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21:00:08来源:法律常识
写在前面的题外话:阚律师前日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实施异地抓捕可能出现的违法问题》一文,受到了不少网友阅读和关注。多数网友认为阚律师摆事实讲道理依法规,有理有据有节地指出了问题,对推动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有所裨益。也有个别同志提出质疑,认为阚律师是挑刺大王、扣字先生,站着说话不腰疼,不理解办案人员的辛苦,不体会受害人的煎熬心理,是一个没有良心的坏蛋。
阚律师首先要澄清的是:
1.阚律师辩护的这个案子,是没有具体被害人的,本案起诉指控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权威、公信力,因为一审尚未开庭,所以出于保密考虑不能细说;
2.阚律师作为专业、勤勉、敢为、尽责的刑辩律师,主要任务就是查找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包括程序问题、证据问题、指控所认定的事实问题、法律适用问题,否则,当事人请我干什么?因此,阚律师挑刺、扣字是专业、勤勉、敢为、尽责的应有之义,只要把握住一个原则,那就是绝不能无理取闹、胡搅蛮缠,要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理性地表达专业的辩护意见,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好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好公平正义,就好;
3.阚律师需要和大家达成三个共识:一是法律如果不是用来遵守的,那么就形同虚设,立法将会变得毫无意义;二是公权力必须要做到法无授权即禁止,否则滥用职权就不可能被杜绝,我们每个人,包括公权力机关的人,都将陷入无穷无尽的风险之中;三是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是对所有人的基本要求,无一例外。
接下来,有人可能会问阚律师,公安机关异地抓捕犯罪嫌疑人如何操作,才是合法合规的呢?
答案在哪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当中,在此就不一一罗列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搜索、查询、求证。
法律条文都是以文字的方式呈现出来的,再稍微结合法学一般原理,就不难理解。
下面,阚律师结合自己的学习思考和司法实务,把我所理解的,公安机关实施异地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正确打开方式阐述如下,供批评或参考:
1.要分清是对人立案还是对事立案,如果仅是对事立案,没有明确指向的犯罪嫌疑人,异地抓捕就一定要慎重。
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书往往呈现两种立案模式,一种是对事立案,例如“某某某被强奸案”,因为不知道犯罪嫌疑人具体是谁,又有犯罪事实发生,所以只能这么立;第二种是对人立案,例如“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明确指向这个事就是这个人干的。对于指向性不太明确的对事立案的案件,阚律师建议要摒弃先入为主的侦查思维,不能因为迎合领导而采取快侦快破、草率抓人了事,防止酿成冤错案件。
2.要预想预测并带齐各类法律文书,其中包括协作函、拘传证、拘留证。
异地抓捕,按照规定是必须当地公安机关协作的,那么协作函是必备的,是首先要考虑和准备的文书。
如果不是必须刑事拘留带回管辖地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准备好拘传证,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在当地采取拘传措施,并向被拘传人出示宣告、签字、捺指印。
如果需要采取刑事拘留,可以先在当地拘传,但是拘传时间最长不能超过24小时。如果需要刑事拘留,则必须出示并宣告刑事拘留证,让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宣告刑拘后,要么24小时内送当地看守所羁押,要么返回管辖地,并立即送管辖地看守所羁押。这里要强调一下,返回管辖地,应当立即送管辖地看守所羁押,没有“至迟不超过24小时”送看的规定!记住前面说过的,公权力机关“法无授权即禁止”。
3.关于对网友提出“押解回管辖地的在途时间算不算羁押时间”的回应。
这里涉及到一个前提,公安机关在准备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之前,要不要向犯罪嫌疑人宣告刑事拘留且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如果需要宣告,为什么不算羁押时间呢?如果不需要宣告,公安机关凭什么把他押解回管辖地呢?
具体的法律规定,我没有找到,还是那句话,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
我们国家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其规定的控辩审三方诉讼构造,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打击犯罪,还有一个重要的机能,就是为了保障人权,为了保护那些不应当被判处刑罚的人被错误追诉[碰拳][碰拳][碰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