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21:27: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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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梦
【人物名片】
周欣,女,上海市人,1971年6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法学硕士,现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信三组组长、审判员。她曾先后荣立上海法院个人一等功3次、二等功2次、三等功1次,被授予“全国模范法官”、“全国优秀法官”、“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全国法院党建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早报记者 赵磊
眼前的“全国模范法官”周欣,利落短发分向两边,一丝不乱,镜框似乎有些大,看起来更像刻板的”学究”,制服挺括,身形端正,面无表情,更显威严冷峻。然而当你跟她说话时,她那温柔的语调、含笑的目光,让威严的周欣法官瞬间又变成亲切的邻家阿姐,这种大反转不仅在周欣法官的外表谈吐,深入了解后,你会发现,在她工作和生活中也均是如此。
正如与周欣共事十年的同行所言:“张弛有度、刚柔并济,这八个字用来描述周欣法官再形象不过了。”
正是这种特质,16年的刑事法官生涯中,周欣共担任审判长审理及主审、参审刑事案件1474件,其中有118件附带民事诉讼,结案率达到100%,且无一错案。
文弱女生打“硬骨头仗”
周欣的文弱可并不意味着胆小。据周欣同学回忆,那时候大家都在宿舍闹得正欢,周欣却安静地躲在帐子里面看法医的解剖图。
20多年前,周欣从华东政法学院毕业时还是个文弱的小姑娘:戴着眼镜,体重只有80多斤,讲起话来细声细气。更让人心里没底的是,没过多久,这样一个小女生被调入了专门办理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刑一庭。为此,当时的庭领导张志杰还有些”不乐意”——本来是想要一名男同志的,这个小姑娘能行吗?
很快,周欣的表现就打消了张志杰的顾虑。彼时,刑一庭受理了一起震惊上海的恶性暴力犯罪案件。四名被告人都是澳门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大圈帮”内地行动组成员,他们在光天化日之下大肆行凶,导致多人死伤。而面对这些凶神恶煞的被告人,无论是在庭审中的讯问,还是庭后的提审中,周欣都表现得镇定自若。
后来,张志杰问她:“你不害怕吗?”
周欣则答道:“这有什么好害怕的?以后这样的案子还很多吧?”
经此一役,张志杰也开始放心地把那些大要案、死刑案件交给周欣办理。在他看来,这份信任是周欣自己“打硬骨头的仗打出来的”。
“大学的时候我就对法医学有兴趣,一点都不害怕看那些血淋淋的现场图。当时学校的法医室里经常会运一些尸体、标本过来,考虑到将来工作性质,我和另一个女同学还经常跑过去观摩研究。”回想起大学里自己的种种“女汉子”做派,周欣也有些忍俊不禁。而她的“大胆”,也的确在随后的工作中给了她良多助益。
“张弛有度、刚柔并济”
“当我头顶国徽、身披法袍,坐在庄严的审判席上,居中倾听各方意见时,也应该以谦恭有礼的态度对待各方当事人,即便是犯下重罪的被告人,也要充分保障他合法的诉讼权利。”
在与周欣共事了十年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员于爽眼里,“张弛有度、刚柔并济”八个字用来描述周欣再形象不过了。
于爽告诉记者,曾经有一桩运输毒品案件,被告人是一名孕妇,在庭审中,这名被告人采取了回避、抗拒、含糊其辞等种种不配合的态度,严重影响了庭审进度。面对这种情形,周欣当即训诫了被告人轻视法律的态度,使得庭审得以顺利继续。
而庭审一结束,周欣又主动询问被告人的身体、生活情况,跟刚才在法庭上的态度截然相反。
