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21:42: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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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不仅身心受害,如果双方当事人僵持不下,走传统的法律索赔程序常常让许多人觉得麻烦。不仅等待时间较长,办理各项手续来回跑动次数也多。
在双流,法院为了进一步方便市民处理纠纷,在全省率先引入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有需要的市民,只需按下“一键”,便能轻松理赔。
遭遇车祸后续索赔
起诉当天便达成调解协议
去年10月,成都市民罗某某不幸被一辆轿车撞伤。当天晚上,他骑着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出门,在天府新区直管区麓山大道三段穿心路口时,与王某某驾驶的微型轿车相撞。事后,交警判定,王某某因转弯未让直行车辆,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罗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人受伤了,还耽误了工作。今年3月15日,罗某某一纸诉状,将车主王某某、赖某某以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24922元。
收到案件后,双流法院立即启动了诉前调解程序,利用联调联动机制将该案流转至双流区道路交通事故联调联动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我们建议当事保险公司组织事故双方使用了‘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起诉当天,他们就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流法院交通事故审判庭副庭长张萍说,调解当日,保险公司在4月30日前赔偿罗某某相关损失费用合计116053.66元,王某某、赖某某现场支付罗某某2000元,罗某某也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
至此,这次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事宜一次性处理结案。罗某某也是起诉当天,就与被告协商达成一致,只需回家等待赔偿到账。
线上数据一体化
市民办事只需“跑一趟”
按照传统的起诉索赔程序,交通事故发生后,罗某某索赔首先需要前往双流法院起诉,等待排期开庭,领取判决,到最终审理完毕,得到赔偿至少需要3个月时间。双流法院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的启用,则为市民提供了大大的方便,起诉当天便可组织调解。
“市民只需跑一趟,提交相关资料,便能将交通事故纠纷处理完毕,回家坐等调解结果。”张萍介绍,该平台于2017年8月引入至双流法院,平台主要利用网络大数据共享功能,联合交警、保险、鉴定等多方机构,实现与公安部门的数据交换以及人民调解组织、保险公司及法院的数据共享,让各职能部门在纠纷处理中形成的数据可以“一次形成、综合利用”,并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全程的在线调解,以及在线的损失确定、伤残鉴定、保险赔付“一键理赔”等服务。
“同时,平台还有效解决了各部门间赔偿标准不统一、裁判规则不透明等问题。”张萍说,平台启动至今,共登录受理案件122件,成功调解化解纠纷案件119件,化解纠纷成功率达97.5%。
线上线下多元联动
今年进入联动调解纠纷数占案件总数92%
快速、高效、便捷、专业化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直是双流法院重点打造的民生工程。除了从线上简化办事程序,双流法院线下开展的工作也不少。
在线下,双流法院设置了交通事故审判庭,审判庭设置于区道路交通事故联调联动中心,依托该中心,与交警事故处理中队、交调委、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办公,为矛盾纠纷的及时处理提供了基础条件。
一旦纠纷进入联调中心,将依次由交警部门、交调委、保险行业协会开展调解。多方联调联动形成了漏斗形的工作模式,实现了“纠纷解决的分层递进”,让超过95%的纠纷得以在诉讼外化解。
数据显示,今年1到7月以来,双流辖区内交通事故报警数26000起中,进入联调机制调解纠纷数达92%,最终进入法院诉讼的案件仅占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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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文章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最高法的答复全文;第二部分是交通事故律师给予的解读;第三部分是两个支持车辆贬值费的典型案例。
最高院答复:我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我们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我们也会适当做出调整。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
法务之家原创律师团队、北京交通事故专业律师罗峥明解读认为:
在国内现有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之下,最高法出于减少纠纷、降低案件量以及维持社会平稳发展的角度考虑,对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费的索赔持相当谨慎的态度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另外根据答复结尾的文字,也说明这应该是现阶段最高法的态度,未来根据实际情况有可能进一步放宽。但在态度调整之前,肯定会在一些方面进行整改和完善。
