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3:44:11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调查令可以调动律师取证的积极性,为法官裁判和执行提供更多更可靠的证据,有利于形成更为公正及符合客观事实的判决结果,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此,近年来全国多地法院尝试推行律师调查令,以期解决律师取证难、案件执行难。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调查令并非是“尚方宝剑”,常常被相关单位“拒之门外”。因此,上海市人大代表建议加强调查令的执行力度,提升司法公信力。近日,相关部门对该建议进行了回复。
观察:律师调查令“有令难行”
市人大代表潘书鸿表示,由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对调查令没有直接规定,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调查令缺乏司法公信力、无法发挥其制度本身应有作用的现状。各地虽然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司法性文件,但始终无法做到统一口径,在异地取证和适用范围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尽管早在2001年,上海就建立了调查令制度。然而,实践中,律师持法院调查令向拟调查单位调查调查令开具的内容,却经常被拒。
而律师屡屡被拒的理由多为“涉及个人隐私”,律师即便持法院调查令也不能调取相关资料。多家机构和单位皆要求必须由2名以上法官持法院文书才可以调取信息。“银行机构、出入境部门都要求,持调查令不能调取与案件有关信息,同样要求2名以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现场调取。”在潘书鸿代表看来,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也是非常有限的,律师持调查令调取相关材料,并非单纯增强当事人的证据调查能力,还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减轻法院工作压力,提升办案效率。
为此,他建议加大法院司法公信力,强化企事业单位对调查令制度的认知和协助义务,让法院调查令实实在在产生其应有的作用:通过赋予律师切实必要的调查取证权,缓解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的难度,推动案件事实的查清,提高审判效率,避免当事人因无法或未及时举证而败诉,从实体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促进司法公正、节约司法资源起到积极作用。
沟通:市高院推动调查令落实
据上海高院介绍,2001年,市高院发布《关于在上海法院民事诉讼中正式实施调查令的通知》 《上海法院调查令实施规则》。其中《上海法院调查令实施规则》明确规定被调查人有义务向持令人提供调查令指定的证据,如确实不能在有效期内提供证据或确实无证据提供,应当提供书面证明,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
为强化有关单位对调查令制度的认知和协助义务,市高院向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房管局、市税务局、市质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等18家单位发送《关于上海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正式实施调查令的函》,争取各相关单位对上海法院实施调查令制度的支持和配合。
2021年7月,市高院对上海法院律师服务平台进行功能升级,开通电子调查令线上申请功能。代理律师可以在线申请电子调查令,法官在线审核签发,签发后由平台自动推送申请人。申请人也可实时查看到调查令审核签发进度。
目前市高院与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上海银保监局进行了沟通。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房管局均明确表示将继续依法依规配合法院做好律师调查令落实工作。上海银保监局认为,律师是否有权持调查令向银行调查取证、银行是否有义务配合持调查令的律师调查取证,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市高院将与上海银保监局持续加强沟通,努力推进相关工作。
进展:调查令操作正在优化
据透露,针对律师持调查令至出入境部门不能调取与案件有关信息的问题,市高院与市公安局经沟通协商。市公安局回复称,经研究后认为,根据《护照法》中关于保护申请人个人信息的要求,出入境部门签发的涉及个人信息的出入境证件信息不应直接提供给律师。但经与市高院沟通协商,拟由出入境管理局将查询结果直接寄给案件承办法官。
在整个过程中,律师无法直接接触被查询的个人信息,这样既回应群众要求,又解决司法实践难题,同时可以最大限度保护申请人的个人隐私。目前,具体操作流程已与市高院开展研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律师持调查令查询相关信息的流程规范,努力保障律师的合法权利。
据悉,市高院将依托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加强与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市房屋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等相关单位的合作,细化明确持令人持调查令调查证据材料的规则流程。对部分单位收到调查令后仍拒绝提供资料的情况,市高院也表示将与相关单位做好沟通,共同商讨解决措施,同时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各单位对调查令制度的认知度和协助自觉性,让调查令制度切实发挥应有作用。
记者 | 陈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