“刚开始做法官时,为了让自己显得更威严一点,我有时会刻意提高自己的声音,摆出严肃的表情,后来慢慢地我知道了,法官的威严并不是单纯来自于你的语气或者表情,而是来源于公正的审判。只有用专业的知识和公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你心里才会有底气,才能在法庭上展现出法官的威严。”说这番话的时候,周欣依然是轻声细语 ,其温和的程度甚至让人忘记她法官的身份。
庭审之外,周欣愿意花很多精力在庭外调解上,而这个阶段也往往极为“磨人”。“中院审理的刑事一审案件,很多情况下被害人已经死亡,被害人家属情绪特别激烈,所以我们希望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尽可能帮助被害人家属多争取一些经济赔偿。一次不行,就再来一次,说不定多做一次工作就能让被害人家属更宽慰一些。”
有时,为了争取更好的案件处理效果,周欣的调解工作一做就是一个下午。
“作为法官,尤其是一名女法官,除了威严的一面,也应该有仁爱的一面。当我头顶国徽、身披法袍,坐在庄严的审判席上,居中倾听各方意见时,也应该以谦恭有礼的态度对待各方当事人,即便是犯下重罪的被告人,也要充分保障他合法的诉讼权利。”也是因为这份公正态度和仁爱之心,周欣会在开庭时提醒情绪激动的被告人坐下来慢慢讲话,当被告人家属千里迢迢赶到庭审现场,开完庭之后要求再看几眼被告人时,她会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尽量通融、满足他们的要求。
写完裁判文书都念上5遍
“对我来说,办案的心情是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尤其是人命关天的案子,更不敢有丝毫懈怠。写裁判文书也是这样,没有五遍我过不了自己这一关。”
在市一中院刑一庭,有一个不成文的规矩,新人进来要学习一份周欣撰写的审理报告。“这是我们刑事案件审理报告的典范,如果能把这个报告学透了,就能办案了。”刑一庭副庭长余剑说。
这是一份关于一桩故意杀人案的审理报告,共有三名被害人,其中包括一名老人和一名儿童,案情较为复杂。而这份报告的特殊之处在于,周欣足足写了七万字,条分缕析、说理透彻。
在刑案方面早已是“专家级”人物的周欣,多年来始终保持着一个雷打不动的习惯:写完裁判文书后,就一个人找个僻静的角落,对着文稿念念有词。如此五遍之后,她才敢把文书“放出去”。“对我来说,办案的心情是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尤其是人命关天的案子,更不敢有丝毫懈怠。写裁判文书也是这样,没有五遍我过不了自己这一关。”周欣的这份近乎强迫症的严谨仔细,在她自己看来,是理所应当的。
自1999年底担任法官以来,截至2015年12月,周欣共担任审判长审理及主审、参审刑事案件1474件(其中有118件附带民事诉讼),结案率达到100%,且无一错案,审判质量和效率名列前茅。她还主动请缨审理大案、难案、要案,先后审理了曾某某等四名澳门“大圈帮”成员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菜霸”潘某某等四人故意伤害菜民致死案、刘某某等六人“尊尊夜总会”故意伤害台胞致死案、“雨中迷案”赵某某等两人故意杀人案、林某某法国红灯笼社区枪杀案、闫某某连环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案、王某等两人社保基金关联案、王某某运输浸毒棉毛衫案等一大批社会影响大的案件。
不过,对于周欣来说,每一个案件都是大案、要案:“我觉得,案件没有大小之分,其实我在一些所谓的小案身上花费的心力不一定就比这些大案更少,更重要的是,每一个当事人都是一样的,没有轻重之分,我都要用同样的态度去对待。”如果说,周欣的无错案记录有什么诀窍,余剑认为,那就是她“把每一个案子都当成第一个案子来办”。
她办的案是“免检产品”
刑事犯罪的事实往往容易勾起人内心的哀怜,升起对被告人的义愤和对被害人的同情,但周欣自始至终都表现平稳,即使是内心波澜起伏,语言也是平和而不失力度的,很好地展现了刑事法官的一种“美”的形象。
周欣办理的重大刑事案件不下千件,却从未出过任何差错。市高院刑事条线的同志曾这样描述周欣:周欣办的大要案,几乎可以称作免检产品。
她是如何能做到这一点的?