一是对于市场上的车辆评估鉴定机构肯定会加强管理,完善登记和备案制度,以确保他们能够做出客观合理的鉴定结论;二是对于法院受理相关索要车辆贬值费的案件上面,也可能出台较为明确的规定,比如车辆贬值费只能连同其他车辆维修费用或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一起主张,不能单独主张等,以达到控制案件量之目的;三是可能详细规定什么样的车辆,车损达到多严重的程度或者贬值费用超过多少时,才能主张该项费用等等。只有以上措施完善起来,最高法才有可能进一步放宽其对贬值费用的规定。
但即便在现阶段,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保险法》等法律中相关的损害赔偿原则,理论上因事故给车辆、人员及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事故责任人也都应有义务依法全部予以补偿。
实践中,由于之前法律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加之每个具体案件的情况不同,所以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但是结合各地的判例来讲,如果您车辆贬值的损失同时符合以下几种情况,在最高法的回复公布后,也还是很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一、请求赔偿的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或过错较低。(无责或次责)
二、受损车辆应属于车龄较低的新车,一般不超过2年。
待售新车索要贬值费的一般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已经上路一到两年的车辆也可以争取。因为虽说旧车也可能有车辆贬值的情况发生,但旧车相对车损后贬值较少、而且因长期使用存在自然贬值的因素,不易于鉴定贬值的具体价值,所以旧车主张车辆贬值费很困难。
三、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程度要非常严重,而且必须是有关键部件受损。
如果只是简单剐蹭等轻微车损,在修车后基本都可以完全恢复正常,不存在后续使用的隐患。而非常严重的车损,即便修复好后,也会影响到车辆的质量和性能,其耐用性、安全驾驶性也都会降低才,所以才可能主张到车辆贬值的损失。
四、事故车辆的损失必须是经过相关物价或评估鉴定机构的鉴定,折旧率和数额确定的。
众所周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单纯是自己认为有损失,没有经过相关机构鉴定出具体损失数额的法院不可能支持。
五、最好有出售意向或已经善意出售的。
这个虽不是必要条件,但毕竟我们所说的车辆贬值的损失要在出售中才能明确的体现,其车主的经济财产损失也才能比较清晰可观的让大家知道,尤其是法官知道,所以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也会相应增大。
附,两则交通事故车辆贬值费判决案例:
案例(1)
北京一被撞车主获得贬值费赔偿
【中国法院网讯】两车相撞后,无过错车主提起诉讼,要求过错车主赔偿由于撞车导致车辆性能降低的车辆贬值费,以及自己损失的眼镜费、误工费。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这位车主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车辆贬值费及眼镜费、误工费等共计20710元。。
2003年4月,北京某公司的司机王某驾驶北旅小客车由北向南行驶在德外大街时,突然左前轮爆胎,车辆失控驶入逆行道,正巧撞到由南向北行驶的易先生的捷达轿车,易先生受轻伤。经公交管理部门认定,王某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王某所在的公司支付了易先生1200元的医疗费。
虽然被撞捷达轿车后经修理恢复使用,修理费由保险公司理赔,但易先生认为,在此次事故中,由于车辆被撞,虽经修理但车辆的性能降低,经过评估车辆贬值费达17000元,再加上自己损失的眼镜费、误工费、评估费共计20710元应得到赔偿。因此,起诉至法院。
由于司机王某是受公司指派驾车外出的,属于职务行为,事故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赔偿,而该车的所有人齐某在公司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应承担垫付责任。经审理,一审法院支持了易先生的诉讼请求。王某及该公司不同意赔偿易先生的车辆贬值费,上诉至市一中法院。
一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赔偿车辆贬值费问题是本案的核心问题。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易先生的车辆虽已修复,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降低,给其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此,该公司及齐某应赔偿对方的车辆贬值费。
案例(2)
新奔驰车被撞,获赔“贬值费”8万元
刚开了半年的新奔驰车被撞变了形,车主安正公司对此心痛不已。经过维修,虽然爱车恢复了原状,但经过评估,贬值了8万元。安正公司将肇事司机、车主闽旭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2009年1月7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肇事司机赔偿原告安正公司车辆贬值费8万元。
2008年6月11日,安正公司花了138万元购买的奔驰轿车在广西区体育中心工地道路行驶时被一辆起亚轿车撞上,导致刚刚使用6个月的奔驰轿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被告王某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08年6月27日,受损的奔驰车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认为为该车事故后贬损价值为8万元。
