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03:37:04来源:法律常识
问题七:继承人的赔偿范围
在该起事故中,驾驶人吴某和卢某都去世了。吴某的继承人起诉了卢某的继承人、谢某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那么卢某的继承人是不是需要全额赔偿呢?是否需要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呢?
这个问题应当说没有争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作为卢某的继承人,只需要在自己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即可,超出部分,继承人不承担责任。同时,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也无需承担责任。
问题八 卢某是否属于无证驾驶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了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的年龄条件、身体条件,以及不应当存在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比如没有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三年内没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没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的犯罪的情形等。对于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等还有更加严格的要求。
在本案中,卢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驾驶证,显然避开了申领驾驶证应当审查的条件,不属于依法取得的驾驶证,应当认定无证驾驶。这个问题即使不从法律是进行判断,从常理上看,认定卢某为无证驾驶应当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无独有偶,笔者在检索案例过程中,笔者发现了另外一起与本案高度相似的案例。也是一位司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申领驾驶证,但是最终却被新疆高院认定并非无证驾驶。在新疆高院作出的(2016)新民再176号案件中,驾驶人马某冒用哥哥身份证考取驾驶证并两次增驾,长达20年。同时,马某使用其哥哥的名义与中青旅游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该起事故中,马某驾驶大型客车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半挂车追尾,造成车上乘客死亡的交通事故。马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在事故认定书没有直接认定马某为无证驾驶。二审上诉期间交管部门撤销了其哥哥名义的驾驶证。
新疆高院认为:马某在初次申领驾驶证时未满十八周岁,使用其哥哥的身份信息参加考试取得驾驶证,并继续用其哥哥的名义进行了两次增驾,公安车辆主管部门未发现冒用行为,仍审核通过向马某颁发了他人名义的机动车驾驶证,马某以此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其各类证件按时审验。……在长达22年的时间内,公安机关未发现马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事实,而要求客运公司具有超出享有行政审查权的公权力机关发现查证马某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存在冒用行为,显然超出了第三人应由的能力和承担的义务,具有不客观、不现实及不合理性。而且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也没有认定马某为无证驾驶,因此保险公司以马某无有效驾驶资格为由拒绝理赔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个人观点:即便事故认定书没有认定马某无证驾驶的事实,但是根据已有证据足以认定马某为无证驾驶,即便是事后作出的撤销决定,但该撤销决定是根据已经存在的客观事实作出的,不能认定在作出撤销决定之前马某就具备驾驶资格。现有书证虽然没有直接表明马某为无证驾驶,但法院也有依法查清事实的义务,根据交管部门已经核实清楚的事实,即便交管部门没有认定,法院也应当依法予以认定。且即便没有撤销,驾驶证根本就不是马某的名字,应认定马某为无证驾驶。
关于这个问题,笔者不太认同新疆高院的观点,因为这样解释显然已经超出了一般人对于法律关于无证驾驶的理解。笔者认为,新疆高院这样认定可能是为了给认定保险公司应当理赔作铺垫。若如此,笔者认为应当一码归一码。即便认定马某为无证驾驶,但是仍然可以从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保护角度进行阐述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的理由,不能为了结论而说理。这一点笔者在研究最高院的案例中感触颇深。最高院的某些案例中对于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的分析界限分明、就事论事,不会为了迁就最终的判决结果而在说理部分进行倾斜。比如在最高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民再328号判决书中就体现的很明显。关于该判决的内容,读者可参见笔者写的文章《借名买房到底能不能排除执行?》,本文不再赘述。
那么在新疆高院的判决书中,认定了驾驶人并非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自然要承担赔付责任。但是新疆高院给出的另外一个理由也值得我们研究,而且应当说,即便认定驾驶人为无证驾驶,这个理由也足以支撑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的结果。限于篇幅,请关注下一篇文章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