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3 18:01:54来源:法律常识
「实例」:
小张和小赵于2005年4月15日一起上岗天津市某企业,月工资rmb4000元。劳动合同书每一年一签,2007年4月15日,公司与小杨又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07年4月15日至2008年4月14日。而小赵即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被公司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现在他们有一些困惑,自己能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难题1:2008年4月14日,劳动合同期满,企业确定不会再续订劳动合同,企业是不是应向小杨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
难题2:2008年3月30日,即劳动合同期满前,公司违法强制与小李解除劳动关系,应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侓师剖析」:
针对难题1,劳社部1995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要求:劳动合同期满或是被告方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标准发生,劳动合同书即行停止,用人公司并不付款员工经济补偿。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要求,停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公司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赔偿金按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期限,每满一年付款一个月工资标准的向职工付款。六个月左右不满一年的,按一年估算;不满意六个月的,向职工付款大半个月薪的经济补偿金。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最新的要求,依据法不溯及既往标准,此方法实施之时续存的劳动合同书在公司法实施后消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要求理应支付经济补偿的,补偿金期限自此方法实施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公司与小杨的劳动合同书于2008年4月14日停止,企业支付经济补偿的期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参加工作时间不满意六个月,向职工付款大半个月薪的经济补偿金,因而企业应向小杨支付经济补偿2000元(工资4000元×0.5月),小杨2005年至2008年1月1日前工作年限,企业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针对难题2,用人公司消除与小李的劳动合同书,依照旧法和旧法都应该支付经济补偿,而对用人公司违反规定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要求假如员工规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公司理应继续履行;员工没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书或是劳动合同书已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公司理应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付款赔偿费,即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付款赔偿费。本案中企业在2008年3月30日强制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小李不规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书,则2005年4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工作年限(2年零8个半月)企业理应付款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为3三个月×4000元=12000元。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0日参加工作时间(未满6月)企业理应付款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费,留意收取的是赔偿费并非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即4000元×0.5月×2倍=4000元,累计1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