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0:11: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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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榄灵路发生一起小型轿车与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南沙警方立即派员赶到现场勘查处置。经调查,事故双方均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同时,警方现场勘查发现,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报批的交通疏导方案进行围蔽施工,且将施工材料违规堆放在道路中央妨碍车辆正常通行,也是引发这起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南沙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小轿车驾驶员、摩托车驾驶员对该起事故负有同等责任。同时,南沙交警就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报批方案违规占道施工行为开展深度调查,日前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目管理人员等6人以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法立案侦查。
警方提醒:单位或个人占用道路施工作业时,须严格按照占道施工许可的交通疏导方案要求开展,不可私自占用或更改施工围蔽范围。南沙警方将联合相关部门持续打击违规占道施工行为,为市民创造安全有序的交通出行环境。
编辑丨小开
本推文旨在针对生活中常见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以及交通肇事罪进行答疑解惑,同时对法律从业者在办案实践中遇到的一些争议难点予以梳理并提供指引,形式上多采用问答和辨析的行文逻辑,以求简明扼要直击问题根本。因经验以及时间上的欠缺,本文尚存不全面与不准确的部分,只是抛砖引玉,供读者参考!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现场,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
如果事故轻微,且对责任承担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有车辆保险的可以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报案登记,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协商一致后即可撤离现场,恢复交通。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如对责任承担有异议或者无法协商一致,应立即报警,由交警部门出具书面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双方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并协商赔偿,如不能协商一致,可由交通管理部门介入调解。若交通管理部门介入后仍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参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什么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他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对教育广大交通事故参与者从中吸取有益的教训,研究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制订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哪几种划分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五、如何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赔偿比例?
确定赔偿比例时,要区别两种类型,一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二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7.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六、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时要如何救济?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七、什么情况不属于复核受理范围?
下列情形不属于复核受理范围: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八、什么情况下有必要申请复核?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
九、申请复核从哪些方面入手?
结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于事故认定的具体要求和交通事故认定书具体内容的规定,申请复核需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事故的基本事实的记载是否客观全面,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十、复核申请的时间?
当事人如果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十一、复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果
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对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重新调查、认定;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认定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就会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十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复核几次?
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复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一次为限。
十三、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选择诉讼管辖法院?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终选择哪个法院,可依据以下步骤:
1.确定可供选择的管辖法院;
2.比较具有管辖权法院所在地的赔偿标准;
3.结合自己的诉讼成本,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管辖法院。
【法条参考】
《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十四、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十五、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及计算方式?
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由原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
1.医疗费是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自然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2.计算方式: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3.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金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一般以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
1.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
2.计算方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A.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
B.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误工时间的确定,一般以医院建议休息时间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一般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对第二十条(参见2022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有如下阐述:无收入的受害人,是指受害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受害人正常生活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以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如受害人为无劳动能力人,则无权请求误工费的赔偿。有劳动能力但无收入的人主要是家庭主妇、无业人员等两类。对家庭主妇而言,虽无收入,但其所承担的家务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务工收入而言,无疑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家庭主妇受害后,整个家庭的收入和开支势必受到影响。如果仅以其无“收入”而对其不予赔偿,显失公平。对于无业人员而言,虽然其暂时无收入,但仍有机会就业并获得收入,因侵权人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这种利益获得的可能性在一定时期内将无法实现。所以对其赔偿符合利益丧失说的立场,也较为公平合理。由此可见,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受害人进行误工费的赔偿,符合公平的价值观。
(三)护理费
1.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导致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
2.计算方式: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护理人员人数(个)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
1.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2.计算方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支出的费用。
2.计算方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x住院天数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六)营养费
1.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2.计算方式:
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3.营养费的赔偿期限,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计算,也可以在征求医疗机构的意见后酌定。
(七)残疾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是指由于相当严重程度的人身损害,致使受害人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在此种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2.计算方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伤残系数
(1)残疾赔偿金赔偿年限的确定,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3)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1.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的情况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购买假肢、轮椅等支出的费用。
2.计算方式: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司法鉴定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2)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九)丧葬费
1.丧葬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亲属为了处理其丧葬事宜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2.计算方式: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x6个月
(十)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赔偿义务人给予其家属的一定数额的赔偿费用。
2.计算方式: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
(1)死亡赔偿金赔偿年限的确定,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维持其正常生活的费用。
2.计算方式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被扶养人为18周岁至60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
(3)被扶养人为60周岁至75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4)被扶养人为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按5年计算。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养人时
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
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1.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甚至导致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2.计算方式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十六、因交通事故致残的,超过确定的赔偿期限后受害人再度主张侵权人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是否予以支持?
