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3:31:08来源:法律常识
同学欠账不还,他帮忙抢走对方律师手中的60万元借条后被同学焚毁,这到底算“抢劫罪”还是“抢夺罪”?法院4次裁决后给出了最终答案。
6月15日,华商报记者从辩护律师处获悉,备受关注的“山东一男子帮朋友抢夺、销毁60万元借条案”有了新进展: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此前,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涉案人有期徒刑10年,重审仍以抢劫罪定罪,但量刑改为七年半。
帮朋友抢夺60万元欠条,一审被判10年
阿华(化名)是山东青岛人,今年43岁,案发前是当地某公司职员。
“我根本不知道丈夫是怎么涉案的,案发前,他没说过这方面的情况,直到他被抓,我们也不知道他到底出了什么事。”6月15日下午,阿华的妻子张女士告诉华商报记者,阿华是家中独子,父母都是农民。“我和阿华婚后育有一儿一女两个孩子。”
张女士说,后来她才了解到,阿华出事与初中同学曹某有关。
“曹某是阿华的初中同学,阿华和我结婚后,和曹某联系很少。”张女士说,她也是事后获悉,曹某在当地开有一家公司。2012年至2013年间,曹某多次从其堂姐处借款,总共有60余万元,期间偿还部分借款,此后再未偿还本息。
2014年5月20日,曹某向其堂姐出具一张加盖有公司公章的借条,载明其向堂姐借款60万元,借款日期为2014年1月1日。2019年3月19日,曹某的堂姐将曹某及其公司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曹某偿还60万元借款及其利息。
检方指控:2019年4月25日,曹某堂姐诉曹某偿还债务一案第一次开庭审理,法庭对借条原件(一说复印件)进行了质证。2019年5月23日上午,就在法院第二次开庭前夕,在曹某司机王某的协助下,阿华戴着帽子和口罩在法庭西侧的胡同袭击了曹某堂姐的代理律师,抢走了借条原件。当天下午,曹某及其司机和阿华三人来到一处垃圾堆放处,曹某将阿华作案的衣物及其抢来的借条原件烧毁。
“当天上午8时50分许,我走到法院西侧胡同时,有个戴着帽子和口罩的男青年在审判庭西墙根附近站着。当我走近他时,他突然用手击打我的面部,并把我手里的档案袋抢走。男青年一边跑,一边用手撕档案袋,并把档案袋一些相关材料扔在地上。我捡起地上的材料,发现借款收据原件被抢走了,就打电话报警了。”接受警方调查时,被抢律师如此描述当天的情形。庭审期间,被抢律师当庭指认,阿华就是抢走收据原件的人。
案发后,阿华、曹某及其司机先后被抓。2019年9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阿华犯抢劫罪(未遂),向平度市法院提起公诉。
平度市法院审理认为,阿华以暴力手法抢劫被害人的收据原件,该收据原件系载明借款数额为60万元及利息的财产凭证,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受刑罚处罚。系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2019年12月17日,平度市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阿华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不得假释。
重审仍以抢劫罪改判七年半,二审调整为抢夺罪改判三年三个月
一审宣判后,阿华以“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阿华的辩护人、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柳孔圣辩称,阿华不具备“抢劫”的作案动机和作案目的。因为本案涉案财产凭证与阿华不具备任何利害关系,阿华不会从所谓的“抢劫”行为中获得任何利益。另外,本案案发两个月后,曹某与其堂姐借款民案在山东省平度市法院审判。法院判决曹某及其公司付给其堂姐60万元及利息,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也就是说,法院没有因为阿华抢劫借条而否认曹某欠其堂姐借款的事实。”
柳孔圣认为,即使本案“债权凭证”被抢走的事实有证据予以证实,其也不是刑法上的“财物”。他称,被抢走和毁灭的收据仅仅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且非唯一、必要证据,对民事案件结果根本没有影响,其社会危害性不能用刑法中的“抢劫罪”来予以评价,否则就是严重的罪责刑不统一。
2020年5月28日,青岛中院以“原审认定上诉人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21年6月8日,平度市法院重审后仍以抢劫罪判处阿华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重审宣判后,阿华依然不服,再次提出上诉。2022年5月23日,青岛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期间,阿华及其辩护人提出,阿华没有抢劫,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阿华无罪或者以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罪对阿华定罪处罚。
青岛市检察院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是:原审判决认定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定性错误,并导致量刑不当,建议二审法院以抢夺罪对阿华定罪量刑。
