得出之日起5日内应当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赔偿协商不成的,请求公安机关调解的,需要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的10日内交送书面的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此类争议的期限为10日。经过调解达成交通事故协议后,公安机关会制作调解书发给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没有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会制作调解终结书发给各方当事人。
因此,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理赔完不能看做结案,如果双方有交通事故纠纷可以继续维权。
以上是黄贞律师针对相关案件为大家做的法律知识分析,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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