应当予以支持。
【法条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十七、交通事故后理赔顺序是怎样的?
应当遵循先强制后商业的赔偿顺序,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如果已经投保了商业三责险,则保险公司按照商业三责险合同内容进行理赔,超出商业三责险的部分由个人承担;如果没有投保商业三责险,则剩余部分事故责任范围内由个人承担。
十八、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责任限额分别是多少?
(一)交强险责任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
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根据保险费率和双方约定确定。
十九、交强险的免责范围?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十、机动车所有者将其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并收取套牌费,该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其是否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三条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一、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的个人体质状况扩大损害后果的,是否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24号)
二十二、孕妇因交通事故致终止妊娠,是否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后,受害者因CT检查影响胎儿健康发育,在医生的建议下选择终止妊娠,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联,受害者有权就终止妊娠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十三、交通事故发生后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电动车生产商以非机动车名义生产但是实际被认定为机动车的产品,在产品警示说明方面存在缺陷,误导了消费者,致使肇事电动车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消费者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且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生产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四、发生交通事故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可能涉及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十五、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差异?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者都为过失犯罪,但是二者为特殊和一般的关系。如果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发生在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上机动车发生事故,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十六、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杀人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为故意犯罪,二者最大的区别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即行为人是针对特定对象还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实施犯罪行为。如果针对特定对象则构成故意杀人,如果针对不特定对象,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的主观为故意还是过失。例如,同样是酒驾,如果行为人仅仅酒后驾驶并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后就停止的,可能会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因为行为人虽然酒后驾车为故意,但对结果的发生为过失;但是如果酒后驾车,连续碰撞多辆车辆,导致部分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最终被迫停下,应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在发生第一次碰撞时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为过失,但行为人并未停止,后续又发生多起碰撞,行为人主观上应该认定为故意。
二十七、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第四、第七条规定,
(一)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三)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二十八、什么是刑事谅解书?
交通肇事刑事谅解书,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
二十九、刑事谅解书对量刑是否有影响?
刑事谅解书属于法律中的酌定情节,在提起公诉至法庭质证环节完成,其在刑法上有酌定减轻、从轻的效力。
整理:李硕
来源:法律意见书、走近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民商事实务
2017年1月15日晚上,湖北省黄石市的刘女士像往常一样,开车接到刚刚补完课的孩子。临近春节,又是下班高峰,车流量比较大,正常的车速都比较缓慢。
就在刘女士驾车回家的路上,突然在另外一个车道,一辆豪华越野车快速驶过,撞飞了一个行人。由于车速比较快,行人直接被弹开,弹到刘女士这边的车道,更直接被刘女士的车也撞了一下。
而那辆豪华越野车呼啸而过,撞到人后,根本没有停下来。
刘女士立即靠边停车查看情况,被撞的人遭到两次撞击后,生命垂危,刘女士赶紧拨打报警电话!警方到达现场后,现场破烂不堪,初步断定这是一起交通肇事事件。
然而,随着警方的深入调查,发现这起看似并不复杂的交通事故的背后,似乎并不那么简单。
那么,这起事故被撞飞的人怎么样了呢?而肇事司机又是谁呢?这背后究竟隐藏了什么秘密?
