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6:27: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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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互动
新闻:王宝强8月14日凌晨微博发布离婚声明,声明称妻子马蓉与经纪人存在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故解除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声明中称:“无法容忍恶意背叛婚姻、破坏家庭。”而同日,马蓉晒出一张王宝强与某女子的合影,疑指王宝强出轨某女大学生。 点评:目前,王宝强已经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已经受理。然而,在这桩婚姻解除之前,王宝强与马蓉相互指责对方出轨已经使得对方名誉受到严重贬损,这并不妥当,甚至已经逾越法律底线。 诚然,“互相忠实”不仅是道德伦理责任,更是婚姻法上的法定义务。可是,从双方目前公布信息看来,相关指责都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在此前提下,将之公布于众,并不理智,也难以服众。退一步而言,即便相关情况属实,如此大范围公开所谓“出轨”信息,也可能构成法律上的侮辱行为,甚至引起除离婚案之外的名誉权纠纷,乃至引发涉侮辱诽谤刑事案件。 更重要的是,这场婚变双方都有责任尽最大可能把孩子因父母离婚所受到的伤害降到最低,而父母之间如此公然彼此诋毁,将对孩子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在“离婚大战”剑拔弩张的情形下,希望双方言行能够早日回到彼此尊重轨道,恪守家庭伦理,遵守法律底线。将离婚给社会、家庭、自身、彼此、孩子带来的损害降到最低。
丈夫出轨找小三还非法同居,被妻子知道后,多次劝说也不悔改后,还将妻子告上法庭,人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
这是什么操作?
刘渣男和张原配是自由恋爱结的婚,结婚两年后两人有了他们的第一个孩子,可是在张原配坐月子期间,刘渣男出轨了,只是这时的张原配还处在幸福的甜蜜之中,没有察觉。
又过了两年,张原配发现丈夫总是出差,感觉有点不对劲,后来看了他的手机才发现自己的丈夫出轨了,时间还不短,并且两人还在外面租房子同居了。
可是张原配觉得孩子还小,不希望这个家就这么散了,于是想要劝说刘渣男回归家庭,但是劝说多次刘渣男还是没有用,于是张原配就将其出轨的事情以及真实姓名和住址发布在了自己的朋友圈。
刘渣男知道后,就立刻要求张原配删除,并且还认为张原配这个行为给自己带来了很多负面的评价,给自己的工作、生活还有名誉带来了很严重的不良影响,于是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张原配告上法庭,并且要求张原配公开道歉并且赔偿精神损失。
不得不说这个渣男真的“渣”!
但是说到这个案子,小尊想起之前我们也讲过的另一个案子和这个很像,不过那个案子是原配把小三的照片及姓名发布到了自己的朋友圈,第二天原配就删除了,然后被小三起诉,认为原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道歉并赔偿。
那么事情最后究竟是怎么判的呢?
法院:“不算侵权,诉求被驳。”
一审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而名誉是人们对一个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及其他素质综合的社会评价。本案是因使用微信发表言论所引起的名誉权、隐私权纠纷。
本案中,原配通过微信朋友圈发表的涉案言论是否构成对小三名誉权及隐私权的侵犯,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原配的微信言论是否侵犯小三的名誉权,应从涉案微信言论是否构成侮辱或诽谤、小三的社会公众评价有无降低,以及原配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等方面认定。
首先,原配发表的微信言论,言论不存在捏造事实诽谤。虽然言论中有涉及“小三”等贬义评价,但尚在公众一般的理解范围内。
其次原配发表该微信言论后,第二天即予以删除,原配微信朋友圈应有一定的好友看见,但该言论即使产生不良影响也仅仅限于原配的朋友圈,故影响的范围有限,影响时间短。所以小三主张涉案微信导致其名誉权受损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不予支持。
最后本案中,原配在其微信言论中附上小三的照片,该照片的内容本身是小三个人写照,与其本人人格尊严并无联系,且不需采取措施予以特殊保护并不得受他人所见,故该照片不属于个人隐私。
综上所述,原配通过微信发表的涉案言论侵害其名誉权和隐私权,不能成立;小三据此诉请的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这么一看是不是和这个案子还挺像的?
其实对于这种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产生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原配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等基本权利,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张原配公然在社交平台上发布涉刘渣男的姓名、住所等隐私信息,导致刘渣男的社会评价降低,故张原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原配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张原配虽然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不利于刘渣男的信息,但是在其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发布的真实信息,并没有歪曲事实、恶意中伤。
另外,张原配的发布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有限,且属婚姻维权,是对刘渣男不履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种提醒警告。
对此小尊比较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从立法规定来看,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刘渣男享有名誉权等基本权利。
但本案中,张原配将刘渣男婚外情的事实发布在朋友圈,其是在劝说无效下对已发生事实的一种客观描述,发布的是真实存在的信息。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之规定,撰写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参照这一规定,故张原配如实反映事实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其次,从名誉侵权的实质要件来看,若不构成侵权,首先要求发布信息者的主观目的是善意的。
张原配发布涉丈夫刘渣男的隐私信息,是出于婚姻维权的需要,追求的是合法利益且有利于弘扬正确的核心价值观,因此其主观并非恶意。
此外,侵害名誉权的主要方式有侮辱、诽谤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或暴力,公然贬损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诽谤则是指捏造某些虚假的事实向第三人散布,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散布为其特征。
而本案中,张原配既没有虚构事实散布,更没有用极端字眼恶意侮辱刘渣男,造成刘渣男的社会名誉降低,因此张原配的行为没有侵害刘渣男的名誉。
最后,从本案事实来看,起因是刘渣男婚内出轨且不思悔改,张原配迫于无奈才将刘渣男的私事公之于众,公布平台仅限朋友圈和当地论坛网站,而后又及时删除,故影响时间和范围均有限,未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
若刘渣男坚持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所受的社会评价降低,而不是仅凭自己的主观感受来认定。
?故事说到这里,最后想说一句,婚姻的不幸首先是因为对方是渣男(女),可自己的不幸,是因为自己的软弱。不要因为孩子或责任把自己困在一个牢笼里面,这样有时候并不是对孩子好,只会让他们更敏感。
最后还想说的是,面对出轨,很多时候确实是会刺激到很多人,最后做出一些触碰底线的事情,例如暴力捉奸,虽然能够理解,但是还是需要克制,否则最后还要把自己搭进去。
最后的最后小尊想问问大家,对这件事是怎么看的呢?
夫妻感情破裂后双方协议离婚,缘分到此本应好聚好散,一男子却在离婚后通过社交平台虚构、捏造事实损害前妻名誉,近日,花山法院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行为,删除不当内容,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张某(化名)与汪某(化名)原系夫妻,双方于2021年初协议离婚,丈夫张某因对离婚一事始终耿耿于怀,遂通过抖音号发布多条不实视频,指责前妻汪某存在生活作风问题,视频发出后引发40余条负面评论,对汪某生活工作造成很大影响。汪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被告张某通过抖音号发布虚假事实损害原告汪某名誉权,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后,法官依法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行为,删除不当内容,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在“互联网+”时代,社交软件已成为与人们生活密不可分的交往工具,抖音、微信朋友圈虽为网络虚拟空间,却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微信群和朋友圈等网络空间同样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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