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主次者怎么报案,车险人伤保险公司赔偿流程

时间:2022-11-21 22:10: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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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要做什么?
  • 车险人伤理赔不求人,一文看懂全流程
  • 交通事故办案手册(常见29个法律问题梳理与解答)
  • 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要做什么?

    随着每年机动车辆的不断增多,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屡见不鲜!那么,当我们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应该怎么做!

    应该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打开双闪,将三角警示牌放置在故障车辆后方50-100米的位置,如果是在高速上发生的,警示牌要放在150米以外、同时拍照报案。

    1、两个报案。交警报案(拨打电话122),保险报案(48小时内打保险公司电话)。特别注意:如果有人员伤亡的,首先要拨打急救电话120,救人是第一位的。

    2、千万不要驾车逃逸。驾车逃逸的后果很严重,保险公司只赔交强险,商业险可能会拒赔。2022年5月1日开始已经“同命同价”了,如果商业险拒赔,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就会加重,有可能倾家荡产。

    交通事故主次者怎么报案,车险人伤保险公司赔偿流程

    车险人伤理赔不求人,一文看懂全流程

    发生车险人伤事故

    该不该去医院探望?

    肇事方需要为伤者垫付吗?

    怎么理赔更省事?

    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今天就跟大家讲一讲,遇见人伤事故应该怎么处理。

    01、保持镇定,三步处理

    如果碰到车祸人伤,车主第一时间应该保持镇定,迅速拨打电话及报案:

    ①打120:救人是第一位的,如果事故严重,首先就要打电话给医院。

    ②打122:联系交警,为判定责任采取证据。

    ③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

    在救护车和交警到来之前,车主需要保护好现场,先行现场拍照或视频记录现场情况,收集好现场证据和证人联系方式,积极协助人保理赔人员对事故现场和事故车辆做好查勘工作。

    除了这些之外,车主一定要注意以下重要事项:

    ①遇事不能逃逸:无论大或者小的交通事故,大家千万别抱有逃逸的想法。被交警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不仅会被从重处罚,甚至还触犯了刑事罪行。

    ②不要揽责:如果主动揽责,一来可能涉嫌骗保行为,保险公司会拒绝赔偿;二来在伤者伤势未明的情况,万一伤者不幸伤重去世,揽责后果重则负刑事责任轻则违反交通法扣分扣证等。

    ③如与伤者私了,需留存相关证据,保护自己:交通事故中涉事存在一方受伤,伤势轻微,现场经交警认定责任后,伤者要求直接赔偿,转账后切记需要伤者手写收条一份,内容需包括出险时间地点车牌,伤者姓名身份证号,协商金额及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所有权利义务终结。并保存好付款凭证,及时致电保险公司销案处理。

    留存证据是为应对,一旦伤者后期有各种后遗症或者反口时,有书面证据可以证明当时已与伤者了结。

    02、要不要垫付医药费?

    如果伤者伤情较重,需及时拨打急救电话120,请医护人员处理。那么,作为肇事方要不要陪伤者去医院?要不要垫付医疗费?

    垫付医疗费,以肇事方与伤者方自行协商为主,虽无法律规定肇事方必须垫付,但肇事方垫付会有利于后续的调解。而调解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如果调解不成由法院判决。

    如果伤者处于昏迷状态,并且无法及时联系其家属,又是独自一人的情况下,从道德的角度来说,部分肇事方会选择协助交警完成事故查勘后,前往医院及时先垫付检查费和住院押金。

    03、关于垫付医药费的建议

    在不得已要垫付的情况下,垫多少合适呢?

    机动车辆发生伤人事故时,如伤者住院治疗需要较高额度医疗费时,在伤者已经办理入院手续后,可以根据伤者伤情,首先交强险项下按责任限额进行医疗费用垫付(车方有责1.8万元,无责1800元);

    在交强险抢救费用限额使用完毕后,还可根据事故责任、保险责任和伤者伤情在相应商业险项下进行商业险费用的垫付,商业补充担保费用以相应险种投保保额为上限(如第三者保额为100万时,则担保额度可最高达到100万元)

    申请垫付时需提供给人保的资料有:

    1.交警开具的事故认定书或垫付通知书(备注车方有责);

    2.有效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车辆及特种车须有效从业资格证;

    3.被保险人与伤者的身份证影印件;

    4.医院诊断及费用预估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是没办法报销的;

