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怎么升刑事案,交通肇事后让他人顶罪,如何认定和处罚

时间:2022-11-21 22:22:1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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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怎么升刑事案,交通肇事后让他人顶罪,如何认定和处罚
  • 交通肇事后让他人顶罪,如何认定和处罚
  • 浅述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和联系
  • 交通事故办案手册(常见29个法律问题梳理与解答)
  • 交通肇事后让他人顶罪,如何认定和处罚

    ┃来源:法信


    导读:交通肇事之后找人顶罪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定性和处理?本期法信整理了典型案例裁判规则,为读者办理相关类案提供借鉴。

    1.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应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程某交通肇事案


    案例要旨: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使自己不受法律追究;由顶替人向交警部门作虚假供述,承认自己是交通肇事的行为人,目的在于包庇罪犯,意图使行为人逃避法律追究;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与顶替人有利益关系。可见,使行为人逃避法律追究,是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行为的本质特征。行为人找人顶罪的行为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逃跑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案号:(2004)桐刑初字第276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8期


    2.交通肇事后让他人顶罪,虚假作证,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并罚——林雪博交通肇事后逃逸并指使陈兴杆顶罪案


    案例要旨:交通肇事后不主动承担责任,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逃离了现场,之后为掩盖事实真相,推卸责任,让他人顶罪,虚假作证,严重干扰案件侦破,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原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年第3期(总第45辑)


    3.交通肇事行为人默许他人顶替自己承担肇事责任,编造谎言、隐瞒事实真相,属于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行为——卢胜贵交通肇事案


    案例要旨:交通肇事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默许他人顶替自己承担肇事责任,并对前来调查的有关机关编造谎言、隐瞒事实真相,在主观上肇事者希望自己的肇事行为完全不被他人发现,从而逃脱追究法律责任,在客观上意图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属于逃逸行为客观方面的“逃跑”性质,主客观一致符合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行为。而在有关机关确定其为犯罪嫌疑人的坦白事实不属于自首行为。


    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新刑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9辑)


    4.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隐匿肇事者身份并默认他人为自己顶罪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赵维胜交通肇事逃逸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未离开事故现场,但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隐匿肇事者身份,并默认他人为自己顶罪,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案号:(2013)苏中刑终字第017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4辑(总第34辑)


    5.交通肇事行为的顶替者,构成犯罪的,可认定为包庇罪,被顶替者构成交通肇事罪——沈水根交通肇事案


    案例要旨: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找人顶替的,顶替人主观上有包庇他人的故意,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包庇罪论处;被顶替人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案号:(2010)浙杭刑终字第386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指导》(2011年第6期)


    6.行为人交通肇事后虽报警但离开肇事现场又寻找他人冒名顶替的,应认定为逃逸——朱丽光交通肇事案


    案例要旨:肇事后拨打电话报警并接受先期出警至案发现场的派出所民警调查,但在派出所民警离开现场后事故科民警到现场处理案件前离开肇事现场时,寻找他人冒名顶替其肇事行为的,构成逃逸。


    案号:(2013)苏中刑终字第017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总第34辑》(2014年第4辑)


    7.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逃离现场,找人“顶包”,并在被害人死亡后逃跑的,定交通肇事罪——李向东交通肇事案


    案例要旨:其在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事实上就是将自己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由他人顶替,由他人代替自己承担交通肇事的法律责任。从具体过程来看,行为人主观目的是使自己不受法律追究,代替行为人的“顶包人”向交警部门作虚假供述,承认自己是交通肇事的行为人,目的在于包庇行为人,意图使其逃避法律追究。


    案号:(2009)海刑初字第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8.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的,从重处罚——萧某交通肇事


    案例要旨:无证驾驶客车,造成他人伤亡及财物损失后,找他人顶替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且从重处罚。


    案号:(2013)苏中刑终字第017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4辑(总第34辑)


    9.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后指使他人顶替的,可酌情从严处罚——周某交通肇事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疏于观察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属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逃逸后行为人指使他人为自己顶罪的,可酌情从严处罚。


    案号:(2016)皖01刑终26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6-8-22


    10.肇事后指使他人顶替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费良玉交通肇事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现场指使他人顶替、作伪证,将被指使人送往交警队后离去,可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6期


    11.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离开事故现场并指使他人到事故现场顶替的,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周康平交通肇事逃逸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之故意,客观上已经离开事故现场并指使他人到事故现场顶替,即应当认定已具备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之主、客观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理法院: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3-11-27


    12.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冒名顶替,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王某交通肇事逃逸案


    案例要旨: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人或受损财物未做必要的抢救或处理或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警,擅自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行为人的逃逸是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而不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他人冒名顶替,致使交警部门不能客观准确认定其驾驶状况,也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来源:山西法院网 2016-11-25

