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17:24:33来源:法律常识
前言
《听出来的罪》这篇文章,是李庄老师得知南昌的熊昕律师涉嫌“伪证”罪之后,与熊昕律师的辩护人探讨该案之后写出来的文,发表在华智辩上。这段时间,经过李庄老师的引荐,加了熊昕律师为好友。很可惜,有好几次都错过了线下见面的机会。这几天刚好在微信群的里聊起熊昕律师的案件,李庄老师就将这篇文章发出来。我第一次看见李庄老师写的长文章,平时看到的多为短小精悍的微博。所以好好学习一番,我发现李庄老师这篇文章的辩护观点,与我一直坚持的程序辩护的做法相一致。并征得李庄老师和熊昕律师的同意,将该篇文章发到《程序辩护》的公众号上,希望让更多的同行学习“李庄条款”,了解下平时不太注意的管辖问题。
前几日,南昌熊昕律师涉嫌“伪证”案辩护人与我探讨该案,让我关心一下,听闻基本资料,有种如鲠在喉的感觉,恍然间,又回到疏远多时的重庆法庭、律师伪证......随即,我将这个荒诞的案子在两个微信包括百多个朋友群、微博、今日头条等所有的自媒体将它发布出去,圈内一片哗然,成为各朋友群的热门儿。最有意思的是在一个警察占多数的500人大群,急赤白脸地争论了几天,反倒交了十几名警察朋友,他们最后也大都认可我的观点。
下面,就根据起诉书指控熊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强奸案被告时,走廊里办理另外一案的张警官听到其教唆被告翻供......之后,张警官悄悄地持续听了20分钟......之后,冲进会见室指责律师、打断律师会见......之后,向办理强奸案警察举报......再之后,熊律师被拘留......被逮捕......被起诉、审判......”。根据这个故事,结合相关法律谈几点看法,与公检法、司律监......等法律各兵种探讨,以示法律人初心。
1、普通案件,“律师会见不被监听”是一条铁律!任何单位任何人,任何案件任何理由,也不得逾越“监听律师会见”这个红线,有位警察辩友曾质问,难道我们“听”到犯罪,要捂上耳朵走开?我向他解释,警察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发现犯罪必须挺身而出,你不挺身,还涉嫌渎职呢!但法律是一个讲规矩、讲逻辑、讲程序的学问,“偏执型正义”是对法律的亵渎,而不是维护,社会的正义要依法去解决,而不能采取非法手段。
2、据起诉书描述,张警官在走廊里“听“到熊律师教唆被告翻供,但目前熊律师本人坚决否认,法庭也未定罪。退八万步讲,即便熊律师被听到教唆,听者,可向当地司法局和律协投诉,也可以向警方举报,并以此作为犯罪线索,侦查该律师本罪的其他证据。或,自知违法,默不作声埋在心里,唯独不能将(偷)听来的东西直接用作指控。
3、技侦监听是一种侦查手段,也是法律程序,它对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使用范围之广、之深虽无可奉告,但该手段唯一不能碰触律师会见室和律师会见时,因那里是禁区,任何“听”的行为,均属非法。
4、如前述,法律手段不可碰触的地方,非法律手段,更应当禁止,靠非法方式去发现犯罪,打击犯罪,其本身就涉嫌犯罪。法律是讲究逻辑的,这就是逻辑,有人说,这是现代李庄案。其实不然,熊案,是一个很简单、纯粹的法律案件,而“李庄案”则不是,这都是众所周知的。
5、如果,张警官悄悄“听”了几秒钟扭头走开......如果,张警官持续秘密听了20分钟,沉默不语、埋在心里......如果,张警官所在分局督察、法制部门依法依规......如果,熊昕律师第一时间去投诉张警官,而不是坐等张警官们传唤......熊案,错过、失去了很多“如果”。
6、起诉们描述,张警官在走廊“偶然听到......”,我们可以责怪熊律师声音洪亮,我们也可以赞赏张警官耳聪目明,我们或可埋怨看守所墙壁透音,因此,张警官“偶然听到”没毛病,可“一腔正义”的张警官,并未这样“依法走开”,而是持续秘密地听了20分钟......而且憋不住,还冲进律师会见室,我想说的是,无论您是“依法监听”、“偶然测听”、“故意偷听”......还是什么“走廊偷听”、“吸烟休闲听”,总而言之,这个“听”不能堂而皇之拿上法庭这个台面。
回想当年的大重庆,几名警察监视律师会见,偷拍律师与警察争吵,之后,将视频拿到北京,举报律师阻挠“唱红打黑”,但他们也未敢在审判律师的法庭上出示这些。因为他们尚且知道 ,法律禁止不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是同一道理,那时的他们,可比你们厉害多了。
7、律师会见不被监听,这条法律涵盖并限制了任何监听主体,无论谁,毫无例外。
本案中的张警官,有权行走于看守所,有资格、有机会“听”见律师会见,那是其执法者身份和权力所决定,这种身份与权力,体现出的是一种职务行为,绝非刑事诉诉程序中的普通证人资格,更非洞房花烛夜窗外的戏耍。
有位吉林警界辩友指出,刑法306条就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必须狠狠打击!在此,恳切提醒您,我国各级公检法,谁也没做出、也不敢做出这样的解释!
