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22:38:20来源:法律常识
一、基本案情
系争房屋为公房,原始承租人老孙。
2018年系争房屋动迁,动迁款560万。
动迁时,在册户籍4人:老孙,孙先生一家三口,孙女士。
老孙和孙先生一家三口一直在系争房屋中居住,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
孙女士婚后搬离系争房屋,后户口重新迁回,未实际居住,且在其丈夫家曾经作为动迁的安置对象获得过安置利益。
孙女士主张老孙享有的动迁款应当作为遗产分配,各方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老孙去世,依法追加老孙另外2位子女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孙某2提交了一份老孙的《遗嘱》,其他各方对遗嘱真实性不认可。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孙女士户籍重新迁入系争房屋后未实际居住,且在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不应当认定为同住人。孙先生一家三口一直在系争房屋中居住,且在他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应当认定为同住人。老孙作为原始承租人,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中,且在他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亦应当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虽然目前征收补偿利益尚未发放,在房屋动迁时,老孙作为承租人可分得的征收补偿利益已经确定,但其所享有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当作为遗产进行分配。本院结合房屋来源、户籍在册人口、实际居住、生活及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等,酌情确定老孙享有征收补偿利益的1/4,孙先生一家三口享有征收补偿利益的3/4。
鉴于各方对孙某2提供的《遗嘱》意见不一,本院对老孙份额的继承不作处理,相关当事人可以另行主张。
据此,本院依法判决:确认系争房屋所得征收补偿利益中的140万元为被继承人老孙的遗产,孙先生一家三口分得征收补偿款420万元。
三、律师解读
实践中,如果部分被安置人死亡,当事人往往要求在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中就死亡被安置人补偿利益的继承问题一并予以处理。
为尽可能减少当事人诉累、一次性解决纠纷,遗产继承问题原则上应一并处理。被安置对象在一审法院判决之前死亡,如果部分继承人非动迁案件中的当事人,应通知其他继承人参加诉讼。
但是,如果死亡的被安置人除安置补偿利益外还有其他遗产,其继承人要求与其他遗产一并处理的,或一并处理涉及案件情况复杂、程序环节众多等情况,可在在安置补偿分割案件中只明确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遗产范围。继承人之间的继承问题另案诉讼解决。
虞美乐律师
专注房产类纠纷、合同纠纷,尤其擅长动拆迁、房屋买卖、婚姻继承等领域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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