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19:02:1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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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鑫 方大丰 通讯员叶炎辉 李灿)车祸发生后,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均承担了赔偿责任。受害者出院一月后,却因精神障碍走失意外死亡。肇事者和保险公司还要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日,湖南湘潭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奇”交通事故赔偿案。
去年3月21日,牛某开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湘潭县湘莲大道行驶时,从后方撞向推行自行车的72岁的彭某,造成彭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认定,牛某驾驶机动车在雨夜行驶时未集中注意力,遇到行人路上通行时未避让,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彭某无责。
事故发生后,彭某被送医院治疗。后彭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牛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用。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彭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损失228766元。
同年8月底,彭某再次入院治疗。经鉴定,评定为七级伤残,精神伤残评定为八级伤残。
两个月后,彭某从家中走失,被家人接回后又于同日下午走失,家人寻找未果。4天后,彭某被发现死在河口镇一渠道内。经鉴定,彭某死亡可能与颅脑外伤后遗存精神障碍相关联。
彭某死亡后,家属再次起诉,要求牛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60606元。除此之外,还要求赔偿除已经法院判决的医疗费外的护理费等合计73517.8元。保险公司认为,彭某意外死亡是无人护理照顾所致,与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同意赔偿彭某死亡赔偿金等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某意外死亡与颅脑外伤后遗存精神障碍相关联,结合彭某的伤情及其亲属对其照顾、护理情况,酌情认定交通事故损伤占彭某死亡原因的比例为40%。因牛某所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故彭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对彭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257760.2元。
王鑫 方大丰
来源: 工人日报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处理?交通事故责任如何确定?哪些情形构成交通肇事罪?今天,我们转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众号推出的《交通事故办案手册(常见29个法律问题梳理与解答)》一文,与大家一起分享。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现场,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
如果事故轻微,且对责任承担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有车辆保险的可以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报案登记,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协商一致后即可撤离现场,恢复交通。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如对责任承担有异议或者无法协商一致,应立即报警,由交警部门出具书面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双方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并协商赔偿,如不能协商一致,可由交通管理部门介入调解。若交通管理部门介入后仍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参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什么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他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对教育广大交通事故参与者从中吸取有益的教训,研究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制订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哪几种划分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五、如何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赔偿比例
确定赔偿比例时,要区别两种类型,一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二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6.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7.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六、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时要如何救济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七、什么情况不属于复核受理范围
下列情形不属于复核受理范围: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八、什么情况下有必要申请复核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
九、申请复核从哪些方面入手
结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于事故认定的具体要求和交通事故认定书具体内容的规定,申请复核需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事故的基本事实的记载是否客观全面,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十、复核申请的时间
当事人如果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十一、复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果
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对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重新调查、认定;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认定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就会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十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复核几次
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复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一次为限。
十三、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选择诉讼管辖法院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终选择哪个法院,可依据以下步骤:
1.确定可供选择的管辖法院;
2.比较具有管辖权法院所在地的赔偿标准;
3.结合自己的诉讼成本,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管辖法院。
法条参考
《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十四、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十五、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及计算方式
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由原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
1.医疗费是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自然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2.计算方式: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3.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金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一般以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
1.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
2.计算方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A.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
B.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误工时间的确定,一般以医院建议休息时间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一般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对第二十条(参见2022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有如下阐述:无收入的受害人,是指受害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受害人正常生活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以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如受害人为无劳动能力人,则无权请求误工费的赔偿。有劳动能力但无收入的人主要是家庭主妇、无业人员等两类。
对家庭主妇而言,虽无收入,但其所承担的家务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务工收入而言,无疑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家庭主妇受害后,整个家庭的收入和开支势必受到影响。如果仅以其无“收入”而对其不予赔偿,显失公平。
