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备案电话是多少,「开车必看」遇到事故别慌!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时间:2022-11-22 02:59: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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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车必看」遇到事故别慌!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 山东印发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先行垫付抢救治疗费丧葬费
  •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 「开车必看」遇到事故别慌!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开车上路,难免有碰擦,第一次遇到后该怎么处理?

    ??今天就和大家分享我的真实处理流程

    1??【第一时间】(很重要??)

    将车子熄火,拉好手刹,打开双闪灯,把??三角警示牌放好(防止二次事故)

    ?怎么放警示牌:

    普通事故:白天车后50米;夜车后150米;

    高速事故:白天车后150米;夜车后250米;


    2??【检查是否有人员受伤】?

    有人受伤要立即打120急救电话,救人最要紧??(??不要垫付任何费用),如果没有就跳过这一步


    3??【多拍现场照片】

    要拍车正前后方左右,侧前侧后,全景等(包括交通道路标志标线和车牌信息,还有车辆碰撞细节处),方便交警判定责任,保险公司定损理赔。总结:不会拍就多拍(要从照片看出谁的责任)??(如果是小事故,责任明确,拍完照后尽量撤出主干道,不要造成拥堵!)


    4??【留对方证件照和联系方式】?

    留对方驾驶证行驶证和身份证,电话微信,后面需要联系,虽然很气但也要冷静


    5??【打122备案和报保险】??

    小事故交警和保险公司,一般也不会来现场(除非责任不明确等看情况而定),只需拍现场照片即可?

    6??【开具责任认定书】

    带上驾驶证、行驶证、保单和身份证,第二天去交警大队快速处理中心,给交警看照片,描述一下事故过程时间地点,然后双方签字开具责任认定书


    7??【去4s店定损】?

    强烈建议去4s店!不要去修理厂????(有些修理厂会有保险返钱,其实就是明明要换的件给你修修补补,很多外行更本看不出来)不要贪图小利,这样只会对车的保值率和安全性大打折扣,对车和人造成不必要的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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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备案电话是多少,「开车必看」遇到事故别慌!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山东印发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先行垫付抢救治疗费丧葬费

    记者 杨璐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预案明确,保险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按照救援优先、特事特办的原则,先行垫付伤者抢救治疗费和死者丧葬费,并积极开展赔付工作。

    据了解,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1月18日发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146号)同时废止。

    省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省长担任

    该预案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或造成50人(含)以上重伤,或造成5000万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和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省级应急指挥体系由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工作组构成。

    其中,省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则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和事故涉及单位的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任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负责承办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和省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省指挥部下设7个应急工作组

    根据预案,现场处置组由省公安厅牵头,负责现场保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疏导交通和维护现场秩序等工作。

    抢险救援组由省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协调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救护和抢险救援等工作。

    医疗卫生组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组织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等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省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装备、车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资金申请和支持保障,统筹协调应急处置过程中工作人员的办公、住宿、用餐等工作。

    善后处置组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牵头,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接待、安抚、抚恤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新闻工作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负责事故相关新闻发布和宣传、舆情监测与管控等工作。

    专家支持组由省公安厅牵头,指导开展现场处置、事故调查以及隐患排查等工作,参与制定应急方案。

    预案还规定,需要与外省份联合应对,或需部队、国家驻鲁机构参与救援、调查的,应联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有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总指挥,共同指挥协调处置工作。

    应急响应属地为主

    初报可电话口头上报

    预案规定,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县级政府是应急响应、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单位。省应急厅和省公安厅设立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值班电话,并报省政府总值班室备案。

    各级公安机关接报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应当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同时抄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各级政府接报后应当向上级政府报告,省政府接报后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续报。

    初报内容要求包括接警时间、发生地点、事故类型、伤亡情况等。续报内容要求包括交通事故基本情况、现场勘查处置情况、党政领导到现场情况、初步调查情况等。初报可采取电话口头上报的方式,续报采用网络、传真等方式书面报告。

    重特大恶性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救援及时,就能挽回伤者的生命。预案明确,事故发生地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全力控制道路交通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实施交通管制

    加强救援人员个人安全防护

    预案规定,接到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后,省公安厅应当立即核实和确认事故情况,向省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根据总指挥的指令,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

    总指挥可以视情主持召开省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立即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应急救援管理部门的通信联系,及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调集应急救援力量,参加和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省政府指令,立即按照本预案建立省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应急工作组,统一指挥,各司其责,迅速开展工作。

    各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现场施救,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治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必要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专家和设备进行支援,根据需要组织做好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严格事故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实施交通管制,加强救援人员个人安全防护,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现场人员、车辆施救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受损交通设施,恢复正常交通秩序。对一时难以排除隐患的路段,应及时采取改道分流等措施恢复道路交通。

    另外,当发生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道路交通事故引发危险化学品泄漏、起火、爆炸等特殊类型事故时,同时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

    先行垫付伤者抢救治疗费

    和死者丧葬费

    后期处置方面,预案规定,由事故发生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负责救助受伤人员,接待伤亡人员的家属,做好安抚安置等工作。

    保险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按照救援优先、特事特办的原则,先行垫付伤者抢救治疗费和死者丧葬费,并积极开展赔付工作。

    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条件的,根据《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抢救治疗费和丧葬费。

    事故调查方面,预案明确,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国务院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省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写出书面报告,报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按照审批程序结案。

    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事故发生地政府、参与事故处置的省级有关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修改完善各级预案,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轻微交通事故一般处理流程图

    轻微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不涉及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如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后视镜等外部部件损坏,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


    轻微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发生轻微的交通事故(损失2000元以内),可以按快速程序处理。
    一、保护现场不要破坏,打电话给交警(122)和保险公司到场处理。需报上车牌号、车主姓名、保险单号、驾驶员姓名、对方车牌号等信息,取得报案号码。
    二、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拍照取证(保险公司有时不到现场,只到理赔中心)。
    三、双方将事故车辆共同开到交警快速理赔中心(轻微事故交警不到现场),填写快速理赔确认书,交验行驶证、驾驶证。
    四、交警受理调查,确认事故责任归属。
    五、理赔中心初步估算事故损失,按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预交维修费用(押金),保存好收据。
    六、车辆维修,修好后取回车辆。
    七、持保险单到保险公司理赔中心,取得定损单。
    八、到交警理赔中心维修厂家柜台交验定损单,取得维修发票(预交押金多退少补)。
    九、到报案受理柜台,交验维修发票,取得事故责任确认书。
    十、将事故责任确认书、车主身份证复印件、车主银行帐号、定损单、维修发票等一定交保险公司理赔中心。
    十一、保险公司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赔付款项打入车主帐号。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一般程序有以下步骤(一般2000元以上):
    1、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的内容有: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装载情况;
    (三)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四)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或者意外情况;
    (五)与交通事故有关的道路情况;
    (六)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事实。
    2、检验、鉴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
    3、 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处理期限

    1.暂扣车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但应开具暂扣凭证。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日。
    2.责任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应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决定。
    3.伤残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4.赔偿调解
    公安机关在查明事故真相、认清事故责任、确定事故损失后,可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在调解过程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代理人因不可抗拒力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调解重大、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时限的,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延长。
    5.处罚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根据其违章行为、事故责任和事故后果,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吊扣驾驶证合并执行不得超过18个月。被处以吊扣、吊销驾驶证的期限,则应从处罚裁决之日起计算。吊扣驾驶证处罚期满,交通事故处理未结案的,应当发还其驾驶证。
    当事人若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可在接到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裁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交通事故轻微伤交强险赔偿标准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因处理事故所花费的合理的住宿费用。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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