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20:01:11来源:法律常识
2020年8月,刘某洋报名参加了某培训学校开办的德语培训班,该培训班包括A1、A2、B1、B2四部分课程。刘某洋支付包含课时费、书本费、服务费等费用共计3万元。刘某洋提供了某培训学校的宣传单和广告,主要内容为培训学校师资力量雄厚,是国内一家纯正的全外教外业培训机构,外教老师都会中文,是国内唯一三家拥有三大名校授权考试资格的院校,在全国10个大中型城市都有分校。
但是实际上很多外教不会中文,国内很多学校具有三大名校授权的考试资格,外教阵容展示的外教只有一位曾经在被告处教学一次。刘某洋称培训学校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2021年刘某洋以培训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其与被告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被告双倍退还原告所交学费6万元。被告辩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理由不充分。原告已经学习完一半的课程,退费根据课程标准收取不同的管理费用,调解的话同意20%的比例。
经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所涉合同性质不宜强制继续履行,因刘某洋参加了某学校部分期间的培训课程,应对该期间培训课程的费用予以扣除,综上,判决解除原告刘某洋与被告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被告退还剩余学费18000元。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点评,培训合同关系虽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合法有效。但教育培训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且强调双方的信任基础,考虑原告对被告的培训服务不满意,不宜再强制继续履行,故被告应当退还原告尚未履行完成的部分培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