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1:12:16来源:法律常识
婚恋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的,返还彩礼的数额应当结合其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双方是否生育子女等情况综合认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认定彩礼的给付及接受的主体,需考虑当地的民间习俗,不应只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可能直接涉及到两个家庭的父母及其他亲属。
【原告诉称】
2016年年底,原告与被告通过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2016年12月13日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款90000元,原告按照被告指定的账户汇入现金89000元。
2018年4月22日被告离家出走,经亲属调解,被告向原告索要现金20000元,原告通过亲属用微信向被告转现金20000元,被告与原告同居期间,被告向原告索要金银首饰。
2018年9月28日被告再次离家出走,原告两次去找被告,被告均未与原告见面。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1万元人民币及足金手镯1个,足金项链2个,足金吊坠1个,足金戒指3个,旧黄金30.37克,旧黄金费用1449元,共计11149元。
【被告辩称】
彩礼没有给那么多,金饰也没有那么多。
【法院审理查明】
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底经朋友介绍认识并开始同居生活。双方未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与被告同居期间没有子女。原告与被告同居前和同居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2018年9月双方开始分居至今。
另查明,原告与被告从认识到同居生活,原告以结婚为目的给付被告财物有:彩礼款109000元、“四金”。
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彩礼款43600元;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四金”,如不能原物返还,折合现金支付;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律师看法】
关于彩礼返还数额的问题。本案原告与被告已同居生活事实,双方有必要的共同生活开支,且原告与被告同居生活期间,被告两次怀孕并且引产,身体、精神均遭受一定损害,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的40%,即109000元×40%=43600元。
关于金银首饰及金银加工费是否返还的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被告返还金银首饰,法院对其主张的部分事实予以认定,被告应当偿还,如不能原物返还,折合现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