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4 18:26:04来源:法律常识
车祸私下和解,
并且双方已达成协议,
协议可否变更、撤销?
我们一起通过以下案例了解一下~
某天,李大爷吃完晚饭和老伴到楼下散步,正当二人走到小区的一个交叉路口,一辆满载货物的小货车突然窜出来,李大爷走在前面躲闪不及,被小货车撞倒在地。经过交通队的现场勘查,最终认定小货车司机承担全部责任。货车司机小王将李大爷送到了医院,经诊断李大爷的盆骨粉碎性骨折。
一个多月过去了,李大爷出院了,小王结清了所有的医疗费。关于后续费用的问题双方达成了一份协议,协议书中写明“李大爷同意小王一次性支付李大爷人民币5000元赔偿金,就该事故李大爷不得再另行主张任何赔偿。”转眼一年就快到了,李大爷病情未明显好转,现在仍不能直立行走,医生建议做康复治疗,面对高额的治疗费,李大爷感到无力支付。李大爷只好拿着赔偿协议向律师咨询,能否要求小王追加赔偿金。
本案中,当事人就交通事故赔偿达成协议的,对于协议的变更、撒销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撒销。赔偿协议书虽然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但是如果能够证明赔付的标准明显过低,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可以要求法院予以撤销。
案中,李大爷与小王在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额,远远不足以支付李大爷的后续医疗费用,符合显失公平的情形,李大爷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
在律师的帮助下,李大爷一纸诉状将小王及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同时提交了《伤残评定申请书》。一个月后伤残结果为伤残等级为9级。经法院审理认为李大爷已经构成了9级伤残,协议赔偿金额显失公平,并撤销了《协议书》。判决小王另行支付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达5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保险额度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来源:云岗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