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09:22: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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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禹律师: 牛某诉*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劳务合同/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10年3月至4月,建筑公司雇佣牛某的铲车挖太阳山*镁合金厂平整场地。工程结束后,建筑公司出具单据8张,证明 欠 牛某 劳务费20270元。虽经牛某多次催要,建筑公司一直未付。为了维护牛某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
1、建筑公司向牛某支付拖欠的劳务费20270元整;
2、诉讼费由建筑公司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至4月,建筑公司雇佣牛某在太阳山镇*镁合金工地平整场地。工程结束后,经结算,建筑公司共计 欠 牛某劳务费20270元未付。后经牛某多次催要,建筑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牛某遂起诉来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裁判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2011)红民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
一、由建筑公司于2011年3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牛某劳务费20270元;
二、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建筑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作者:金禹律师,本案中锁某的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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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