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申请书找律师写,撤诉申请书找律师写可以吗

时间:2022-11-24 13:47:08来源:法律常识

深圳一男子出轨后起诉离婚,妻子在法庭上出示了丈夫与“小三”的“结婚照”及“同居”证据,在律师“指点”下,男子竟在法庭上辩称“同居”是合租。谎言被识破后,男子和律师被法院各处2万元罚款。

男子出轨起诉离婚,受律师“指点”法庭上辩称与“小三”同居是“合租”,两人各被罚2万,写道歉书悔过书

庭审现场

婚后丈夫出轨,与“小三”拍婚纱照又同居


要某与袁女士系夫妻,二人于2010年结婚,在深圳市福田区生活。婚后相亲相爱,共同打拼,小日子过得红红火火。谁知几年后,两人的婚姻竟亮起了红灯:2019年上半年,袁女士意外发现丈夫在外面有了新欢。婚外情被妻子发现后,要某表示一定悔改,对于其婚内出轨的行为给妻子带来的伤害深感愧疚。同时,他还承诺自己会收心,将回归家庭好好和妻子在一起。

没想到,要某竟然说一套做一套。向妻子承诺后,要某依旧和“小三”有来往。不仅如此,要某还偷偷和第三者王某某拍摄了婚纱照、结婚登记照,更过分的是,要某还离家搬到了王某某家,与王某某及其母亲一起居住。

此后不久,要某便向袁女士提出了离婚。袁女士听后伤心不已,回想结婚以来,两人患难与共,一起努力把家庭从一无所有经营到安定富足,袁女士实在割舍不下这段感情。期间多次与要某协商、沟通,但最终事与愿违,要某铁了心要与袁女士离婚,最终一纸诉状,将袁女士起诉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诉讼离婚。


男子辩称与“小三”“同居”是“合租”


近日,要某诉讼离婚一案在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庭审期间,被告袁女士为证明丈夫(原告)与案外人王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向法庭提交了丈夫与王某某拍摄的婚纱照片、结婚登记证件照片,以及深圳市福田区某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三份《内地居民采集表》。袁女士提供的《内地居民采集表》显示,要某与王某某及王某某的母亲目前共同租住在福田区某街道一小区内。

当主审法官问要某,对于被告袁女士提交的证据有什么意见时,要某称,证据都是真的,但他并没有婚内出轨的行为。要某进一步辩解,他和王某某是很好的朋友,拍这些婚纱照片及结婚登记证件照片是因为他们都很憧憬刚结婚时的生活,两人一时兴起就去拍了。当主审法官问,为什么和王某某及其母亲住在一起时,要某辩称不想回家住,所以就搬出来和王某某一起合租。“她和她母亲住一间,我一个人住一间,我们之间真的没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要某的谎言显然难以自圆其说。主审法官多次郑重提醒要某:法庭不是玩笑之地,容不得半句假话。“请你认真思考,如实回答,如有虚假陈述,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法官掷地有声的提醒,要某意识到了虚假陈述的严重性,当即承认,之前说的是诺言:“我错了,我就是太想离婚了,所以才在法庭上说了假话,真的抱歉!”

之后,要某承认自己与王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称在法庭上撒谎是其委托代理人王律师出的主意,对此律师王某并未否认。当天下午,要某便让其委托代理律师向主审法官寄送了撤诉申请书。


各被处罚2万元,双方写下“道歉书”“悔过书”


2020年5月1日,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该规定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在庭审过程中对案件关键事实数次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已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同时该行为严重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亦与当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背道而驰。

男子出轨起诉离婚,受律师“指点”法庭上辩称与“小三”同居是“合租”,两人各被罚2万,写道歉书悔过书

要某写给主审法官的道歉书


经合议庭合议,2020年5月21日,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各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两人收到罚款决定书后,已于日前缴纳了罚款,并向法院提交了“道歉书”。

华商报记者看到,要某的道歉书是写给主审法官的,在道歉书中,要某说:本人在庭上的表现很差,对您及被告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不断反省自己的过错,做出了净身出户并背负债务的决定,以此补偿被告,已与被告达成共识,友好处理。

要某在道歉书中写道,通过此事的教训,本人今后严于律己,遵记(应为纪)守法,在法律及道德上严格要求自己,决不给社会及他人添麻烦。人生中的这次经历会铭记于心,后悔当初的不该啊!很后悔,很痛心,这样让我更加让自己在日后的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更加自律。与被告的近10年相处,也浪费了她的美好青春,所以决定将我10年的奋斗成果全部补偿给她。她对我的这一决定也接受,我们日后还是朋友,有需要的地方,我也会帮助她,因为我是真的错了!错的太严重了!感谢您的指导,请您放心,我一定做到以上所写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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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某代理律师王某写给主审法官的悔过书


要某代理律师王某的“悔过书”也是写给主审法官的。在“悔过书”中,王某写道:给您添麻烦了。在庭审时,由于被告是在开庭前的几分钟提交关键证据,而我不清楚原告具体的出轨行为,缺乏随机应变的能力,一时糊涂,反应迟钝,说了不该说的话,与代理律师的职责相违背,导致我犯下了这么大的错误。我以后一定要加强学习律师专业知识,多参加相关的培训课程,以提高业务能力。

王某说:法院对我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我完全接受。表面上看是处罚,其实是在帮助我,我一定吸取教训,恳请您给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端正态度,严格遵守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恪守律师执业法律法规与律师执业道德行为规范,认真履行律师工作职责,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向您表示最深的道歉!


说法:律师怂恿、教唆当事人说谎应严惩


要某和代理律师的行为是什么性质,须承担什么责任?法院各处罚每人2万元有无法律依据?该案带给大家哪些启发和思考?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何永萍律师称,当事人在法庭上撒谎是一种妨害司法的违法行为。2020年5月1日施行的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妨害司法行为前两项为: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指的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也包括代理人。

何永萍介绍,《律师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怂恿、教导当事人撒谎违反了律师法的规定,严重影响了律师队伍在群众中的形象,也影响了法院对于案件的正常审理,进而影响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律师怂恿、教导当事人说谎同样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何永萍说,诉讼双方都应积极参与、全程守信,及时全面提供证据,这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有重要要作用。近年来,确实有些当事人、代理人为获得不当利益,在法庭上做虚假陈述,甚至出现虚假诉讼。对此,法院可以采取与当事人签署承诺书的形式,对诚信诉讼、如实陈述等内容进行告知,让当事人作出书面承诺。一旦发现虚假陈述情况,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何永萍指出,诚实守信是社会普遍崇尚的基本价值,在诉讼活动中,诉讼参与人尤其代理律师应当遵守诚信。在代理案件时故意作虚假陈述,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有损司法权威,还严重破坏律师在人民群众心中的整体形象,亦与当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背道而驰。

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谢飞律师介绍,《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诚实、善意行使自身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谢飞说,作为律师尽管是接受了委托,为当事人谋取利益,但由于律师行业的特殊性,其对于当事人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如当事人委托事项涉及违法违规,应明确表示拒绝。律师存在的价值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案件而不惜自己参与作假、虚假陈述,不是律师行业存在的应有之义。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案件的关键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妨害了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更有损司法权威。

谢飞指出,法院对虚假陈述的相关人员作出4万元罚款处罚,既是对新规的落实,也是对心存侥幸、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警示,更是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公正判决的体现。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建亮介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福田区人民法院对要某、王某的处罚是有法可依的。”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董琳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热线电话029-888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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