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3:53: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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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主要有三步骤:查明原因,认定责任,明确赔偿。近日,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的一位村民在村道上驾驶三轮车时,不慎跌入水渠,同乘的妻子身亡。事故发生三个多月后,他将修路的公司、社区居委会、水渠所在的灌区管理处,一并诉至法院,索赔36万余元。
自己驾车跌入水渠,“路”和“渠”要不要负责?近日,眉山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
驾驶三轮车跌入水渠
找“路”“渠”索赔36万余元
2019年11月19日中午,王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车,搭乘妻子辜某某一同回家,途径仁寿县吊庆村王家湾(地名)时,王某某所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车跌入路边的水渠中,造成王某某受伤,辜某某死亡。
当天,王某某之子向仁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出具撤案申请,载明“由于操作不当,致该车冲出路面,跌入路旁的水渠,此次事故是由王某某造成的。当事人家属对此事故责任,无任何异议。”12月19日,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说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断,同时载明“事故路段为村道,水泥路面,全宽2.5米,路面平整、干燥,天气为晴,白天,视线良好”。
2020年2月底,王某某及其子将水渠所在的灌区管理处、道路修建公司、以及道路所在社区居委会诉至法院,要求三方共赔偿36.9万余元。
经过现场勘验,仁寿县法院审理认为,据交通事故证明,当时能见度高,道路平整干燥,王某某作为熟悉路况的本村村民,对其驾驶车辆若操作不当导致的行为后果应具有认知和预见能力,故该次交通事故中王某某应承担全部责任。三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仁寿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某某诉讼请求。
王某某不服,上诉至眉山中院。
“路”“渠”无责
二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在二审中,双方没有提供新证据,争议焦点在于社区居委会、灌区管理处及道路修建公司是否有过错,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承办法官陈晓梅到事发路段进行现场勘验。道路为平整的水泥路面,行车视线良好。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事故系因王某某驾车操作不当引起的,辜某某在事故中死亡,固然令人痛心惋惜,但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社区居委会、灌区管理处、道路修建公司在本事故中并无过错,均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王某某自行承担。
法院认为,上诉人罔顾事故发生原因,无理要求与事故发生毫无因果关系的社区居委会、灌区管理处、道路修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也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其上诉主张应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潇湘晨报综合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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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能动履职、强化溯源治理
——最高检第十检察厅负责人就第三批检察机关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11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批检察机关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典型案例,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能动履职服务非公经济发展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这批典型案例发布的背景。
徐向春:非公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有制经济共同构成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非公经济发展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为推动非公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根本指引,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几年检察机关受理的控告申诉案件中,涉及非公经济的案件数量呈递增趋势,这类案件如果不能依法妥善办理,很可能对非公经济发展产生消极影响,进而影响相关领域的投资、就业,甚至于竞争秩序和市场信心。近年来,最高检第十检察厅一直高度关注非公经济涉诉保护工作,全面分析、处理和把握非公经济发展的司法保障问题,通过能动履职,强化溯源治理,全面助力和保障非公经济发展,积极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努力把工作往前推进一步、往深做实一分,回应大局需求、人民关切和法治需要。
记者:最高检此次发布的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典型案例有什么特点?
徐向春:这批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多个诉讼类型,涉及服装、建设、环境等领域,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履职,以法治方式助力经济发展,把促进社会治理落到实处。典型案例中,根据不同案情,检察机关采取有针对性的履职方式。其中,既有支持当事人的申请监督请求、提出监督意见,也有发现当事人的监督理由不成立,释法说理后促使涉案企业回归正常经营;既有提前介入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的,也有通知撤销刑事“挂案”的;既有引导接受行政处罚的,也有促进达成民事调解的。
具体来说,“某服饰公司申请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监督案”主要涉及曾为抗疫工作作出过积极贡献的民营企业和百余名员工,检察机关在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当事双方和解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促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某商贸公司申请撤案监督案”主要涉及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挂案”、重新畅通民事纠纷处理渠道,也是一个部门联动的典型案例;“某丝绸公司申请不立案监督案”主要涉及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非公企业经营管理漏洞,进行合规指导,提供一定风险防范的法律支持;“石某申请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主要涉及释法引导非公企业股东依法接受行政处罚,实质性化解争议;“相某等申请民事支持起诉小微企业和解案”主要涉及化解群体争议、群体纠纷,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
在这批涉非公经济案件的办理中,检察机关既强化溯源治理、把视线往回看,又积极能动履职、把视线往前看,为非公经济企业提供法律帮助,前瞻性地指导和助力非公经济主体防范未来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诉讼风险。
以点带面提升办案质效
记者:近年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就涉非公经济保护开展了哪些工作?