青岛中院审理认为,阿华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理由如下:其一,曹某因民事诉讼伙同阿华等人预谋并抢夺对方当事人持有的收据原件,意图以阻挠诉讼的手段消灭收据中承载的价值,继而达到消灭债务的目的,应当评价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二,阿华在曹某的指使、曹某司机的配合下,在平度市法院门口,趁对方律师不备,将其手中的收据原件抢走并焚毁,符合抢夺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应以抢夺罪定罪处罚;其三,从犯罪结果上分析,阿华等人抢走收据原件后焚烧意图消灭债务,但因该收据在第一次民事庭审中已经质证,且本案案发后,原民事审判均判决曹某及其公司应付给曹某堂姐本金60万元及利息,阿华等人抢夺、焚毁借条的行为未能实现消灭债务的目的,故应认定为未遂。
综上,青岛中院认为辩护人提出的“应当以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罪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青岛中院认为,阿华伙同他人以抢夺收据原件的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系未遂,可以减轻处罚。
2022年6月13日下午,青岛中院依法宣判:撤销平度市法院之前做出的刑事判决;上诉人阿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辩护律师:该案在学术理论上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
“阿华是2019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的,根据二审判决,再过两个半月,他就出狱了。”6月15日下午,阿华的辩护律师柳孔圣告诉华商报记者,他是当天下午拿到法院判决书的,对于二审结果,他和阿华的家人表示接受。
柳孔圣说,本案历经三年四审,罪名最终由“抢劫罪”变更为“抢夺罪”,刑期由最初的有期徒刑十年一度变更为七年六个月,又从七年六个月最终变更为三年三个月。“前后结果对比,令人无限感慨”。
柳孔圣指出,抢夺原始借条究竟构成抢夺罪还是抢劫罪,学界争议较大。他认为,本案发生于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对象明确指向的是“证据”原件,因此,本案应当以刑法中的特别罪名,即“帮助毁灭证据罪”定罪量刑。
“即使借条能够等同于刑法上的财物,本案证据也应以‘抢夺罪’定罪量刑,无论如何,‘抢劫罪’的定性是不适当的,这也是青岛中院最终调整罪名的原因。”柳孔圣指出,帮助毁灭证据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本案在重审二审判决作出时,当事人已羁押超过三年,二审法院以抢夺罪判处当事人三年三个月,不排除是为了避免一些问题而采取的技术处理。“因上述两个较轻的罪名最终宣告的刑期差距很小,故罪名对当事人实体权利影响不大,但定性是否准确在学术理论上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
“丈夫被羁押后,生活的重担全压在了我身上,就盼着丈夫早日出狱。”6月15日下午,阿华的妻子张女士告诉华商报记者,她也是刚刚听说律师拿到了判决书,现在就等着丈夫出来好开始新的生活。张女士称,案发后,因生活困难,她曾多次找曹某及其司机求助,对方确实给她过几次钱用以维持生活。后来曹某和司机也被抓了,她只能自己努力工作养活两个孩子、照顾老人。
柳孔圣律师介绍,曹某和司机归案后,司机对抢劫罪认罪认罚,获刑三年六个月;曹某一审还没有宣判。“现在阿华的罪名、量刑均发生了变化,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曹某司机的判决结果,法院也应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主动予以纠正。”
第三方律师:司法机关依法调整罪名、改变量刑,是司法的进步
“抢夺罪”和“抢劫罪”只有一字之差,但二者在认定、量刑方面完全不同。那么,究竟什么是“抢夺罪”,什么是“抢劫罪”?本案法院为什么先是认定“抢劫罪”,后来又认定“抢夺罪”?华商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祚良。
刘祚良介绍,盗窃、抢夺、抢劫三罪可以放在一个谱系上横向对比,犯罪行为的暴力程度是逐步加重的。盗窃行为通常相对平和,几乎没有暴力性;抢夺行为主要是对物暴力(如趁人不备冲出来猛地拽走包包就跑等),不直接指向被害人,但抢夺行为往往对被害人具有一定危险性;而抢劫罪的保护法益既包括财产法益也包括人身法益,暴力行为可直接针对人身。
“抢劫罪的暴力、威胁程度必须达到剥夺意志自由、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使得被害人不能、不敢、不知反抗,而抢夺罪的暴力性达不到这个程度。”
刘祚良指出,在量刑方面,刑法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刑法中的抢劫罪则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等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抢夺毁灭原始借条等证据,究竟构成抢劫罪还是抢夺罪”,刘祚良有着自己的看法。“如果抢夺行为是针对唯一债权凭证,且正是因为涉案行为导致民事追偿成为不可能,断绝了取得民事救济的机会,则抢夺毁灭原始借条的行为有可能构罪,否则不应定财产犯罪。”在他看来,上述抢夺行为如果涉罪,他认为定帮助毁灭证据罪比较准确。
“从本案现有材料来看,该案并未因为债权凭证的消失而失去民事救济,故该案不应被认定构成财产犯罪。”刘祚良最后说,该案定罪量刑从抢劫到抢夺、从重到轻的变化,说明司法机关逐渐认识到当年处理方式的不妥,故有所宽缓。他认为,司法机关能依法调整罪名、改变量刑,这是司法的进步。
“该案再次说明,司法裁判不能仅仅机械套用罪名的构成要件或典型样态便完成入罪,而必须充分重视法益侵害的实质考察,以避免犯罪圈的不当扩大。”刘祚良最后说道。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杨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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