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23:55: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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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
个人一旦“有情况”
请自觉履行好自己的责任
及时报告,及早检测,尽早隔离
尽量把疫情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正面案例1
外地来佛四人参加大型活动前
主动开展核酸检测
7月9日凌晨,王某某与哥哥及朋友一行4人驾车从海南省到我市三水区参加会展活动。4人到佛后随即主动去做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当日发现其核酸结果呈阳性,当地卫生部门立即采取流调溯源、社区管控、核酸筛查等一系列防控措施。由于王某某在参加会展等大型活动之前主动开展核酸检测,疫情发现和管控及时,没有出现后续感染病例。
正面案例2
一外地来佛人员发现不适后主动报备
从清远来佛山探亲的吴某某(主动报备行程)在得知自己清远同住人为新冠病毒阳性人员,并且自身症状出现加重后,第一时间主动报备,经过落实一系列及时的管控措施,将风险控制到最小范围内。
提醒
目前多地相继报告本地新冠疫情,疫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复杂,为了保障您和他人的身体健康,佛山疾控呼吁,如您或家人近7天曾到过中高风险区以及有本土疫情报告的地区,或与阳性感染者活动轨迹有交集的,请务必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工作单位或所住酒店报告,并配合做好核酸检测、隔离医学观察或健康监测等健康管理工作。建议近期从外地来(返)佛人员自觉进行3天2次核酸检测(2次间隔24小时)。
反面案例
佛山一密接人员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
被警方立案调查
根据7月16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通报,7月9日,相关部门在开展佛山市“0709本土疫情”排查工作中发现,密接人员杨某某(男,48岁)拒不配合流调工作,且涉嫌故意隐瞒接触史,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7月13日,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调查。
提醒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市民朋友务必严守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密切配合流调工作,对于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不及时报备、隐瞒行程、隐瞒接触史的,公安机关将严肃依法查处。
相关法律法规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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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
自觉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规定
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不仅要守好防控疫情的 “底线”
更不能触碰法律的 “红线”
来源:佛山疾控
责编:车军霞
审校:车军霞、陈晓曦、李颖
编辑:佛山新闻网 伍俊阳
南部县人民法院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诉讼服务工作方式的通告
为严格落实《南部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2022年8号)工作要求,有效遏制新冠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切实保障疫情防控期间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2022年8月22日至8月25日,我院暂时关闭诉讼服务中心和信访接待窗口,暂停线下立案、缴费、开庭、听证、调解、保全、执行、档案查询、信访接待等诉讼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院决定取消2022年8月22日至25日期间已经安排的庭审、听证、调解、保全、执行等线下诉讼活动,具体恢复时间由案件承办人与诉讼参与人逐案沟通确定。疫情防控期间,线上诉讼活动继续运行,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通过线上立案、线上调解、线上申诉信访等方式办理诉讼事务。
二、线上立案。疫情防控期间,线上立案继续运行,您可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https://lspt.court.gov.cn)、四川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https://www.scssfw.gov.cn)在线方式办理立案、事项申请等相关诉讼事务。
三、采取邮寄方式递交诉讼材料。网上立案审核通过后,如需递交纸质材料,可通过邮寄方式并在邮件封面注明“邮寄立案”以及准确、清晰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四、线上开庭、调解。您可以登陆微信小程序“多元调解”进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或“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在线申请调解;通过“云上法庭”、“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线上开庭。无法线上开庭、调解的案件,具体恢复时间由案件承办法官沟通确定。对于公告开庭的案件,开庭时间顺延三天。
五、12368诉讼服务热线。您可以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办理信息查询、联系法官、转办督办、投诉建议等诉讼事务。
六、因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社会各界给予理解和支持。如有最新调整,将根据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另行通知,请及时关注本院官网、微信公众号公告。我们将尽最大的努力为您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本院将认真负责办理好群众线上申请、线上投诉和来信反映事项,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特此通告
邮寄材料地址:四川省南部县迎宾大道8号南部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637300;
诉讼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17-5588296。
1. “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小程序:
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
2. 人民法院调解平台:
3. 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
4. 人民法院网上保全系统:
南部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2日
来源:南部县人民法院
微信泄露疫情防控信息
公职人员被问责
近年来,使用手机处理公务的情形越来越普遍,很多公职人员将微信应用于日常工作,不少机关单位建立了微信工作群。微信办公确实可以为工作带来一些便利,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但与此同时,使用微信办公导致的泄密案件逐年递增。
南丹县疾控中心微信群、QQ群泄露疫情防控工作材料被立案
2020年1月26日,熊某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有关工作材料通过QQ发送到本单位QQ工作群。区某发现这一信息后,随即将原文转发到其个人微信群,并被其他群内成员转发扩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月3日,南丹县监委决定对熊某、区某进行立案调查。
湖南吉首市峒河街道计育组干部到警告处分
2020年1月31日,向某某违反工作纪律,用手机将《吉首市疫情防控交办单》(第010号)内容拍照并将其发送至其亲属微信群,其亲戚又将交办单照片在微信上转发给他人,致使《吉首市疫情防控交办单》(第010号)照片在微信上肆意传播,造成信息泄露,引起不良影响。2月2日,向某某受到警告处分。
柳江区发布未经核定、内容涉密的报告被警告、诫勉