对无业人员而言,虽然其暂时无收入,但仍有机会就业并获得收入,因侵权人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这种利益获得的可能性在一定时期内将无法实现。所以对其赔偿符合利益丧失说的立场,也较为公平合理。由此可见,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受害人进行误工费的赔偿,符合公平的价值观。
(三)护理费
1.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导致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
2.计算方式: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护理人员人数(个)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
1.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2.计算方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支出的费用。
2.计算方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x住院天数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六)营养费
1.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2.计算方式:
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3.营养费的赔偿期限,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计算,也可以在征求医疗机构的意见后酌定。
(七)残疾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是指由于相当严重程度的人身损害,致使受害人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在此种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2.计算方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伤残系数
(1)残疾赔偿金赔偿年限的确定,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3)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1.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的情况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购买假肢、轮椅等支出的费用。
2.计算方式: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司法鉴定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2)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九)丧葬费
1.丧葬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亲属为了处理其丧葬事宜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2.计算方式: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x6个月
(十)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赔偿义务人给予其家属的一定数额的赔偿费用。
2.计算方式: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
(1)死亡赔偿金赔偿年限的确定,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维持其正常生活的费用。
2.计算方式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被扶养人为18周岁至60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
(3)被扶养人为60周岁至75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4)被扶养人为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按5年计算。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养人时
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
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1.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甚至导致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2.计算方式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十六、因交通事故致残的,超过确定的赔偿期限后受害人再度主张侵权人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是否予以支持
应当予以支持。
法条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十七、交通事故后理赔顺序是怎样的
应当遵循先强制后商业的赔偿顺序,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如果已经投保了商业三责险,则保险公司按照商业三责险合同内容进行理赔,超出商业三责险的部分由个人承担;如果没有投保商业三责险,则剩余部分事故责任范围内由个人承担。
十八、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责任限额分别是多少
(一)交强险责任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
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根据保险费率和双方约定确定。
十九、交强险的免责范围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十、机动车所有者将其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并收取套牌费,该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其是否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三条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一、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的个人体质状况扩大损害后果的,是否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24号)
二十二、孕妇因交通事故致终止妊娠,是否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后,受害者因CT检查影响胎儿健康发育,在医生的建议下选择终止妊娠,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联,受害者有权就终止妊娠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十三、交通事故发生后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电动车生产商以非机动车名义生产但是实际被认定为机动车的产品,在产品警示说明方面存在缺陷,误导了消费者,致使肇事电动车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消费者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且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生产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四、发生交通事故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可能涉及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十五、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差异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者都为过失犯罪,但是二者为特殊和一般的关系。如果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发生在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上机动车发生事故,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十六、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杀人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为故意犯罪,二者最大的区别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即行为人是针对特定对象还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实施犯罪行为。如果针对特定对象则构成故意杀人,如果针对不特定对象,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的主观为故意还是过失。例如,同样是酒驾,如果行为人仅仅酒后驾驶并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后就停止的,可能会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因为行为人虽然酒后驾车为故意,但对结果的发生为过失;但是如果酒后驾车,连续碰撞多辆车辆,导致部分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最终被迫停下,应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在发生第一次碰撞时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为过失,但行为人并未停止,后续又发生多起碰撞,行为人主观上应该认定为故意。
二十七、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第四、第七条规定,
(一)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三)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二十八、什么是刑事谅解书
交通肇事刑事谅解书,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
二十九、刑事谅解书对量刑是否有影响
刑事谅解书属于法律中的酌定情节,在提起公诉至法庭质证环节完成,其在刑法上有酌定减轻、从轻的效力。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法律意见书
图源:网 络
摘要:本文主要讲意外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当场合理处置,以及后续维权诉讼的准备事项。
不想写开头,本文预计阅读时间15分钟30秒。
先说两位当事人。
1、自称被骗的大爷
第一位,是一位大爷。
他拿着一份与某法律咨询公司签的合同来问我,说自己小孩出事故了,对方保险公司的小姑娘告诉他,他被骗了,让他到法院来解除合同,他怎样才能解除合同。
我接过来一看,好家伙,协议内容约定,咨询公司帮大爷请律师,为大爷垫付律师费3万元,并约定,之后所有赔付金额不论多少,大爷仅拿五万,其余都归某咨询公司。
我心里感叹保险公司的理赔小姑娘好样的,但是这份合同哪有那么容易解除呢!