本期内容,将为大家带来这场车祸背后的故事。
突如其来的车祸毁了一个完整的家庭
事故发生之后,警方第一时间到达了现场,现场一片狼藉,第一辆肇事车辆已经逃离,身边的车流川流不息。
从现场的情况来看,能够撞出这么多的散落物,说明车子的撞击力度很大,当时的车速肯定很快。被撞飞的人叫郭女士,后来经送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郭女士生前每晚吃完饭都出门散步,而谁也没有料到会突然飞来横祸,就此命丧黄泉。
原本幸福的一家,却被这一场车祸搞得支离破碎,郭女士的父母白头人送黑头人。原本郭女士的儿子正准备结婚,发生这起车祸后,婚礼也取消了,一家人陷入巨大的悲痛当中。后来,郭女士的父亲也因为悲伤过度去世了。
警方调查当时的监控发现,当时这辆飞速行驶的豪华越野车撞倒人之后,不但不停车,反而是飞速地逃离现场。而郭女士是发生二次撞击后,再抢救无效死亡的,那么第二辆车的主刘女士该不该承担责任呢?
警方给出合理判断“无责!”,监控上可以清晰看到,第一辆豪华越野车超速行驶,撞飞郭女士才导致正常行驶的刘女士撞到的,根本没有时间反应,不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无责。
而第一辆豪华越野车全责,一场车祸,两条人命!
为什么要在闹市开快车,还胆敢肇事逃逸呢?
这么嚣张的车主枉顾其他人的生命,必须要将他缉拿归案,不能让他再为非作歹,祸害其他人!
神秘的豪华越野车车主
这里普法一下: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员造成人员死亡的,负事故主要责任以上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肇事逃逸的司机究竟去了哪里呢?为了尽快破案。于是,警方马上成立专案组,对该交通事故进行立案。
经调取附近卡口的监控发现,很快便锁定了车辆的车牌号码和驾驶员的面部特征。由监控的截图,也可以看出该车辆有明显的碰撞痕迹,车的前面右侧的保险杆和灯都已经撞烂了,试想一下这可是撞在人身上啊!
虽然当时确认到,司机是一名年轻男性,以及他的面部特征,但是人海茫茫,单单是靠这些来找到肇事逃逸的司机还是很有难度的。
于是,警方试图通过车辆的车牌来锁定车主的身份,从而顺藤摸瓜找到这个司机。但是,当警方对比这辆车的车辆信息,却有个惊人的发现。
这一辆肇事车的车辆是新疆牌照,同一个车牌的车辆同时还在几千里之外的新疆出现,两辆一模一样的车,其中一辆肯定是套牌“克隆车”。
据调查,新疆那一辆车,近一个月内都没有到过湖北,那么这辆肇事车的车主身份信息就更加难确定了。
不过,打击违法犯罪,我们的人民警察是坚定进行的,绝不放过任何的蛛丝马迹。
随着调查的深入,越来越多的线索逐渐浮出水面,但是案情却越来越迷离。
警方日以继日地,查看案发前后的大量监控发现,这辆肇事车辆,不单换过新疆牌照,前后更是换过几次车牌。
正常的车辆是一车一牌照,为什么这辆车会有这么多的牌照呢?如此反常的举动,究竟是在隐藏什么秘密呢?
很快,经过几个牌照信息的对比,警方便锁定了这辆车的真实牌照车主祝某。
对祝某盘问得知,那辆肇事车辆的确是他的车。该车是走私车,他低价购买进来的,
但是他在前一段时间便将车辆转手卖给了当地的一家二手车公司。
那么,找到了这家二手车公司不就行了吗?果不其然,事情并没有那么顺利,没想到,找到了第二位接手车辆的人,却说不知道车辆的去向。在找到第三任车主的时候,第三位车主说车辆转给了第四位车主,最后却说不知道车辆去哪里了。
如此循环,调查仿佛陷入了一个僵局,这辆车的车主身份越来越神秘了。
然而,事出反常必有因,这一反常便引起了民警的注意。前前后后进来盘问的车主,都表现得极不配合调查,而且更像是有组织有预谋的一样。这里,警方留下了一个心眼。
既然问车主问不出,警方很快便扩大搜寻范围,找到了另外一条线索。原来,这辆车,曾经有过违章处理记录,于是便找到处理违章的人,很快便确认这辆车的现任车主是毛奇。
警方立即对毛奇展开调查,毛奇是湖北大冶人,19岁,初中学历,家里的经济条件很一般,父母都是农民,本人也没有固定的工作和固定的收入来源。与他拥有豪华越野车的身份很不相配,这引起了公安的高度警觉。
但是,警方对毛奇进行盘问的时候,他自己却极力声称他就是车主,并且拿出了车辆转让合同和车辆绿本。
果然,人不可以貌相,海水不可斗量。年轻人真会赚钱!