徐向春:主要包括以下工作:一是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开展了涉非公经济案件立案监督专项活动,加强对涉非公经济案件的法律监督,解决越权管辖、违规立案撤案等突出问题,共监督公安机关撤案立案1150余件。二是从2020年起开展的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清理和监督专项活动,重点对2020年以来检察机关通过信、访、网、电等渠道接收的涉及非公企业主体权益保障和权利救济的各类案件进行了清理和监督,控申部门利用12309检察服务中心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和中国检察网“非公经济司法保护专区”,依法受理涉非公经济的各类控告申诉案件,不断加大监督办案力度,坚决纠正侵犯非公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行为。三是最高检以“涉非公经济立案监督”为主题,发布了第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重点围绕依法监督纠正涉及非公经济案件“不应当立而立”和“应当立而不立”等突出问题,强调检察机关要继续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等各类违法行为。四是围绕司法实务中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涉非公经济案件类型发布2批共计11件非公经济保护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是第三批。五是开展涉非公经济百件重点控申案件交办督办活动,重点围绕所涉案件危害程度、社会影响、涉案非公经济规模、涉案人员作用、问题情况反映等因素,研判是否存在错误可能、是否侵犯非公经济合法权益、是否影响非公经济正常发展、是否具有监督必要等因素,交办、督办了一批重点案件,实现以重点带动全面、以质量提升效果的积极作用。
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是继2021年6月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后又一次赋予检察机关的更重责任,在将来,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必将坚持“系统观念”,深刻认识、全面落实党和人民赋予的更重的责任和要求,将非公经济保护工作融入高质量发展的大局中来落实。
重视企业合规建设
建立法律风险应对机制
记者:从控告申诉办理角度,非公经济组织诉讼风险高发的原因有哪些?如何可以防范风险?
徐向春: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的案件看,非公经济组织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一是非公企业长期存在的“融资难”“融资乱”,导致非公企业“融资类纠纷”多发;二是非公经济主体之间的担保问题,由于担保约定不明或者无法承担责任而引发纠纷,许多企业也因为对外承担巨额担保责任而导致企业本身陷入经营困境;三是企业管理经营机制存在疏漏,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亟需完善;四是一些企业内部管理比较失序,比如公章管理混乱、合同的审批签署流程不规范、公司章程无法为实际发生的争议提供处理依据等。
依法合规经营,才能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我们建议一方面要防患于未然,完善企业内部制度规范,重视企业合规建设,提高企业运用内部规则、运用法律为企业运营保驾护航的能力。另一方面,建立科学、高效的法律风险应对机制,避免由于纠纷处理不当陷入更加窘迫的境地。(谷芳卿)
来源:华西都市报
村民驾车跌入水渠 “路”“渠”要不要赔?
法官到现场勘验路况。
眉山市仁寿县的一位村民驾驶三轮车在村道上行驶时,不慎跌入水渠,同乘的妻子身亡。事故发生三个多月后,他将修路的公司、社区居委会、水渠所在的灌区管理处一并诉至法院,索赔36万余元。
自己驾车跌入水渠,“路”和“渠”要不要负责?5月12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从眉山中院获悉,该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对上诉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2019年11月19日中午,王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车,搭乘妻子辜某某一同回家,途经仁寿县吊庆村王家湾(地名)时,跌入路边的水渠中,造成王某某受伤,辜某某死亡。
当天,王某某之子向仁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出具撤案申请,载明“由于操作不当,致该车冲出路面,跌入路旁的水渠,此次事故是由王某某造成的。当事人家属对此事故责任,无任何异议。”
12月19日,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证明显示,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断,同时载明“事故路段为村道,水泥路面,全宽2.5米,路面平整、干燥,天气为晴,白天,视线良好”。
2020年2月底,王某某及其子将水渠所在的灌区管理处、道路修建公司以及道路所在社区居委会诉至法院,要求三方共赔偿36.9万余元。
经过现场勘验,仁寿县法院审理认为,据交通事故证明,当时能见度高,道路平整干燥,王某某作为熟悉路况的本村村民,对其驾驶车辆若操作不当导致的行为后果应具有认知和预见能力,故该次交通事故中王某某应承担全部责任。三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仁寿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某某诉讼请求。王某某不服,上诉至眉山中院。
在二审中,双方没有提供新证据,争议焦点在于社区居委会、灌区管理处及道路修建公司是否有过错,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承办法官陈晓梅到事发路段进行现场勘验,道路为平整的水泥路面,行车视线良好。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事故系因王某某驾车操作不当引起,辜某某在事故中死亡,固然令人痛心惋惜,但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社区居委会、灌区管理处、道路修建公司在本事故中并无过错,均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王某某自行承担。
法院认为,上诉人罔顾事故发生原因,无理要求与事故发生毫无因果关系的社区居委会、灌区管理处、道路修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也与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其上诉主张应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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