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0:40:14来源:法律常识
曾几何时,人们都羡慕被拆迁户,感觉他们能够得到一大笔补偿款。可现实中,并非所有被拆迁户都能得到合理安置补偿,被拆迁人面对不合理的补偿是一筹莫展,不知如何依法维权。由于程序启动不当,也会使得被拆迁人费力劳神,错失良机。今天京平律师通过最高院的一则案例给大家讲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能否同时提起。
我们先来看一下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简言之,行政复议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议。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简言之,行政诉讼就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家住山东济南的孙女士,因为征收房屋不服一审、二审判决,于是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判决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的企业、房屋及土地未做征收补偿决定的程序违法。但在孙女士提起行政诉讼前,其丈夫已经向济南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且复议的事项与本案诉讼请求一致,均是针对同一行政行为,由于复议已经受理,孙女士又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院认为该案件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当驳回孙女士的起诉。
对于非法定先行复议和复议终局性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选择复议也可以选择诉讼,选择复议的,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然可以提起诉讼,但不能就同一行政行为同时提起行政复议及诉讼,或者在复议机关受理后尚未作出决定前就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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