我一问签合同的情形,大爷说,是自愿签的,因为当时说请律师不用他先给钱,别人帮他给。但是,现在知道被骗了,因为保险公司说赔偿金额很多的。
我只好告诉他,你签了字啊!按了手印啊!条款明明白白啊!
大爷就说,他不是不懂嘛!
对于当事人说不懂的回复,我总是无言以对。
这个案子现在都开完庭,只等判决下来了,现在就算我有方法认定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也很麻烦,毕竟就怕流氓懂法律啊!
而且涉及第三方律师事务所,代理也基本履行完毕。凭经验,咨询公司是肯定不会给3万律师费的,但即使主张要回部分,也要跨个大门槛。
我看大爷那么可怜,这个法律咨询公司又是真缺德,我心软的毛病又犯了。我说大爷,请律师要花钱的,我要看看别的材料,看应该是赔多少,如果真的很高,可以尽量帮他争取一部分回来,但律师费至少要收5千块。
这么麻烦的案子,5千真的在做慈善。大爷一听要交律师费,立刻摇头说,那我没有钱的!
我只能微笑。贪便宜吃大亏啊!
2、头脑清白的小伙子
另一位,是一个小伙子。
他没有请律师,自己依照伤情鉴定的内容计算了应赔偿款项,并且自己写了起诉状,将责任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我接过他的材料一看,心说,小伙子不错啊,起诉状没太大毛病,证据材料也比较齐全,就是拿了一份与公司的仲裁调解协议当作了误工费的依据。
碰到他,是他刚刚跟保险方调解出来,对方当然不认他这个仲裁调解协议,只肯给很少的误工费,双方没调解成功。
小伙子说,整个过程到现在已经快一年了,他实在乏了,干脆请个律师。我不禁感叹,嗯,是个有觉悟的小伙子。
刚好我顺道回所里,就让他一起来。所里对交通事故案件经验丰富的洪律师也在,我就请洪律师也一块儿给他看看他的材料。
果然,洪律师粗略看了下,也是立刻指出了调解协议这块的内容。并且大概因为是我带来的小伙子,以为是我朋友呢,洪律师很直接告诉了小伙子正确的举证材料。说完,洪律师就忙去了。
我也不喜欢啰嗦,心里想,这么清白的小伙子,就收他个最低价吧。哎,我这个人真是毛病多。
我就说,所里最低标准是5千,就给5千吧。没成想小伙子说,不是只要3千嘛?他写这个起诉状一分钟就写好了,律师只需要到庭上走个过场就行了。
我只好微笑,送走了他。
哎,是我误会了,原来这小伙子也没那么清白。
开庭真的不是走过场
是这样,我如果做了他的代理律师,他提交的起诉状,我是要重新准备的,法律适用,是要给他补扎实的,证据材料,也是要全部重新核一遍并整理证据目录的,就算开庭,那也要经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等程序,庭后还要交代理词等等。
既然是代理了这个案子,不管我是不是在案件中途代理,我都是要对当事人负责的。换句话说,如果小伙子一开始就请了律师,根本不至于拖这么久还被保险这边狠压误工费。
都到了这步了,小伙子还是不懂为什么要请律师这个道理,请不请律师是其次,但真的不要觉得你懂了你就真的行了。
哎,随他去吧。
你看,我又好心免费给咨询了。
但是我也不想经常被白嫖咨询啊,主要告诉你没什么,就是每人每次咨询都讲吧,挺浪费时间的。
干脆写篇指南,您自个儿先看看,实在要请律师,再说。
现在开始注意了!!!
