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4 06:36:15来源:法律常识
物业费欠缴成为物业管理公司的一大难题,对于欠缴多年物业费的业主,物业管理公司还能起诉吗?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呢?
实习律师杨博撰写本文,分析解读物业费欠缴诉讼时效相关法律问题。
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问题,法律一般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存在中止、中断等事由,诉讼时效的最长保护期限不得超过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二十年。在我国民法上,诉讼时效带来的法律后果为债务人产生诉讼时效抗辩权,也有一说认为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为丧失“胜诉权”,但无论依照哪一种说法,超过诉讼时效都不会影响债权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的诉权,只有当对方主动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时,才存在债权可能不被支持的风险。
一、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解读:民法典188条系统阐述了诉讼时效制度的一般规定,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开始起算,最长保护期为不得超过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二十年。
2.诉讼时效中止制度:《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解读:诉讼中止制度是由于法定原因引起的,暂时中止诉讼时效进行的法律制度。其法律后果为中止事由消除之后,诉讼时效应当自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6个月。
3.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解读: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是最贴近物业服务类型公司催缴物业费的制度。制度核心内涵在于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事由的发生,致使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而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法律规定既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的方式也可以仅仅向对方提出要求履行债务,甚至对方仅仅承诺过会履行债务,都可以起到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效果。
4.诉讼时效的提出主体:《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解读:诉讼时效制度只能由相对方自己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干预、主动使用,甚至不得释明,如对方不主动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那么将丧失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的权利。
5.诉讼时效的提出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的提出时间应在一审期间提出,不允许在二审及再审程序中提出,除非存在新证据等例外情形。
二、结合物业公司特点,分析诉讼时效制度的应用
物业公司催收物业费等涉法涉诉业务,往往存在欠缴物业费时间跨度极长的特点,确实会产生由于诉讼时效抗辩权导致败诉、催收不顺利等问题,但结合诉讼时效中断制度以及时效中断抗辩权消灭的事宜等可以进行有效的预防和缓解,核心在于证据的搜集与保存。
从实际操作的角度而言,第一种证明在3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业主催缴过物业费;第二种证明业主表示过给付物业费的意思表示;第三种证明曾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诉讼或仲裁索要物业费,以上三种方式都可以有效地中断诉讼时效。
物业公司向业主催收时,往往并不限于采取口头催收的方式,多采用催缴通知单的形式进行正式的书面催收,催缴通知单的良好保存会导致诉讼时效的有效中断。对于已经发生的陈旧物业费,需要细致地对已有材料进行厘清,判断是否能显示出催收的表意,如故有材料上存在缺失,那么应及时的进行补救,及时采取书面形式向业主进行催收,并积极联系业主,如业主做出支付物业费的表意,则能够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目的,在整个过程中,应按照物业服务人员的实际感受对一批明显恶意不支付物业费的人员优先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权,也能实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
同时,还要积极地借助第三方社会力量,如调解委员会等机构的力量,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吸收案件的能力毕竟是有限的,在司法实践中仅依赖人民法院的审理进行催收效率过低,将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机构纳入解决问题的方式之一,不仅更有利于催收、有利于化解矛盾,也能切实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
综上所述,诉讼时效抗辩权之于物业催收而言,在于利用好诉讼时效中断制度以及证据责任,才能做到最大程度的规避风险,借助好第三方平台的功能优势,才能最大化的实现有效催收。
本文作者:杨博
法学学士,天津特美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曾供职于某地监察委,专注专长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刑事案件的办理。尤其擅长贪污、受贿、行贿、渎职等职务犯罪类型案件;新型网络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串通投标、逃税、虚开增值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型案件以及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诈骗、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类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