    5.医院账号、开户名、开户行。

    04、怎样办理理赔

    如果发生了人伤事故,需要第一时间报警并联系自己的保险公司,协助现场处理事故,随后处理赔款、维修等问题。

    一、理赔调解:

    当伤者治疗结束后,需要在约定时间与保险公司、交通队协商调解,协商一致后就可以出具调解书。调解以《责任认定书》为主要依据。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对方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车主千万不要揽责,建议优先联系保险公司调解,当然车主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车辆定损:

    ①请您先定损(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确定修理项目、维修方式和费用),后修车。

    ②您可以选择就近的或您认为方便的定损中心进行定损,也可直接去你平时保养或维修车辆的4S店车行代为定损。

    ③若涉及第三方车辆损失的:请您在为对方车辆支付费用维修前,致电我司确认定损金额。请务必让对方提供与定损单上相符的维修厂的车辆维修发票。

    三、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车主需要收集所有索赔材料,并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具体的材料如下:

    ①基本材料:索赔申请书、驾驶证和行驶证、被保人身份证、车辆修理发票(本人和三者车辆)、三者物损赔偿凭证、三者物损失清单、收款银行卡、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调解书、赔偿凭证、伤者身份证、门诊病历、门诊发票以及其他涉及的证明、发票。

    ②涉及伤者住院材料:伤者误工证明、护理人误工证明、伤者事故前1年工资清单、护理人前三个月工资清单、伤残鉴定报告、户籍材料、影像学材料。

    四、损失的理算和赔付:最后,保险公司在收到相关材料和索赔单证后,就可以进行理算,并最终确定赔付金额,随后便会向车主或者被保险人打款理赔。

    以上为车险人伤理赔全流程,总结一下:

    ◇ 碰到人伤事故,车主要知道

    1、相比较纯车损事故,人伤事故更难以保留现场证据,能保留最好,不能保留也要及时拍照留证。

    2、垫付费用方保留好垫付凭证(付款凭证、押金单、发票等)。

    3、调解原则,责任划分尊重交警的意见,切勿多担责任。

    同时,特别提醒伤者,碰到人伤事故有以下几点需注意!

    ◇ 碰到人伤事故,伤者要知道

    1. 及时咨询保险公司

    在您选择鉴定伤残前请咨询保险公司专属理赔调解员,未经双方协商选定或者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松出具的鉴定结论,可能会导致鉴定结论存在争议。

    2. 警惕委托“律师”

    在您治疗期间,可能有人自称律师或以法律工作者、公民代理人的身份主动向您提供法律咨询、让您进行诉讼,请核实身份,谨慎判断,此类人员代理理赔及诉讼后,会要求您支付应得赔款的相应数额作为代理费,将损害到您的个人利益。

    3. 保险欺诈的风险

    在委托法律工作者、法律中介或合法律师代理索赔时,请您提供真实准确的理赔资料,如果您本人、亲属或您的代理人提供不真实的伤情、病历、户籍、用工等相关证明材料或理赔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保险法》等法律规定,涉嫌实施保险欺诈,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交通事故办案手册(常见29个法律问题梳理与解答)

    李 硕 整 理

    本推文旨在为生活中常见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以及交通肇事罪的答疑解惑,同时为法律从业者在办案实践中遇到的一些争议难点梳理并提供指引,形式上多采用问答以及辨析的行文逻辑,以求能最简明扼要的直击问题的根本。因经验以及时间上的欠缺,本文尚存不全面与不准确的部分,只是抛砖引玉,希望大家阅后多多交流!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第一时间将现场拍下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如果事故轻微,且对责任承担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有车辆保险的可以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报案登记,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协商一致后即可撤离现场,恢复交通。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如对责任承担有异议或者无法协商一致,立即报警,由交警部门出具书面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并协商赔偿,如不能协商一致,可由交警部门介入调解。若交警部门介入后仍无法协商一致,受害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参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什么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他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对教育广大交通事故参与者从中吸取有益的教训,为研究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制订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包含哪些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哪几种划分情形?


    (一)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


    (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要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责任。


    (三)同等责任


    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


    五、如何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赔偿比例?


    确定赔偿比例时,要区别这两种类型,一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直接发生交通事故;二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直接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6.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典》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六、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时要如何救济?


    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七、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复核?


    下列情形不属于复核受理范围: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八、什么情况下有必要申请复核?


