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6:27:17来源:法律常识
2020年,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接受西安市张某一和张某二兄妹俩的委托,代理其所属房屋强制征收一案,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详情如下:
二原告张某一和张某二诉称,其通过家庭财产分割,合法取得位于西安市碑林区XX村XX号XX层XX房XX幢。因小雁塔历史文化片区综合改造项目建设,《征收决定》确定西安市碑林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区征收办),西安市碑林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为征收实施单位之一(以下简称区城改办)。二原告的上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由区城改办和区征收办的工作人员与原告沟通协商征收补偿问题。另,通过中共西安市碑林区委办公室、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安排意见》)可知,区城改办为南关新村所在责任片区具体实施单位,具体参与、实施房屋调查、评估、签订协议、腾迁及拆除工作。因补偿标准远低于合理的市场价格,二原告未与征收单位达成补偿协议。2019年12月17日,二原告的上述房屋被强制拆除。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涉诉拆除行为是否合法。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以原告不履行《拆除决定书》为由强制拆除原告涉案房屋,该强拆行为系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行政机关应先进行催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经催告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都应送达当事人;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被告没有完全履行上述基本程序,程序违法。且被告碑林区住建局在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超越职权,违反法律规定。此外,涉案房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小雁塔历史文化片区综合改造项目拆迁范围内,原告作为被拆迁人未与相关拆迁方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被告以排危之名拆除原告房屋,实则是为达到拆迁的目的,不具有行政行为的正当性。
综上,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但又因拆除建筑物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没有可撤销的内容,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确认违法。
律师提醒,对于房屋的拆除,我国法律对谁能拆、怎样拆、如何补偿等等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行政机关不能知法犯法且乱作为,要依法行政。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公信力,让人民感受到幸福感和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