    浅述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和联系


    酷暑来临,晚上撸串喝酒是不少人消暑的最佳选择,小喝怡情,大喝伤身且伤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人们的口头禅,然而还是有不少人控制不住自己,高估自己的“海量”,明知不可开车而开车。笔者以近期办理酒驾类案件为例进行分析探讨。

    一、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成立的前提是造成生命或者重大财产损失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该罪成立的主观要件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其侵犯的法益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并且要求因违章行为造成法定严重后果。

    而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成立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属于行为犯并不要求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即只要有醉酒驾车行为就成立本罪,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惩戒也是起到警示作用,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这两个罪的共同点都是故意犯罪,并且侵害的客体都是社会公共安全,性质上也都属于危险犯范畴。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限定于放火、爆炸、决水等其他具有同等危害性的行为。因此可以根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具有同等危险性的行为”为基点,从而在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模糊区域做出界限,首先是要弄清楚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属于“其他具有同等危险性的行为”。对此,张明楷教授给出的观点是,“其他具有同等危险性的行为”需要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具有相同或者类似的危害性,而不是一切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换言之,如果由于醉驾行为而造成了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程度危险时,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反之,若醉酒驾车行为并未超出醉酒驾车所造成的危害期待可能性或者达到它罪的程度,则仍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三、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2021年8月份23时许,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回家途中与同向行驶车辆发生刮擦,对方报警。经鉴定,王某某体内血醇浓度为220.67mg/ml。本案中,王某某明知自己饮酒,仍驾驶机动车辆,且体内酒精含量高达220毫克/100毫升以上,远远超过达到醉驾标准(80毫克/100毫升以上),属于严重醉驾,应从重处罚,最终王某某以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2022年2月份13时许,齐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载乘张某某、陈某某、黄某某行驶至某乡村路段,由于齐某某操作不当车辆侧翻至道路左侧河道,造成张某某死亡,齐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受伤。经认定,齐某某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本案中,齐某某并无酒驾也无故意伤害他人生命的故意,操作不当,未尽到驾驶机动车辆的谨慎义务造成交通事故,属于过失行为,最终齐某某以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2014年12月18日最高法《关于发布第八批指导案例的通知》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追逐竞驶”。本案中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应从其追逐竞驶行为的具体表现、危害程度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分析其对道路交通秩序、不特定多人生命、财产安全威胁的程度予以判断。

    案例四:河南“玛莎拉蒂撞宝马致死”案,谭某某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在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不顾劝阻,听从同车张某某、刘某某教唆,继续驾驶车辆在市区高速行驶,导致两死一伤的严重后果,谭某某主观上有持续发生的危害后果的放任故意,客观上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从危险驾驶到危害公共安全仅一念之差,最终三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刑罚。

    四、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标准

    (一)交通肇事罪的处罚标准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标准

    根据《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规定,危险方法包括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因为所采取的方法具有不确切的受害客体,所以处罚跨度较大。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对于过失犯该罪且情节轻微的或者对于一般严重后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至十年自由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自由刑或者死刑。

    (三)醉酒驾车处罚标准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规定对于醉酒驾车行为人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2017年《意见(二)》(试行)中明确规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应该根据其犯罪情节准确量刑。

    1.醉驾的一般处罚情形:

    (1)醉酒驾驶,即首先经过交管部门检测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80毫克/100毫升以上),经相关部门约束至酒醒。一般情况下会吊销行为人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并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驾驶车辆是营运车的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且终身不得再驾驶营运车辆。

    (2)酒后驾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醉驾从重处罚情形:

    2013年12月18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从醉酒驾驶的后果、醉酒驾驶行为的情节、驾驶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规定了八种从重处罚的情形。

    (1)因醉酒驾车行为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且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逃逸而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财产损失,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2)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既定标准,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属于严重醉驾;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或者人流量密集的地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4)醉酒驾驶校车,旅游车等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无证驾驶,或者伪造、编造机动车驾驶证、超载、超速驾驶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正常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并且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累犯或者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又再次醉驾的;

    (8)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驾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综上可以发现,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须从主观要件、客观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危害性等方面综合分析,严格遵循刑法的罪行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作者:隆悦

    编辑:王晨伟

    责编:李鹏

    主编:姚启明

    交通事故办案手册(常见29个法律问题梳理与解答)

    李 硕 整 理

    本推文旨在为生活中常见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以及交通肇事罪的答疑解惑,同时为法律从业者在办案实践中遇到的一些争议难点梳理并提供指引,形式上多采用问答以及辨析的行文逻辑,以求能最简明扼要的直击问题的根本。因经验以及时间上的欠缺,本文尚存不全面与不准确的部分,只是抛砖引玉,希望大家阅后多多交流!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第一时间将现场拍下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如果事故轻微,且对责任承担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有车辆保险的可以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报案登记,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协商一致后即可撤离现场,恢复交通。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如对责任承担有异议或者无法协商一致,立即报警,由交警部门出具书面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并协商赔偿,如不能协商一致,可由交警部门介入调解。若交警部门介入后仍无法协商一致,受害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参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什么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他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对教育广大交通事故参与者从中吸取有益的教训,为研究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制订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包含哪些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哪几种划分情形?


