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09:32:12来源:法律常识
为切实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银川交警积极开展源头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集中开展“一盔一带”宣传治理,狠抓路面重点交通违法查处,持续开展酒驾醉驾整治行动,加大农村面包车综合治理等系列专项整治工作。现将银川市近期发生的典型交通事故进行曝光,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倒逼,强化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提醒。
今天
银川交警继续曝光
5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一起来看看
案例一
★简要案情
2022年06月07日14时40分,马某某驾驶小型汽车,沿银川市滨河新区唐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星河街交叉路口向东100米处路段时,与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陈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马某某通过路口时未礼让右方道路车辆,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
当事人马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陈某某无责任。
案例二
★简要案情
2022年05月30日05时33分许,高某某驾驶踏浪牌二轮电动自行车,沿京青线西侧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241公里100米漫葡小镇出入口处驶入非机动车道,遇虎某某驾驶宁A39071号牌大型客车,沿漫葡小镇出入口道路由西向东驶入京青线时,二轮电动自行车左侧与大型客车左侧后轮部位发生碰撞,造成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高某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靠右侧通行,未走非机动车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虎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高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虎某某负次要责任。
案例三
★简要案情
2022年06月13日06时48分,石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宁DA9130小型汽车,沿银川市金凤区居安家园南门口由北向南行驶至居安家园南巷左转弯时,与安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宁DA9309小型汽车,沿居安家园南巷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石志忠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石某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安某某驾驶机动车经过小区门口时未确保安全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当事人石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当事人安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石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安某某负次要责任。
案例四
★简要案情
2022年06月14日14时43分,冯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宁A7AC58的小型客车,沿满城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满城北街与贺兰山中路路口南侧路段右转弯穿越东侧非机动车道时,与沿此处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直行的李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轮电动车与宁A7AC58的小型客车右侧车身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冯某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礼让在非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的两轮电动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当事人冯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的,应当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应当让在主路上行驶的和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之规定。
当事人冯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某无责任。
案例五
★简要案情
2022年6月13日09时00分许,黄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C9621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灵武宁源路如家宾馆门前道路由南向北驶入机动车道时,与杨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沿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一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驾驶人黄某某驾驶车辆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导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所幸电动车驾驶人佩戴了安全头盔,只是受轻伤。
★责任追究及后果
当事人黄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黄某某负全责任;当事人杨某某无责任。
1 END
1
编辑/李府联 审核/喵喵儿
银川交警
银川交警微发布
银川交警
银川交警,暖心的政务双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