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4:03: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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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但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在实践中,单纯向法院陈述分居的事实往往是无力的,夫妻分居没有第三人和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各执一词,可能导致法院无法认定或不予认定双方的分居事实,从而不能适用“双方分居两年以上准予离婚”的规则。因此,处于分居状态的当事人应该留心收集分居期间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另寻住所的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都可以成为证明分居的证据。
一、分床不分房,法院难认定是分居
受到经济条件限制,大多数的夫妻只拥有一个住处,或者无力负担长期在外单独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后,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饭。在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时,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外加夫妻同居纯属私人事务,他人很难为此作证,法院对此分居主张一般不予采信。
二、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为就业、学习等原因并不在一个地方生活,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以夫妻双方感情不和而不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不过,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属于相互间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应当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等书证或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三、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
1.一方在外居住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最好是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文书”等,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以便准确计算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能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书信、电子邮件等;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共同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属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四、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是否自动解除?
分居(别居)满2年只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方式,未经过法定离婚程序,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此时如果一方与第三方结婚的,即构成重婚罪。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离婚诉讼欲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除了搜集分居满两年的证据之外,还要注意搜集夫妻双方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证据,后一种证明往往较难。因为法律规定适用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判决离婚时,法院应查明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造成的,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此规定的原因在于:工作、学习及住房的客观困难等原因导致夫妻分居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夫妻感情的破裂,如果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仅强调分居的客观事实,而不审查夫妻分居的主观因素,则有违立法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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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社会中,夫妻双方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在一起,成了异地夫妻,双方之间的关系也是名存实亡,于是双方中便有了离婚的想法。然而,异地也有不同距离的差别,近距离的还是可以选择回家离婚,可当存在跨国的距离时,双方能离婚吗?
答案是可以。我国离婚的方式有且仅有2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也称登记离婚、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时人的合意,并经过登记程序而解除。二是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也就是说,男女双方在中国登记结婚后,一方出国,另一方仍居住在国内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国外一方可以回国的,双方仍可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若在国外一方不能亲自回国办理离婚手续,则不能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可知,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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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案件中管辖问题的知识一:夫妻一方如果起诉离婚,管辖法院是按照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大家都了解的一般情况,不过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根据平时咨询比较多的问题,详细进行解答一下:第一种情况,原告起诉离婚,但是被告一方失踪或者下落不明了,这种情况是原告一方是可以在己方住所地法院进行起诉的;与之相类似的情况,对方在国外居住了,是可以在原告一方所在地起诉的。这样就给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提供了便利,只要原告一方书写诉状,按照规定的份数递交法院就可以立案了。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当然,如果原告一方不在户籍地生活的,那么在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关于离婚案件中管辖问题的知识二:律师经常遇到当事人咨询这样的问题: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外地工作的,一方想起诉离婚的,向哪个法院起诉?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对方在外工作的,一方想起诉离婚,那么是可以在原告一方所在地起诉的。2、夫妻双方均在外地工作的,按照法律规定,是按照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而不是一定要回被告户籍地,也就是住所地法院起诉。当然,有的人可能没有在一个地方长久居住一年以上,这样不符合经常居住地的条件,那么法律也是有规定的,是可以在原告了解到的被告现有居住地址起诉的。以上情况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离婚案件中管辖问题的知识三:对方在监狱服刑了,一方想起诉离婚,管辖法院怎么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夫妻一方在监狱服刑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了,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是可以在己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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