余剑认为,这缘于周欣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有近乎严苛的细节化要求。
余剑印象最深的是周欣办理的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
被告人徐某为防止他人偷瓜,在瓜田内设置电网,结果却导致一人触电身亡。周欣在审理时注意到了徐某提出的“他在架电网时安装过漏电保护器”的辩解。庭审后,她设法找到瓜田附近的电工,询问其是否知道徐某安装漏电保护器一事,电工作出了肯定的回答。她又再次联系公安机关,要求进一步确认现场勘查照片是否全部移送,后经查实,有一张未移送的现场照片中的确有漏电保护器的影像。据此,合议庭认定徐某的辩解属实,并作出徐某并非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而系过失犯罪的公正判决。
“记得最高院刑四庭副庭长耿景仪来我院指导审判工作,在旁听了周欣的庭审后,久经沙场、经验丰富的耿庭长给了周欣至高的评价,她说,刑事犯罪的事实往往容易勾起人内心的哀怜,升起对被告人的义愤和对被害人的同情,但周欣自始至终都表现平稳,即使是内心波澜起伏,语言也是平和而不失力度的,很好地展现了刑事法官的一种‘美’的形象。” 余剑说。
耿庭长看到的这种“美”究竟是指什么?周欣用自己的审判经验给出了答案——“法律的美更多表现的是理性”。
现在,周欣已从刑一庭调到信访岗位上,从一名身着法袍端坐法庭的刑事法官,变成了一名直接与信访人打交道的“新兵”。虽然专业领域有了较大改变,但在周欣看来,从事法律工作,永远不变的是对职业操守的爱惜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信念。
对于新手来说,这些保险事宜要特别注意。下面让我们一起看看出险的问题,让出事时不会手忙脚乱。
车子被划。夜间在小区停车,车辆被刮伤,肇事车辆不详。这属于没有现场的划痕,应属于单独划痕险的范畴,不在主险赔付的内容中。在停车场,车辆被人恶意划伤,如果是收费停车场,应该由停车场负责人赔偿。如果不是收费停车场,可由保险公司赔偿。
多车追尾。由于路滑导致多车追尾事件,第一部车如果无过失,其车辆受损应由后一部车承担。
易损配件损坏。车灯、玻璃等易损配件,也属于附加险的重要内容,因此如单独受损,也不属于主险赔付的条款。
操作不当,扩大损失。如果由于操作不当,造成损失扩大的,扩大部分不予赔付。例如,雨天车辆过水熄火后,重新点火,造成发动机严重受损,这属于人为操作不当后引起扩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出险攻略 索赔过程分四步
第一步:及时报险
要领:保护好现场的同时注意车上的钱物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并提供保险单,待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到现场查勘,还需填写《出险通知书》。如多方事故或涉及人伤、物损的事故还应报警处理。
第二步:查勘定损
要领:协商过程中如有异议,可交由第三方鉴定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对车辆进行定损,与被保险人一起协商确定修理工时费及材料费。如无法达成一致,可以申请物价部门或保险公估公司进行鉴定。
第三步:车辆修理
要领:可以选择熟悉的4S店和维修店进行维修
车主可自行选择具有维修资质的修理厂进行维修,也可以到保险公司合作救援点进行维修,保险公司与维修厂共同完成损失鉴定工作。受损车辆的定损维修以修复为准。
第四步:索赔递交
要领:递交资料要完整
车辆修复后,客户应保存好修理发票,同时提供其他必要的材料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涉及多方责任的,应提供交警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涉及人身伤亡事故的,还应提供伤者诊断证明(县级以上医院)、治疗费发票等必要的证明单证。
特别提醒 留意四个关键词
关键词:及时
盗抢险24小时内要报案
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出现交通事故后,首先要及时报案。如超过48小时(盗抢险超过24小时)内未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可以不受理该案。对于多方事故或涉及人伤、物损的事故还应向交警部门报案。如果出现伤重病人,还应及时施救。
关键词:时效
尽快提交索赔单证
特别提醒车主,要尽快将各种索赔单证交给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如调解或法院判决生效15日内未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材料,及自报案起两年内未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将不受理。若手续齐备协商一致后,保险公司应在10天内一次结案赔偿。
关键词:拒赔范围
相关条款当注意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酒后驾车、无证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核验不合格或到期未年检车辆、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交通肇事逃逸、购买二手车后保单未予过户等情况,保险公司是有权拒赔的。
关键词:附加险
留意免赔范围
附加险必须购买主险之后才能购买,而且理赔责任也是严格划定的。所以车友们在投保这些险种的时候,应该要多加留意免赔范围。例如盗抢险,如果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非全车遭盗窃,保险公司不赔。而玻璃单独破碎险只赔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则不赔。车身划痕损失险只有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邻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蔡元林
内容摘要