首先,出了事故,不管您是哪方,先固定证据,因为有时候没摄像头或摄像头是坏的,然后,就说不清了。
第二,对于司机,交警定责时,如果不是你的错,不要随便认责,因为伤者如果因事故死亡,主责以上是要判刑的。
第三、对于伤者,如果司机全责不垫医药费,可以先申请保险公司垫付,不要可怜兮兮的哭,说人在医院了没钱治疗。
第四、对于保险公司,一定会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不赔或者少赔的,就跟这个小伙子调解的情况一样。
第五、司机…… 算了。本文主要还是针对受害者起诉写的,司机行车多注意安全就行了,不过下面内容也照顾下司机吧。
遇到交通事故怎么处理,看以下流程。
一、打电话报警
遇到了交通事故,车跟车小小撞了一下有保险,你们握个手没多大事。但凡跟人有碰,司机第一时间,报警!报警!
不要私了!不要私了!
我曾经遇到过一个当事人,在公交站牌后边被突然冒出来的大爷擦了下,我没说错,是车被人擦!大爷当场没事,去医院检查也没事,当事人就给了500块钱意思意思,大爷拿500块钱也很高兴。
结果回到家,人没了!
人没了啊!这可不出事了嘛!
二、送伤者去医院
报完警,如果伤者倒地了,立刻120送伤者去医院,不管外观伤重与否,立刻送医院!
借大爷没了的教训,即使没有特别情况,也宁愿让伤者在医院观察个三天,宁愿多给点钱!这里说司机呢!司机!知道吗!
自己报完警就在原地等待。注意,出事故千万不要逃逸,千万不要逃逸!
三、交警队责任认定
交警接警后,会做现场勘查,之后10日内,会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故认定书出具之后,司机和行人要及时去领取查看,对责任划分不满意的,一定要提出异议。
这里要注意,不管异议后能否改认定,你不认可认定书就必须提!事故认定书对于你调解不成打官司来说,相当于一项非常主要的证据!而法官99.9%是不会轻易否定交警队作出的责任认定的,认定书十分影响判决结果!
前面告诉司机别逃逸,是因为逃逸的话,不出意外,你就基本被认定全责了!
一旦你逃逸被认全责,人要是重伤,或者没了,大概率你就构成交通肇事罪了!这是刑事犯罪,明白嘛!肇事逃逸,恶劣情节,三年上七年下,因逃逸致人死亡,七年上有期徒刑!
---休息一会---
机动车vs非机动车、行人,出事故了,机动车一定是会被承担更多责任的,即使没有过错,比如遇到作死的行人,出于人道主义,一般也要被认定担一点责给一点钱的。
哎,作死的行人真是大有人在,我是个律师,但本文就是大白话在给你讲道理,行人你不高兴也就这听。
行人不要以为自己受伤就有理,过错受伤也要承担责任的!知道吗!要守交规!你的命在自己手里,你的身体,很脆弱!
补充前面,司机不要随便认责,哪怕交警觉得事故不严重让你认责,说赶紧处理事儿就完了。
因为除了刑事风险外,你的认责就是在让钱,钱是可以多给,那是出于情分,责绝不能轻易认,认了就变成本份了,明白吗!
认责的时候要考虑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司机有责任时,目前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00元。
一旦伤残超过级数,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就是司机和商业险承担。商业险是会依据责任划分赔偿额的,如果定下全责,超额或者免赔的部分,商业险不承担,要司机自己承担,第二年的保费也会涨。
司机要是喝酒或吸毒驾驶,那责任认定就不用我说了。到看守所了可以请我给你辩护,好吗?