    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认定过程中的错误,对“责任划分”影响越大,越有必要申请复核。


    九、申请复核从哪些方面入手?


    结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于事故认定的具体要求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具体内容的规定,可以确定申请复核需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事故的基本事实的记载是否客观全面,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十、复核申请的时间?


    当事人如果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十一、复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果


    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对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重新调查、认定;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认定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就会维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


    十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复核几次?


    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复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一次为限


    十三、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选择诉讼管辖法院?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终选择哪个法院,可依据以下步骤:


    1.确定可供选择的管辖法院;


    2.比较具有管辖权法院所在地的赔偿标准;


    3.结合自己的诉讼成本,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管辖法院。


    【法条参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十四、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法条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十五、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及计算方式?


    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由原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


    1.医疗费是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自然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2.计算方式: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3.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赔偿金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一般以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


    1.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


    2.计算方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


    A.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


    B.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针对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情形)


    (3)误工时间的确定,一般以医院建议休息时间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三)护理费


    1.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导致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


    2.计算方式:


    (1)护理人员有收入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


    (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


    护理费赔偿金额=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护理人员人数(个)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


    1.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2.计算方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支出的费用。


    2.计算方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x住院天数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六)营养费


    1.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2.计算方式:


    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3.营养费的赔偿期限,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计算,也可以在征求医疗机构的意见后酌定。  


    (七)残疾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是指由于相当严重程度的人身损害,致使受害人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在此种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2.计算方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伤残系数


    (1)残疾赔偿金赔偿年限的确定,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3)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1.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的情况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购买假肢、轮椅等支出的费用。


    2.计算方式: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司法鉴定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2)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九)丧葬费


    1.丧葬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亲属为了处理其丧葬事宜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2.计算方式: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x6个月


    (十)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赔偿义务人给予其家属的一定数额的赔偿费用。


    2.计算方式: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


    (1)死亡赔偿金赔偿年限的确定,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维持其正常生活的费用。


    2.计算方式


    (1)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被扶养人为18周岁至60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


    (3)被扶养人为60周岁至75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4)被扶养人为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养人时


    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


    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1.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甚至导致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2.计算方式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十六、因交通事故致残的,超过确定的赔偿期限后受害人再度主张侵权人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是否予以支持?


    应当予以支持。


    【法条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十七、交通事故后理赔顺序是怎样的?


    应当遵循先强制后商业的赔偿顺序,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如果已经投保了商业三责险,则保险公司按照商业三责险合同内容进行理赔,超出商业三责险的部分由个人承担;如果没有投保商业三责险,则剩余部分事故责任范围内由个人承担。


    十八、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责任限额分别是多少?


    (一)交强险责任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


    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根据保险费率和双方约定确定。


    十九、交强险的免责范围?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十、机动车所有者将其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并收取套牌费,则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其是否承担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一、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的个人体质状况扩大损害后果的,是否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二十二、孕妇因交通事故致终止妊娠,是否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后,受害者因CT检查影响胎儿健康发育,在医生的建议下选择终止妊娠,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联;受害者有权就终止妊娠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十三、交通事故发生后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电动车生产商以非机动车名义生产实际被认定为机动车的产品,在产品警示说明方面存在缺陷,误导了消费者,致使肇事电动车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消费者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且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生产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四、发生交通事故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可能涉及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十五、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差异?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者都为过失犯罪,但是二者为特殊和一般的关系,如果发生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则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发生在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上机动车发生事故,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十六、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杀人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为故意犯罪,二者最大的区别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即行为人是针对特定对象事实犯罪行为还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如果针对特定对象则构成故意杀人,如果针对不特定对象,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区别,主要在犯罪的主观为故意还是过失。例如,同样是酒驾,如果行为人仅仅酒后驾驶并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后就停止的,可能会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行为人虽然酒后驾车为故意,但对结果的发生来看为过失;但是如果酒后驾车,连续碰撞多辆车辆,导致部分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最终被迫停下的,应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在发生第一次碰撞时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为过失,但行为人并未停止,后续有发生多起碰撞的,行为人主观上则应该认定为故意。


    二十七、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三)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二十八、什么是刑事谅解书?


    交通肇事刑事谅解书,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


    二十九、刑事谅解书对量刑是否有影响?


    刑事谅解书属于法律中的酌定情节,在提起公诉至法庭质证环节完成,其在刑法上有着酌定减轻,从轻的效力。


    来源 | “法律意见书”公众号、法律一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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