安正公司认为其轿车为使用不到半年的新车,经过修理,虽然车辆的外观及使用性能已经恢复,但其使用寿命、安全性能、驾驶操控性能等难以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新车因此事故已经大幅度贬值。肇事司机王某应承担安正公司受损车辆的维修费、评估费及车辆贬值损失,车主闽旭公司应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维修费用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向良庆区法院提起诉讼,索赔车辆维修费67421.81元、鉴定评估费2000元和车辆贬值损失费8万元,共计149241.81元。
被告王某、闽旭公司在庭审中辩称,2008年6月11日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中的调解结果,已经类似双方对事故责任承担及赔偿事项的协议,维修费用由王某和车主闽旭公司承担,安正公司主张车辆贬值损失费用,已经超过交警部门调解结案的范围。而且,安正公司主张车辆贬值依据不足,理由有三:一是评估报告是原告单方委托;二是评估期限超过3个月的期限;三是评估价值不真实。另外,肇事车辆是购买了交通事故强制险的,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车主闽旭公司还辩称,车辆的运营支配权不是车主闽旭公司,车主闽旭公司只是登记车主,不是实际侵权人,本案中的责任应当按照谁侵害谁承担的原则进行分配,所以其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公安交警部门已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认定王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为此,王某对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作为肇事车辆车主闽旭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肇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其强制险责任限额内履行法定义务。因此,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安正公司的奔驰车维修费,三被告保险公司、王某、车主闽旭公司均应为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安正公司的奔驰车为使用仅6个月左右的新车,虽已得到修理,但该车在事故中碰撞后修复费用较大,部分配件经修复后,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质量和性能等,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车辆的估价,显然比无事故车辆要低。事故车辆所有人的此项损失,应受法律保护。现安正公司的受损奔驰车经鉴定,实际贬值损失费为8万元,为此,安正公司要求王某、闽旭公司赔偿车辆贬损损失费8万元的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虽然对原告委托的评估鉴定存在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也无相反的证据足以反驳,法院对8万元的贬值评估予以确认。据此,法院做出如下判决,保险公司在其强制险承保范围内赔付安正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肇事司机王某赔偿安正公司车辆维修费65421.81元、鉴定评估费2000元和车辆贬值损失费80000元,共计145421.81元;车主闽旭公司对王某的上述赔偿义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曲靖日报-掌上曲靖
会泽县境内“1·11”“1·05”“3·05” 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结案
2021年01月11日,会泽县境内兰马线K1993+670M处发生一起车辆翻坠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道路交通事故;1月16日,会泽县境内银昆高速公路K1799+900M处发生一起车辆侧翻撞压行人,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的交通事故;2021年3月5日,在会泽县境内娜姑镇白雾村委会村道路段发生三轮摩托车载人失控侧翻,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按照要求开展了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对3起事故的深度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并将责任追究和事故整改建议传发到会泽县人民政府、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会泽县公路分局、云南省昭通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等相单位,目前责任追究和问题整改已全部落实。
3起事故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2人,问责成都同心达物流有限公司。会泽县人民政府约谈了事故多发的乡镇及相关政府部门主要领导,会泽县公路分局、云南省昭通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了整治。(曲靖交警支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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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jr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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