    (一)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


    (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要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责任。


    (三)同等责任


    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


    五、如何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赔偿比例?


    确定赔偿比例时,要区别这两种类型,一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直接发生交通事故;二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直接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6.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典》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六、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时要如何救济?


    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七、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复核?


    下列情形不属于复核受理范围: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八、什么情况下有必要申请复核?


    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认定过程中的错误,对“责任划分”影响越大,越有必要申请复核。


    九、申请复核从哪些方面入手?


    结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于事故认定的具体要求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具体内容的规定,可以确定申请复核需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事故的基本事实的记载是否客观全面,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十、复核申请的时间?


    当事人如果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十一、复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果


    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对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重新调查、认定;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认定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就会维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


    十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复核几次?


    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复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一次为限


    十三、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选择诉讼管辖法院?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终选择哪个法院,可依据以下步骤:


    1.确定可供选择的管辖法院;


    2.比较具有管辖权法院所在地的赔偿标准;


    3.结合自己的诉讼成本,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管辖法院。


    【法条参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十四、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法条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十五、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及计算方式?


    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由原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


    1.医疗费是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自然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2.计算方式: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3.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赔偿金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一般以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


    1.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


    2.计算方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


    A.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


    B.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针对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情形)


    (3)误工时间的确定,一般以医院建议休息时间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三)护理费


    1.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导致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


    2.计算方式:


    (1)护理人员有收入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


    (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


    护理费赔偿金额=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护理人员人数(个)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


    1.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2.计算方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支出的费用。


    2.计算方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x住院天数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六)营养费


    1.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2.计算方式:


    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3.营养费的赔偿期限,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计算,也可以在征求医疗机构的意见后酌定。  


    (七)残疾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是指由于相当严重程度的人身损害,致使受害人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在此种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2.计算方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伤残系数


    (1)残疾赔偿金赔偿年限的确定,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3)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1.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的情况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购买假肢、轮椅等支出的费用。


    2.计算方式: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司法鉴定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2)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九)丧葬费


    1.丧葬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亲属为了处理其丧葬事宜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2.计算方式: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x6个月


    (十)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赔偿义务人给予其家属的一定数额的赔偿费用。


    2.计算方式: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


    (1)死亡赔偿金赔偿年限的确定,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维持其正常生活的费用。


    2.计算方式


    (1)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被扶养人为18周岁至60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


    (3)被扶养人为60周岁至75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4)被扶养人为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养人时


    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


    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1.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甚至导致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2.计算方式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十六、因交通事故致残的,超过确定的赔偿期限后受害人再度主张侵权人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是否予以支持?


    应当予以支持。


    【法条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十七、交通事故后理赔顺序是怎样的?


    应当遵循先强制后商业的赔偿顺序,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如果已经投保了商业三责险,则保险公司按照商业三责险合同内容进行理赔,超出商业三责险的部分由个人承担;如果没有投保商业三责险,则剩余部分事故责任范围内由个人承担。


    十八、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责任限额分别是多少?


    (一)交强险责任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


    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根据保险费率和双方约定确定。


    十九、交强险的免责范围?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十、机动车所有者将其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并收取套牌费,则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其是否承担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一、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的个人体质状况扩大损害后果的,是否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二十二、孕妇因交通事故致终止妊娠,是否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后,受害者因CT检查影响胎儿健康发育,在医生的建议下选择终止妊娠,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联;受害者有权就终止妊娠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十三、交通事故发生后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电动车生产商以非机动车名义生产实际被认定为机动车的产品,在产品警示说明方面存在缺陷,误导了消费者,致使肇事电动车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消费者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且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生产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四、发生交通事故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可能涉及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十五、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差异?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者都为过失犯罪,但是二者为特殊和一般的关系,如果发生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则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发生在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上机动车发生事故,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十六、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杀人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为故意犯罪,二者最大的区别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即行为人是针对特定对象事实犯罪行为还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如果针对特定对象则构成故意杀人,如果针对不特定对象,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区别,主要在犯罪的主观为故意还是过失。例如,同样是酒驾,如果行为人仅仅酒后驾驶并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后就停止的,可能会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行为人虽然酒后驾车为故意,但对结果的发生来看为过失;但是如果酒后驾车,连续碰撞多辆车辆,导致部分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最终被迫停下的,应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在发生第一次碰撞时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为过失,但行为人并未停止,后续有发生多起碰撞的,行为人主观上则应该认定为故意。


    二十七、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三)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二十八、什么是刑事谅解书?


    交通肇事刑事谅解书,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


    二十九、刑事谅解书对量刑是否有影响?


    刑事谅解书属于法律中的酌定情节,在提起公诉至法庭质证环节完成,其在刑法上有着酌定减轻,从轻的效力。


    来源 | “法律意见书”公众号、法律一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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