切实解决执行难,旨在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基本执行完毕,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按规定严格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表现为车辆,甚至车辆是部分案件唯一的财产线索,而绝大多数车辆未被人民法院实际控制,导致执行难以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长期沉淀在执行阶段,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有效破解未实际控制车辆执行难的困境,是切实解决执行难内在要求,是让公平正义的审理结果在执行环节落地实现,是把执行“最后一公里”再往前推。本文以L县人民法院为样本,系统梳理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之间办结执行案件合计4911件,简述车辆处置环节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具体分析 “未被人民法院实际控制被执行车辆”执行实践困境,探索构建以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内部一盘棋与协助职能部门主动担当执行并进的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执行新格局,达成共识,形成合力,有效破解执行车辆难。
关键词:案件样本 强制执行 车辆处置 公平正义
第一章 L县人民法院4911件执行案件样本的介绍与分析
一、案件样本介绍
数据来源:L县人民法院实际办结案件数据。结案方式: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予执行、驳回申请、销案。办结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数据收集说明:分析报告的数据采集为L县人民法院2019-2021年实际办结案件情况数据,执行案件合计4911件。
二、总体情况
2019-2021年L县人民法院办结执行案件4911件,其中,2019年办结案件1348件,2020年办结案件1513件,2021年办结案件2050件。
三、案件具体办理情况分析
(一)结案方式分布情况
已办结的执行案件类型分为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予执行、驳回申请、销案。其中,2019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508件(占37.68%),执行完毕426件,终结执行385件,不予执行9件,驳回申请20件;2020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596件(占39.39%),执行完毕515件,终结执行394件,不予执行2件,驳回申请6件;2021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927件(占45.21%),执行完毕685件,终结执行340件,不予执行23件,驳回申请71件,销案4件。
(二)有可供执行财产涉车辆案件结案情况
2019年因车辆未被人民法院实际控制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186件(占终本案件36.61%),执行完毕69件;2020年因车辆未被人民法院实际控制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16件(占终本案件38.71%),执行完毕61件;2021年因车辆未被人民法院实际控制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389件(占终本案件41.96%),执行完毕75件。
(三)协助扣押车辆案件情况
2019年,L法院向职能部门发出协助执行扣押车辆53件次,职能部门反馈并实际扣押车辆1件次;2020年,法院向职能部门发出协助执行扣押车辆72件次,职能部门反馈并实际扣押车辆2件次;2021年,法院向职能部门发出协助执行扣押车辆64件次,职能部门反馈并实际扣押车辆1件次。
由此可见,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涉车辆的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多,因车辆未被人民法院实际控制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数量也在大幅度增加,而在每年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中所占比也逐渐增大,协助执行职能部门反馈并实际扣押车辆的数量依然寥寥无几。
第二章 执行车辆难问题与分析
随着近年来经济高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车辆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为方便生活和工作,绝大多数家庭已拥有一辆,甚至多辆汽车。经核查,大量被执行人名下仅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车辆且价值量大,因流动性大、实际控制难、协助执行差、变现时间长是造成执行车辆难主要原因。
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相关规定赋予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含车辆)权力。而执行过程中因车辆未被实际控制,甚至有一部分还是中级车以上,价值远超执行标的款,法院往往也只能采取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查封车辆的常规措施,只起到了限制被执行人在车辆买卖时的过户登记,而无法对车辆进行实际控制,对被执行人使用车辆没有实质影响,对车辆进入评估、拍卖等处置变现不起任何作用,导致大量的“有可供执行财产车辆”的案件陷入执行僵局,无法兑现。
L县人民法院针对当前案件执行情况,深入分析,发现在对车辆未实际控制的执行方面出现的一些滞后性问题。面对近年来此类执行案件持续激增猛涨,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进一步开拓思维,加强对车辆的执行及分析研究,提炼出执行车辆反映出共性问题,找出解决办法,适应执行新形势需求。总结2019-2021年L县人民法院4911件执行案件办结情况,可以发现如下问题。
一、协助职能部门无被执行车辆扣留的法律授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执行联动效果
在2019-2021年L县人民法院已办结的案件中,协助执行职能部门反馈并实际扣押车辆案件占全部执行案件比例仍是微乎其微,整体呈现出“数量较少、效果不佳、对接不畅”现状。主要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公安部出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均没有明确赋予公安机关以及交通运输部门等协助执行职能部门对被执行车辆的扣留权力,导致协助执行职能部门临时控制被执行车辆时间较短,实践中一般为24小时。导致留给法院的执行反应时间少,特别是外地法院,有的甚至连路途用时都不够,临时控制期限便已届满,导致协助执行职能部门不得不解除临时控制措施,造成了之前协助执行工作未产生实际效果。在很大程度上损伤了协助执行职能部门的积极性,降低执行联动效果。临时控制期限较短导致存在“协助执行职能部门积极性不高、执行联动效果较差”等问题。