原本以为案件又要重新开始调查,可当警方拿出,车祸事故当天拍到的男子时,毛奇却一眼就认出,这个肇事逃逸的司机就是彭敏捷!并说事发当天,自己把车辆借给了他后,车子现在在哪里也不清楚,自己对这起事故却一无所知。
肇事逃逸的司机
但是,毛奇毕竟年纪小,在说整个事件过程的时候含含糊糊,闪烁其词。这些举动就显得不正常了,自己的豪车借给别人开走,至今仍然没有归还,正常人会不心急吗?
然而,这个年仅19岁的毛奇却表现得异常淡定。
警方马上盘查,毛奇和彭敏捷的过往关系,发现毛奇和彭敏捷除了这次借车,以往并没有其他交集。而且,他们两个人的年龄相差很大,所以借车这一说就不得不引人怀疑了。
调查到这里,警方隐隐觉得这背后似乎没有那么简单,好像一切都有预谋,有组织地进行。那么,这背后隐藏着什么呢?
毛奇的表述,价值最大的就是确认肇事司机就是彭敏捷,但是,毛奇却一直对彭敏捷的去向闭口不提。于是警方展开对彭敏捷的调查。
彭敏捷,1989年出生,曾经有过多次被判处有期徒刑,2016年才刚刚刑满释放。经过警方技术数据的多次辨认,确定彭敏捷就是驾驶肇事车辆的嫌疑人!
然而,让人细思极恐的是,彭敏捷刚刚出狱才仅半年时间,而今又闯下如此大祸,致使郭女士身亡,整个家庭分崩离析。
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令到彭敏捷会做出如此疯狂的行为呢?而这蹊跷的背后又隐藏着什么呢?
肇事逃逸者彭敏捷投案自首
为了搞清事情的真相,不放过任何可疑之处。警方在围绕彭敏捷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查时发现,彭敏捷的身份不简单,甚至他一家子都不简单,总之都不是善类。
据了解,彭敏捷的父亲在大冶市陈贵镇是恶名远扬的,仗着自己的两个儿子,是混社会的,所以长期在镇上横行霸道。而彭敏捷的弟弟,经检查发现,是吸毒人员,最近都在吸毒。
随即,警方将彭敏捷列为网上的追逃对象,布下天罗地网,务必要将彭敏捷缉拿归案。
而迫于警方强大的压力,以及这起事故后续的社会影响,彭敏捷知道自己这次插翅难飞了,并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
根据彭敏捷的交代,警方在湖北省大冶市保安镇的一个桃树林里,找到了这辆肇事车辆。但是,这辆车的车牌早已不见,彭敏捷也说不清它的去向。
而自己对于涉嫌交通肇事的事实供认不讳。
但是,即使是到了这一步,彭敏捷也没有告诉警方这辆车的真实主人是谁,车辆为什么要套牌,他自己开那么快的车去干什么,也是没有交代清楚,向先前的毛奇一样,含糊不清,开始闪烁其词。
案件进行到这里,有三个疑问还没有解决。
根据推测,警方果断判断,这起案件的背后绝对不是现在看到的那么简单,这起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的背后必然藏着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
豪华越野车的真正车主浮出水面
警方带着上面这些疑问,绝不姑息违法犯罪行为,抱着刨根问底的决心。于是,便围绕这辆车的真正车主展开更加细致的调查。
果然,皇天不负有心人,经过对这辆豪华越野车之前出入的卡口监控进行对比,很快便锁定了真正的车主的身份,频繁使用车辆的并不是毛奇和彭敏捷,而是乔曙光!
