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4 21:25:01来源:法律常识
案 由:房屋买卖纠纷
指派单位:天津市河北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潘丽
案情简介:受援人卢某某(原告),视力四级残疾,2016年6月18日通过第二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与第一被告王某某签署了编号为0000230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卢某某(甲方)将坐落于河北区某小区的一套公产房屋出售给王某某(乙方),成交价格约为五十二万元整;甲方承诺于9月1日前腾空该房屋,并承诺于2016年9月1日前将该房屋钥匙交于乙方。但合同未约定给付房款的具体时间,因此,卢某某希望解除此合同,并要求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买卖双方始终无法就给付购房款日期问题达成一致,卢某某遂决定起诉维权,后经残联转办,来到河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承办过程:中心受理了该申请,并指派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潘丽律师代理此案。卢某某于2016年8月20日到河北区法援中心办理受援手续,此后,潘律师多次与受援人及其家属沟通,指导卢某某以邮寄的形式,先后两次发催告函敦促对方尽快给付购房款;又于2016年9月1日邮寄一份解除此买卖合同的解除通知函,邮寄信息显示,均已由对方当事人本人签收。
经研究,潘律师发现本案存在以下关键问题:
首先,此房屋买卖合同写明受援人应在2016年9月1日之前将诉争房屋腾房并交付钥匙给乙方(王某某),但却未明确约定购房款的给付日期。
其次,本案中谁负有房屋公产转私产的主要义务。潘律师抓住了对方当事人王某某提供的证据——一张7000元的收据,即王某某要求中介为其办理公房转私产的费用。此证据充分说明本案义务人是购房一方,而非本案受援人,加之合同明确约定,甲方需配合乙方办理公产房(单位产)转私产的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最后,本案是否符《合同法》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必备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符合解除合同的必备要件。
庭审中,潘律师紧紧围绕上述问题和相关法律规定,据理力争。最终,为减少诉累,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在征得卢某某同意的基础上,潘律师与主审法官共同努力,最终促成双方和解。
承办结果:受援人与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格从520000元增到556000元,并约定若未在45天内交付购房款,则受援人有权解除此合同,定金不予返还。
案件点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本案涉及到多个知识点,从主体的选择,案由的确定,到诉求的提出,以及如何举证等。援助律师从各方面为当事人分析把关,最终经过对比选择了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诉讼思路解决本案,达到了较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