二、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有待进一步突破
执行案件主要在于对财产处置。而车辆属动产,通过高速公路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流动,跨省使用车辆情况非常普遍,协助执行职能部门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后不能及时变现,也不能直接将扣押的异地法院的被执行车辆交由当地法院执行。按照现行规定,只能将扣押的被执行车辆交原执行法院带回进行评估、拍卖等处置变现程序。对于外地法院而言,将车辆实地扣押需要多人多物且耗时较长。执行法院继续管辖存在“司法资源利用率不高、执行效率不高”等问题。
三、执行联动职能部门相对单一
对于被执行车辆的协助职能部门,通常情况下只选择公安机关,侧重于对被执行车辆定期检验、转移登记、交通执勤执法等限制。但随着全国高速公路建设的逐渐完善,给人们生活带来便捷、快速、省时等诸多便利,绝大多数被执行人驾驶被执行车辆进行异地流动均愿意选择通过高速公路,高速出入口处对于拦截查扣被执行车辆至关重要。由此可见,高速出入口处是车辆异地流动主要通道口,被执行车辆自由出入高速是造成车辆“实际控制难、流动性大”等问题。
四、传统的执行车辆模式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随着科技水平逐渐提高,人们的财产形式以及财产存在方式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尤其是动产的变化更为明显,体现为周期短、频率高、范围广,对法院执行模式提出新的挑战。被执行车辆通过高速公路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地流动,短时间内无法固定准确的具体位置,传统的“蹲点执行”或由当事人提供车辆的具体位置线索的执行模式,显然对当事人的要求过于苛刻,也不能适应信息化发展的新要求,无法满足准确高效执行的高标准。传统执行车辆模式存在“浪费司法资源、执行效果不佳”等问题。
第三章 对策与建议
L县人民法院在切实解决执行车辆难中,不断转变工作理念,在实践中摸索前进,不断完善联动格局、优化协同机制、深化执行改革、把看似表面上“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实质化,最大限度地兑现当事人裁判文书上的纸面权利。以L县人民法院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间办结的4911件执行案件为实证样本,经过对相关问题的分析,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一、整合法院司法资源,构建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内部一盘棋。
执行的财产包含动产和不动产,尤其是动产涉及全国各地且变动频繁,为确保有限的可供执行财产得到充分有效执行。将“执行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全国法院应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实质化运行为依托,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指挥部署,不定期以召开专项对接会方式研究和协调执行相关事项,在人员配备、工作量考核折算、业务培训、对外协调等方面予以充分支持,实现内部协调统一,形成执行合力,为执行工作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二、明确三级法院执行职能定位,探索建立以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同时进行管辖机制。
鉴于执行工作的联动性需求,切实加强“高级法院主指导、中级法院主管理、基层法院主办案”的执行职能定位。对于被执行车辆在异地发现,为保障公平、公正、高效执行,可突破原执行法院继续管辖,探索建立以财产所在地所属辖区的法院同时进行管辖。为节约司法资源,原执行法院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平台委托执行文书,由实际查扣的被执行车辆所属辖区的法院继续立案管辖,进行评估拍卖处置变现等后续工作,避免被执行人异地恶意规避执行。
三、加强立法,完善协助职能部门对被执行车辆的扣留权力。
为保障执行法院在接到协助执行职能部门扣留被执行车辆通知后,有合理执行时间,如赶往目的地路途、文书审批签发、人员车辆安排等用时。应当通过立法赋予协助执行职能部门对被执行车辆扣留的权力,确保临时控制被执行车辆时间合法合理,避免临时控制措施的时间过短导致异地被执行车辆财产线索中断。
四、扩宽协助职能部门范围,适应对未实际控制被执行车辆执行新需求。
面对执行车辆的现实困难,因对车辆年检、过户、事故处理等环节产生存在不确定性、时间间隔久等问题,除了注重对被执行车辆主动现身的协助查扣情况外,还应加强对被执行车辆平时使用限制入手,尤其是众多高速出入口处是被执行车辆的异地流动必经地,理应将交通运输部门作为重点纳入查扣被执行车辆的协助执行职能部门。同时扩大执行联动信息化平台对接,探索将最高法院执行系统中“总对总”端口与高速出入口处“车辆号牌识别系统”进行信息对接,实现被执行车辆使用路径信息互通,切实把好高速出入口关是解决被执行车辆异地频繁流动的执行迫切需要。
五、建立协助查扣被执行车辆奖惩考核机制,调动协助职能部门工作积极性。
职能部门本就事务繁杂,虽协助法院查扣车辆作为法定义务,但实践中因对其无奖惩考核机制,往往体现为其主动性不够,积极性不高,执行联动效果不佳。为了确保协助查扣被执行车辆工作落地落实,应当实行量化考核,充分调动对协助查扣被执行车辆的积极性。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院作为司法保障最后一道防线。而执行作为兑现当事人权利关键环节。让“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未实际控制车辆案件得到充分有效执行,保障胜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切实做好解决执行难的后半篇文章,推动执行工作持续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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