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06 13:30:08来源:法律常识
怎样看待《劳动法》第四十八条里的“最低工资标准”?
2004年3月1日开展的《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命令)第三条要求,最低工资标准就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规签署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内带来了正常劳动前提下,用人公司依规应付款最低劳务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第十二条,在职工给予正常劳动的情形下,用人公司应付给员工薪水在去除下列各项之后,不能低于本地最低工资规定:(1)延长工作时间薪水;(2)中班、晚班、持续高温、超低温、矿井、有毒有害物质等其它办公环境、情况下的补贴;(3)法律法规、法规及国家规定职工的薪资福利。职工因为自己原因导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规签署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合本规定。
依上述规定第五条,最低工资规定一般采用月最低工资规定和钟头最低工资规定的方式。月最低工资规定适用全日制教育学生就业员工,h最低工资规定适用非日制学生就业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