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4 20:11:32来源:法律常识
一般都是开车不小心撞了别人,怎么会自己撞了自己呢?
那要是真发生了这样的情况,可不可以找保险公司理赔呢?
跟小编来看看下面的案例,告诉你答案!
熊海霞的丈夫余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信阳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以及《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并交纳了保险费用。
2014年3月5日,熊海霞的丈夫余某驾驶投保车辆行至自家门前道路的坡道,停下车辆下车检查时,车辆发生移动,撞到道旁房屋墙壁上,余某被挤压在墙壁与车辆之间,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原告熊海霞及其公婆和子女五人,多次要求保险公司对此事故进行理赔,均遭拒绝,遂诉至法院,请求获得保险赔偿。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余某既是被保险车辆投保人,又是该车驾驶员,但其在被保险车辆发生故障下车检查时并不在车上,此时余某并非驾驶员身份,而是保险车辆之外的第三人,其身份是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条件下发生了转变。事故发生时其身份转变为事故中的受害人,被保险车辆外的第三人。
因此,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其身份依法应认定为保险事故中的受害人。被告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理赔,理由不充分,且缺乏法律依据。遂依法判决被告信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熊海霞赔偿。
判决作出后,被告信阳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受害人余某因将车停在坡道上,下车检查车辆时被溜坡的车轧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虽然界定了受害人的概念,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强险表述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既没有将被保险人排除在受害人之外,也没有将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的损失排除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各类保险的规定条例均有关于免除保险责任的详细条款规定,但都未将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所受损失明确在免除赔付条款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情况,保险公司才能不承担保险责任。
而本案受害人余某经罗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其死亡系车辆移动挤压受害人的意外事故,受害人显然没有造成事故的故意。
综上,受害人余某下车维修车辆时意外发生事故死亡,符合交强险以及商业险中的“第三者”条件,可以找保险公司理赔!
所以,自己开车撞了自己,可以找保险公司理赔的。
总之,大家出行还是多注意安全,不要大意,生命只有一次,请好好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