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4 19:35:40来源:法律常识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陈骏张瞧文图)没有购房资格,想买房掏钱疏通关系就能“硬过”。这一听起来“霸气侧漏”的承诺,不知作为购房人的您是否听说过?今年8月,打算在郑州购买二手房的李女士听信了中介的这一承诺,在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与卖方签订了合同。现如今,中介不仅对此前“硬过”的承诺矢口否认,李女士还面临着违约赔偿的风险。
没购房资格却被中介“忽悠”签了购房合同
“我们一家子都是外地人,想在郑州买房却不了解行情和政策。本想掏钱找中介图个‘靠谱’和放心,没想到却碰上倒霉事儿。”说起自今年8月起至今的购房经历,读者李女士便“气不打一处来”。
从老家新乡封丘县到郑州打拼多年的李女士向大河报记者投诉称,今年8月初,她通过金水区普庆路房友金钥匙店的介绍,相中了一套位于花园北路与国基路交叉口附近的房子。在看完房的次日,李女士在中介公司一位刘姓经理的带领下,在中介门店与房主阴先生的代理人(阴先生的妻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李女士在签订合同时才了解到,按照郑州的限购政策,她一家并不具备在郑州购房的资格。“中介公司刘经理说可以‘硬过’,但需要我们出一定费用,而且保证在后期不会有任何纠纷,他说只要房管局这一关过了,就再也不会有人管了。”
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李女士向记者出具了她和中介公司刘经理通话的电话录音。
记者在录音中听到,该中介向李女士详细解释了何谓“硬过”,且当李女士询问所谓“硬过”是否违法时,这名中介人员表示:“(这)是违规的,但肯定能给你办成。”
就这样,李女士在中介的承诺下,与卖方签订了购房合同。
“中介说‘硬过’时卖方也在场,卖方知道我没有购房资格。”李女士补充说。
包办“硬过”事宜,中介还给购房者写下证明
与卖方签订合同后,李女士向中介公司交纳了5万元钱,并约定其中的2.76万元作为购房定金,2.24万元作为中介费,中介方也给其开具了一张盖有“郑州金渡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公章的收据。
但李女士经过多方打听,感觉“硬过”一事有些不靠谱。为保险起见,8月16日,她再一次来到了中介公司询问。
为让李女士放心,这名中介人员还给她写下了一份证明。
这张证明写有如下字样:“李××(投诉人李女士,下同)购买金印阳光城房屋中介方负责按(应为安,编者注)排过户一事。所产生的费用由李××本人承担。此费用跟房款和过户费用无关。除了费用问题,其它都由中介方负责解决。”
这份证明盖有前述5万元收据上所盖的“郑州金渡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公章。
随着对购房知识的日渐了解,李女士越来越不放心此事。
“后来我看新闻上说,如果在购房中个人伪造相关手续,日后一旦查证,会将相关信息记入个人征信档案,对购房人也有影响,我便找中介要求取消合同。”李女士说,在她向中介提出此事时,中介却回称这是其单方违约,还要追究其违约责任。
“中介说房东不愿意退定金,中介费我也要不回来了。”李女士说。
中介人员改口,不谈“硬过”一事
8月31日下午,记者随同李女士一起来到普庆路上的这家中介进行暗访。记者注意到,这家店面的门头上标有醒目的“房友”字样及logo,另用三个并不起眼的字体写有“金钥匙店”的字样。
在店内洽谈室,记者和李女士一起见到了经办人刘经理。他表示,由于李女士已与售房人和中介方签订了三方购房合同,若因她个人原因单方取消此次交易,就是违约,需要负相应的责任。
针对此前所说的“硬过”一事,刘经理矢口否认,称其只负责“过户”,而解决不了“限购”。
“我给你写的证明里没承诺你解决限购,过户和限购是两回事。”刘经理说。
李女士追问刘经理为何明知她不具备购房资格还要收取中介费用时,刘经理给李女士出了这样一个主意:“东区房管局的办事大厅里,有很多发名片说能解决限购,你可以去那儿试试。”
当李女士提出要见该店负责人时,刘经理称其就是该店的负责人,并表示自己所经营的这家中介店面,就是房友公司的加盟店。
交谈最后,刘经理说,如果李女士不愿接受目前的情况,可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问题。
9月18日上午,李女士再次给记者反馈,表示中介称经过和卖方沟通,可解除这一买卖合同,但前提是,李女士向卖方支付两万元的赔偿金。
部门说法
房管局介入调查,提醒购房者勿轻信承诺
9月18日下午,带着李女士所反映的问题,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来到了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处进行咨询。
市场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一名购房者,应当在购房前熟悉当地的购房政策,这对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经查询,中介公司所盖公章中所显示的“郑州金渡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并没有在房管部门进行备案。
关于所谓“硬过”的承诺,市场监督管理处已不止一次接到过投诉。“多数‘硬过’承诺其实是一种幌子,打着‘硬过’的旗号去挣不熟悉购房政策购房者的钱。”上述负责人表示,因购房者对购房政策、知识并不十分了解,甚至自己都不知道自己其实具备合规的购房资格,而被中介“贪天功为己功”收取所谓的“硬过”费用。
随后,上述负责人记录下了李女士的电话,表示将安排工作人员着手对此事进行调查,待事情了解清楚后再跟李女士回复。与此同时,他也提醒广大购房人,在进行存量房交易时,不要轻信中介从业者所谓“硬过”、“有关系”等承诺,给自己的财产带来损失。
律师提醒
购房“格式化合同”也可手写附加相应条款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果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因此,即使是没有购房资格的买房人与卖房人缔结的协议,买房人依然不能以没有购房资格为由任意解除协议。如买房人因没有购房资格而不履行协议,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与之相对应的是,如卖方在知道买方不具备没有购房资格的情况下,依然与其缔结购房协议,则可视为其对于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可以减轻买房人的责任。然而实践中,在有中介介入的情况下,买房人要证明卖房人对其“没有购房资格这一事实明知”一般是非常困难的事,而本案中的李女士也正是这种情况。
“为避免落入购房陷阱,建议买房人将中介承诺的事项如实反映在购房协议或者中介协议中,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果提醒各位购房者,在购房时,买卖双方签订的往往都是“格式化合同”,但如您觉得其中有未尽事宜,尤其是对中介或买卖另一方所做的承诺存在不放心的情况,可将具体约定手写附在格式合同条款之后,并通过双方签字、按手印等方式达成协议。(编辑 吉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