四、伤残鉴定
因交通事故受伤,如果没多大伤,就算了,不必鉴定,交警组织调解就双方把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谈一谈,谈好了钱一付就完事了。
如果伤得比较重,骨折了,可能构成伤残等级了,比如肋骨骨折好几根,就去鉴定。人身损害的伤残等级有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
伤残鉴定要在伤情稳定之后去做,何时去做,遵医嘱。问下你的医生,你合不合适、啥时候合适做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需要到司法鉴定所去进行。一般鉴定是去双方都协商好的鉴定所,如果司机方不愿意去鉴定,武汉这边陈律师认识一位伍法医在江汉福田爱民,你武汉自行去鉴定的话,可以去这家机构。
做一次伤残鉴定,加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鉴定一般收费2000元左右。要自行付鉴定费,之后打官司可以要求对方承担。
五、赔偿款计算
遇到当事人一来就问,陈律师,我家谁谁发生了交通事故,对方该赔我们多少钱的,不好意思,我首先就只能……回报以礼貌的微笑。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有很多啊,每项标准也不同,每年也都会变,计算出来的结果还要根据责任划分。
陈律师就只是律师,又不是笛卡尔、牛顿、爱因斯坦。
以下项目:
1、医疗费
实销实赔,留好所有病历、票据。保险有的药不赔,反正肇事方会赔。已产生的医药费好计算,但是会有后续治疗的情况,可以在鉴定的时候提出,让鉴定给建议,也可以之后另行起诉医药费。
2、伤残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湖北在2020年就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同命同价了,收入标准请自行在各省统计局查询,一般在1-3月出来。
3、误工费
按照鉴定出来的误工期乘以自身平均工资,不能证明自己平均工资的,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同行业或相近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4、护理费
家人看护有工作的按误工工资计算,没有工作的按照护理行业平均工资乘以护理期。
5、营养费
按照当地公职人员差旅费用乘以营养期。
6、住院期间伙食费
按照当地公职人员差旅费用乘以住院天数。
7、被扶养人生活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标准同样请自行在各省统计局查询。
8、精神抚慰金
根据伤残等级数额不一,最低可以请求5000元。伤者死亡的,精神抚慰金可以多些,比如50000元。
9、交通费
因事故就医、配置残疾用具、家人参与处理事故等必需的车船费。
10、司法鉴定费
依据发票。
11、财产损失
比如你的苹果手机因为事故被毁了,提供凭据。
六、调解不成起诉
起诉就是写好起诉状,说明事实理由,把上面的计算的内容列好,票据附好,拿好责任认定书,一式四份,去立案窗口立案。
立案登记制,受理后5天发传票,再等15天应诉。可能法官会诉前组织调解,也可能诉中调解,调不成就判。
起诉要注意的有:
1、诉讼时效
注意不要超过诉讼时效!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或从知道确定的损害结果之日起计算。不论从何时起,我觉得都来得及了,要是都三年了自己还不管这事,当事人不操心别人可就更不操心了。
2、法院管辖
人身侵权一般在侵权行为地法院,也可以在被告所在地法院。各地人均收入不一,建议哪里的赔偿金计算基数比较高就在哪个法院。
3、起诉被告
有保险公司的要把保险公司连带,如果司机不是车主,要把车主连带。
4、特别注意
酒驾毒驾保险免赔,最好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以免判完了没钱可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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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末,关于请律师
陈律师首先想强调,专业人做专业事,既然请律师,就要相信律师。我认识的同行,只要是有律师证的,都是很爱惜羽毛的,对你的案子,一定是上心的。
在请律师的时候,一定要确认对方是不是律师,是不是这个人去给你开庭。比如本文开头的大爷,法律咨询公司哪里能代理你的案子呢!为了省点钱,瞎听别人话,最后吃大亏了吧!
借大爷的事,要强调的第二点是,免费的往往是最贵的!今天你想占点小便宜,明天就要为这点小便宜付出大代价!这是教训啊!
你要是想免费请律师,想都不要想。我跟你说,真的请不来,请来了也得不到好服务。
你想请便宜律师,真的有,但是人家对自己的收费都低成那样,一个劲薄利多销去混饭吃了,能好好用心研究你的案子吗,你敢用人家吗?
律师要把时间留给值得的当事人。
就这些了。祝大家都平平安安。
自我介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公司治理领域培训讲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人生理想是像一颗树,根脉深扎大地,有无穷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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