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06:36:09来源:法律常识
“这份《结案证明》出具的太及时了,有了它我们企业就可以正常投标,感谢法院为我们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近日,在瑶海法院,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激动地说道。
原来,该企业曾与陈某等三位员工存在劳动争议及工伤待遇纠纷,后经仲裁机构仲裁调解,由该企业向三位员工支付拖欠工资、工伤补偿款等共计25万余元。仲裁生效后,该企业并未向陈某等三位员工支付相关款项。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某等三位员工来到瑶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此案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接到案件后,瑶海法院执行局干警戴伟多次与该企业负责人联系,要求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告知其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可能会产生的相关后果,但该企业负责人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为了及时兑现胜诉权益,戴伟遂申请将该企业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其做“限高”处理。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该企业投标受到了严重影响。为了能够让企业可以正常经营发展,该企业主动找到瑶海法院,要求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时支付其拖欠陈某等人的钱款。
为了肯定该企业积极履行判决的行为,瑶海法院向该企业出具了《结案证明》,为其守信之举做“背书”,以最大限度消除失信惩戒措施对被执行人的不良影响,护航其正常经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