一听到乔曙光的名字,有经验的民警便警觉了起来。乔曙光从2009年开始,便在黄石市黄石港区,因为开设赌场、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处理过。
能够在这么短的时间就出来,并且能够这么快拥有豪车,而彭敏捷就是乔曙光的马仔,联想到这起交通事故的种种,不禁让人联想到背后,肯定存在着不正当的交易!
然而,在大量的证据面前,彭敏捷终于松口了,并且交代了这起交通肇事案背后的事情。
原来,毛奇的汽车转让合同也是后来才伪造的,彭敏捷当天是帮乔曙光去催账,由于开车打电话,开得比较急,才撞到了郭女士。
那么,乔曙光为什么要煞费苦心地通过毛奇、彭敏捷来掩盖自己就是真实车主的事实呢?难道仅仅是因为这辆车是走私车吗?
了解乔曙光的民警说“乔曙光这个人生性暴力、贪婪,对自己的团伙成员要求很严格。”
由此推断,乔曙光这样做的背后,很大概率是因为他正在涉嫌某种不为人知、更加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
“黑老大”乔曙光的劣迹
于是,警方迅速围绕乔曙光进行新的调查。
2013年,乔曙光受某企业老板吴某所托,帮他所要一笔债务。事成之后,乔曙光索要10万元的催收费。吴老板不愿意支付这笔费用,很快便迎来了乔曙光的报复。
乔曙光指使人拿刀扣押了吴老板,把他绑架到当地的偏僻农庄里面,吴老板被逼无奈后支付了两万块。这是明显的黑社会性质啊!
后来吴老板报了警,乔曙光也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捕入狱。
出狱后的乔曙光,更是变本加厉,马上找到吴老板,要求赔偿。而面对这样的人,吴老板想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给了三万块了事。后来也不敢报警,警方问及也不愿提及此事。或许,此事的吴老板也留有一定的心理阴影,同时也警醒我们,要永远相信警方。
据警方调查,被乔曙光迫害的远不止他们!
在大冶市当地的采石、采矿、娱乐场所、货物运输等等行业,乔曙光都有沾染,而且在行业内恶名远播。短短几年时间,乔曙光便垄断了当地的运输、采石等暴利行业。
当地的很多老板都真正见识过乔曙光的手段,被他打击报复,敲诈勒索的有很多人,以至于当地的很多人都谈乔色变。
很多老板都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宁愿破财消灾也不愿和乔曙光扯上任何的关系。这些也无疑助长了乔曙光嚣张的气焰。
这个涉黑涉恶团伙的存在,必然是地方的一块毒瘤。但是,他们低估了我们国家打击黑恶势力的决心。
以乔曙光为首的黑恶势力的土崩瓦解
了解到这些情况后,警方马上开展大规模的调查取证。很快便摸清了乔曙光黑恶组织的架构,并搜集了大量的证据后,警方决定收网。
收网阶段,警察还发现,乔曙光还涉嫌贩毒,组织内有可能有枪支。
黄石警方决定多警种联合作战,对以乔曙光为首的涉黑涉恶团伙进行抓捕。
2018年7月30日
这起以一起交通肇事逃逸事故牵扯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在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开庭。乔曙光这一伙人也将面临着法律的严惩!
有人说乔曙光是栽在这起交通事故上,也有人说乔曙光是栽在自己心虚掩饰上。
但是,根本的原因还是因为他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
我们的人民警察打击一切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于罪犯绝不姑息。
而这起案件也令我们深思,为什么以乔曙光为首的犯罪团伙可以在地方长达多年的作恶呢?到底是什么助长了他们的嚣张气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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