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13:33:33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犯罪嫌疑人王某骑电动车撞倒行人李某,两人均受伤送医,后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立案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王某主动到案,其因头部受伤无法对当时的交通肇事行为作具体供述,但对公安机关出示的案发现场监控内容表示认可,自愿认罪认罚。
【评析】本案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是否构成自首,对此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虽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但未能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不是“如实供述”,不能认定自首。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主动到案后,虽因脑部受伤无法完全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但已“尽实供述”,且认罪认罚,应当认定为自首。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主观标准,“如实供述”指诚实供述,也即犯罪嫌疑人诚实地将自己的记忆内容供述出来,即使与事后查明的客观犯罪事实不一致,也是如实供述。本案中,经调查核实王某确因头部受伤影响记忆,其无法供述犯罪经过是符合实际的,其“无法供述”即是其“如实供述”的结果;从客观行为来看,王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且认可公安机关出示的现场监控视频,自愿认罪认罚,其客观上主动到案没有逃避处罚的行为;从主客观相一致的角度,本案王某从主观标准上已“尽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客观上立案后经电话通知主动投案,符合自首的构成的要件,因此本案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作者:陆叶 袁亚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