2月3日,柳江区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叶某将一份未经核定、内容涉及保密的调查报告上传至该中心的微信工作群。之后,该中心工作人员曾某、潘某、刘某3人私自将该调查报告转发,其中曾某将该调查报告转发至其家族微信群,其亲属再次进行转发,导致该调查报告被迅速在网络上转发传播,给柳江区疫情防控工作造成被动和不良社会影响。2月5日,柳江区监委给予叶某、曾某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潘某、刘某诫勉处理;并对该中心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
泄露疫情防控工作信息,河南一地3人被处分
2022年1月12日,县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流调三组在组织开展对沈某某核酸检测出现可疑情况进行调查过程中,工作人员李某某将现场流调人员初步形成未经权威部门确认及官方发布的工作信息,在手机上截屏后使用微信转发到工作群。同在群内的流调三组工作人员王某某自将该信息外传至其微信亲属群,导致疫情防控工作信息大范围散播流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固始县纪委监委介入调查并研究决定,给予直接责任人王某某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责任人李某某党内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流调三组组长李某某诫勉谈话。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崔某某等人泄露涉疫文件问题
3月7日,市刑警支队民警王某某在建立微信工作群时,误将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崔某某拉入该群。后王某某将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3个内部文件发至该群,崔某某将相关内容转发至其他微信群,造成广泛传播。崔某某受到政务警告处分,王某某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东海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孙某某等人泄露涉疫文件问题
3月5日,东海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张某某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涉疫内部文件,将其上传至微信工作群,该局副局长孙某某在群中看到该文件后,将其转发至家庭微信群,虽迅速撤回,仍造成不良影响。孙某某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张某某受到批评教育处理。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党建管理员丁某等人
外泄涉疫文件问题
3月5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赵某某违规通过微信将涉疫内部文件截图发送至公司负责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许某某,许某某将文件截图转发至公司其他微信工作群,群成员丁某看到后,将其转发至其他社会人员微信群,被群成员东海县驼峰中学教师马某某再次转发,造成严重影响。丁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停发3个月绩效工资;许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停发2个月绩效工资;赵某某停发1个月绩效工资;马某某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此类泄密案件往往存在某种“客观因素”:待办公务紧急,其他通信方式不畅,无法当面交办或报告,技术失误乃至领导指示使用微信传送等,实际是当事人漠视保密法律法规,对发生泄密后果心存侥幸。微信办公导致泄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第七款“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期间除了泄露他人个人信息以外
还有这些行为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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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或者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不落实个人防控责任,未扫码登记、隐瞒行程,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拒不配合扫码登记、瞒报行程信息等不配合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关规定,可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个人瞒报等行为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果是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则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网上造谣要承担要什么法律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则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有关规定,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另外,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还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提醒广大网民不信谣、不传谣,共同营造良好的抗击疫情氛围。
拒绝接受核酸检测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拒绝接受核酸检测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已纳入核酸检测必检范围的人群,拒不按规定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关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因拒不接受核酸检测的行为产生严重后果的,如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须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扰乱核酸检测点秩序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对拒不遵守防疫规定,侵害防疫人员身体健康,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严惩。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伪造核酸证明报告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使用伪造的核酸证明报告,扰乱疫情防控秩序。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存在多次伪造核酸检测证明,违反疫情防控政策,逃避正常检查的行为,以及如果最终检测证明其是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出门不戴口罩是否会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如果居民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未佩戴口罩;或中高风险地区的居民外出,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不戴口罩,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如果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居民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拒不佩戴口罩,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如果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醒广大市民,防疫措施千万条,佩戴口罩第一条。
来源:网信恩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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