8、再说管辖,也是熊案的硬伤。无法绕过。刑诉法规定该罪“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虽然,至今也没有人规定江西省以外,还是南昌市以外。亦或是东湖区以外(省市区三级),但立法本意大家都心知肚明。这也是刑诉法修改后最著名的“李庄条款”;
办理熊案的侦查机关,是南昌公安局东湖分局,而熊律师代理的强奸案,是该局分离出去的红谷滩分局,特别指出的是,红谷滩分局没有相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目前,两个公安分局“共用”一个检察院——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
众所周知,侦查权的行使,并不仅仅在公安,很多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甚至审判阶段,检察院也在行使侦查权,更有时间,检察行使侦查权为主,公安只是配合辅助。
言外之意,熊案不排除、甚至很有可能控方继续行使侦查权,起码,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这项权力,可刑诉法又规定了这项权力必须异地行使!据此,侦查权又从东湖区检察院指定了出去,而目前熊案中并未体现这一点。“异地侦查”在熊案中已成泡影。
9、程序失去监督,实体更为可怕。强奸案是母案,熊案是强奸案的衍生案。恐怖的是,两案同一检察院、同一公诉人......且该公诉人,竟然还充当熊案证人!
警察失去了公信力,检察院也丧失了监督性(注意,不监督权),因为,你们已经不可能公信公正了,唯一的诉求,似乎就是“抱团取暖维护铁案”,若“强奸案”被推翻,不仅是律师伪证罪案不能成立、不能构成的问题......
强奸案发后,侦查期间,嫌疑人早有供述:与“被害女”临时加微信好友,但一约,她就跟陌生人出来,事先要借钱1000元......完事后付了100元......后来又微信转账50元,嫌疑人自己承认嫖娼......付费是嫖资......执意认为被害女就是卖淫......等等。而那时的熊律师尚未介入,根本就不认识犯罪嫌疑人,原来的供述,也是熊律师教唆的吗?
10、熊律师接手强奸案后,依法向检察院提出书面法律意见与建议,之后,检察院本应依法对辩护人的建议和意见出具书面调查结论,且这一结论也应依法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凡此种种统统被忽略,新刑诉法规定的严肃又繁琐的诉讼程序,当地公检法或许尚未来得及学习和消化,目前的夹生饭,确实进退维谷。
红眼航班上半思半想,入住酒店后乱写一气,搁笔之时已将天明,秋季的夜晚有些凉,但也离清亮很近,日出,即排开一日之序。天地有序、四时有序、致法格物的人不应乱了纲常,那里,是大家的正义。法律的机能与目标是综合的,有惩戒、警示、价值引领等诸多,任何穷一技之能、重一器之利都会让法治之光沦为拙劣的迫害工具。就案说案,别无他意,顺便说一下,我很不屑与网络上匿名的“偏执型、狂躁型正义”们争论什么,从刑诉法学的视角探讨热点案例,也是为培养社会法治意识和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养,个案推动法治中国,大家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