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22:30: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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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施行!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全文(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57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2月12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赵克志
2020年4月7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 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或者违法行为处理窗口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当日,通过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通知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审查,异议成立的,予以消除;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 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第九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
第十条 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需要认定、检定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经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六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第十八条 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第十九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后五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处罚违法行为的证据。
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当日,违法行为发生地和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五日内,按照机动车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处理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办理机动车或者驾驶证业务时,书面确认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联系方式和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并告知其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备案或者变更联系方式、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第二十一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经核查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中将其记录为实际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
第二十二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救援车辆、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提供报案记录证明机动车被盗抢期间、机动车号牌被他人冒用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证据证明机动车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违法行为;
(四)已经在现场被交通警察处理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违法行为;
(六)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不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的;
(七)经比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照片、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机动车信息,确认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单独一方肇事其实是比较常见的一类交通事故,因为这并不涉及第三者的损害赔偿,仅仅是对造成被保险车辆的损坏,并且事故责任一般都是被保险车辆负全责,这类事故是较为简单的。
并且碰到这一类交通事故的时候,处理的流程也是比较正常的,流程如下:
第一,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案,并且保留好事故现场,及时向投保保险公司备案。
第二,进行现场的处理,查看是否有受伤人员,若无受伤人员只造成车辆损失的应当互相协商并且拍照用来备用。
第三,若是损失较小,基本上都会有保险派保险公司的人员到现场勘查,并且出具勘察报告,若是损失较大的话,勘察员认为需要报警处理的,应当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由交警部门赶到现场调查取证后,然后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进行赔偿事宜的商量。
第四,定损维修。也就是说需要将受损的车辆送到定损中心,并且通知保险定损,然后就可以进行修理,修理完后就可以进行提车了。
最后就是提交单证进行索要赔偿或者是理赔损失赔偿,基本上都是算在保险收齐索赔单证之后再进行办理的,这就是来确定最终赔付金额的。以上这些就是单方面出了交通事故之后,交通事故的正常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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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近日,河南郑州一名女大学生乘坐由高德打车平台派发给“有象约车”的网约车时,遇车祸去世,同车人员2人重伤2人轻伤。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重型货车司机刘某未按交通信号通行(闯红灯),同时存在车辆超重、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行为,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另外,高德打车、“有象约车”已经对该事件做出声明。
受害者亲属:乘坐的网约车未备案
网约车平台应承担责任
郑州一大学生苏某某在与朋友乘坐网约车回家路上遭遇车祸,造成一死2轻伤2重伤的悲剧,其中坐在后排的苏某某不幸身亡。
苏某某的亲属给总台央广中国之声记者出具了一份郑州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的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显示,6月26日1点37分,刘某驾驶的货车与徐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依据司法鉴定书的鉴定结果,刘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闯红灯,超过核定载重量,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妨碍安全驾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大货车司机刘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小轿车司机和乘客无责。
△受害者亲属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部分)
事发时,网约车车速为72.58公里每小时,货车的速度是49公里每小时,事后苏某某亲属在网上发布声明,称因乘坐的网约车为未备案车辆,没有通过任何安全培训和监管,网约车平台应该承担责任。
高德打车与“有象约车”已成立专项工作组
关于“司机是否无证上路”尚未回应
记者致电郑州12328交通服务热线得到的回复是,高德打车不属于网约车平台,有象网约车公司已备案,但涉事车辆没有备案。
“没有查询到这辆车的车辆信息,如果他从事网约车行业,就是非法营运违规经营的。高德打车属于第三方平台,它不属于网约车平台,‘有象约车’确实能查询到相关信息,是正规的网约车平台。”
据了解,当时苏某某和朋友是通过高德打车叫到了“有象约车”的网约车,事发后,交警判定大货车司机全责,“有象约车”也已向家属先行垫付丧葬费3.6万元。但苏某某家属坚持认为,网约车非法营运是导致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对目前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并不认可。
7月16日,高德打车发布声明,表示已经与“有象约车”组成专项工作组,积极跟进处理事故相关事宜:
“‘有象约车’具有交通部门颁布的当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在肇事方重型货车拒绝履行相关责任的情况下,专项工作组先行垫付了伤者的医疗救治费用及死者的丧葬费用。对于本次事故给死者、伤者及其家属带来的伤害,我们再次表示深刻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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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象约车”和高德打车对于“涉事网约车是没有通过任何安全培训和监管的车辆,司机属于无证上路”一事,尚未作出任何回应。
专家:平台不能“挣钱出面,有事不见”
受害者家属有权选择承担责任方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6月24日,厦门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发布关于高德地图等公司尚未在厦门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公告,其中明确其不具备在厦门开展网约车经营的资质和条件。
中原治安研究中心教授崔向前表示,目前的网约车聚合平台存在打车监管、责任界定模糊的问题,平台不能“挣钱出面,有事不见”。
“国家出台了网约车运营平台规则,高德打车从乘客角度来讲就是打车服务平台,提供的就是运输服务,而且网约车运营平台规则说的非常清楚,运营平台就是承运人,不能想管管,出事了不管了。”
在崔向前看来,根据网约车管理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从业资格,持证上岗,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证乘客合法权益。
“聚合平台也是新生事物,运输主管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法规,制度建设方面正在逐步完善,高德的服务协议属于格式条款,当事人可以选择找承运人来承担责任,从侵权的角度来讲,当事人也可以找直接侵权人大货车司机,由他来承担侵权责任,受害者家属是有权选择的。”
▌本文来源: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ID:zgzs001)
总台记者/李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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