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怎么样翻案,保险法司法解释3讲解

时间:2022-10-25 00:30:09来源:法律常识

转眼间,咱的保险法注释解释已经到了第33条。
今天这期内容,咱换个模式,直接用一个复杂的案例,来讲下
保险法第33条和其他相关法条。

为啥说复杂?今天要说的案子,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湖北高院(2018)鄂民再289号】,一审判决结束,二审法院翻案改判,再审再翻案改判。乖乖,这可是真的反转再反转啊~

有人可能说了,法官怎么这么儿戏,是不是专业不够啊,一个案子,翻来又翻去~

真的不怪法官。保险,本身就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领域,在法律适用上,确实可能存在有不同的看法和不同的法律依据。

那到底是怎样一个案件,让各级法官如此“纠结”呢?请各位客官和我一起,顺着本案的判决顺序,一起来理一下这个爷爷给孙子买保险产生的纠纷案。

话不多说,开始~

2011年,老杨在A保险公司为孙子小杨(5岁)投保了一份14.75万的年金保险,受益人为法定,附加了1750元的重疾保险,缴费期为10年,投保人是老杨签字,被保险人签名是老杨替儿子大杨代签。

2012年,老杨用其子大杨身份证开卡领取生存金,生存金转到大杨的卡上。2014年,老杨办理了保单借款。2015年,老杨以自己不懂保险,他与其孙子小杨之间没有保险利益且未经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同意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合同无效,退还保费。

案情很简单,那看到这里,大家觉得法院会怎么判?

关于保险利益范围,是《保险法》第31条的相关规定,咱上上期已经讲过,在此不再展开。

一审法院认为

一、老杨与小杨是爷孙关系,虽为近亲属,但没有事实抚养关系,根据保险法第31条,不能认定为具有保险利益。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大杨具有同意其父老杨为小杨购买保险的意思表示。

所以,判定保险合同无效,在扣除保单借款金额后,把剩余所交保费退还老杨

一审过后,A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进行审理之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出现错误,予以改判,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之后,案件反转。那二审为啥又给改判了呢?

二审法院的理由是这样的

一、涉案保险合同中的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都不是以身故为给付条件,相反是以生存为给付条件,对被保险人小杨和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来说,这是纯获利的合同,不必经过追认。

二、因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为法定,即便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也就是小杨的父母——大杨夫妇),与爷爷老杨无关,老杨无法从该合同中获利。

三、合同生效后满两年领取一次生存金,在领取保险金时,老杨用的是大杨的身份证和银行账号,生存金也都转入了大杨的账号内,大杨对此未表示异议,并且老杨已经进行了保单贷款,作为小杨的法定代理人,其表示不知情不合常理。

四、虽然本案包含未成年人死亡为给付条件的条款,但如果父母同意他人投保,应产生与父母为子女投保相同的效果,所以,老杨为小杨购买保险,应当认定有效。

基于上述四条理由,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的判决,认定合同有效。

既然前面已经告诉了大家,本案是反转再反转,那就是再审时又把二审给推翻了。虽然大家已经知晓了结果,但是认真查看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其实并无大的问题,于情于理,并无不妥。

但是,这个判决,对于老杨来说,难以接受,因为他的目的就是拿回保费。于是,老杨向省高院申请了再审程序。

省高院在再审判决书上,给出的理由是这样的

一、根据《保险法》第33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老杨作为小杨的爷爷,不能为孙子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即便如二审所认定,老杨对小杨有保险利益,也不能以自己名义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小杨投保以死亡为条件的人身保险。

二、虽然大杨给了老杨身份证及银行卡,但不能证明大杨就完全知悉投保行为。

三、虽然老杨有不诚信的投保行为,但是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在投保人不是未成年人父母且没有经过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同意承保,也具有过错。相比较两者过错,保险公司更应该受到法律的否定

所以,湖北高院撤销了中院的判决,维持了一审的判决,判定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通过这个案例,相信大家已经认识到了《保险法》第33条的含义。

在这个案件中,湖北高院主要就是依据第33条进行了判决,并且在适用第33条的时候,是做了严格的限定解释的。也就是说,除父母外,其他投保人不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保险公司也不得承保

那多大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呢?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只要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能由父母为其投保,并且保额也要限定在银保监规定的范围之内。

看到这里,大家是不是也更明白现在为啥在各家保险公司的投保实务中都作出了这样的规定:未满8周岁的投保人只能是父母,8周岁以上的可以在父母的同意下进行投保。

这条规定的背后的法律原理,就《保险法》第33条!

今天的解释就到这里,本案的判决书还是讲到了非常多的法律与保险的立法原理和逻辑的,如果有需要看判决书原文的小伙伴,或者有其他保险法律内容咨询的,可以扫二维码加我微信。我们下次再见~#普法行动#u0002#保险#u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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