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14 14:00:00来源:法律常识
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创建劳务关系,理应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已创建劳务关系,未与此同时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的,理应自用人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
自用人之日起一个月内,经公司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后,员工不与公司单位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的,公司单位需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结束劳务关系,不用向职工付款经济补偿金,可是理应依照法律规定向职工付款其具体运行时间的劳务报酬。 公司单位自用人之日起超出一个月不满意一年未与职工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的,理应按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要求向员工每月付款双倍的薪水,并与员工补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员工不与公司单位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的,公司单位需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结束劳务关系,并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要求付款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