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4 21:36:58来源:法律常识
许多学生选择在假期期间参与社会工作,获取报酬。但是,近年来假期工因工受伤问题频发,由此产生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案件日益增长。
假期工,顾名思义,年满16周岁的学生在假期时间去参加一些有偿工作;工伤,即是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但是这里的“职工”并非是我们常规意义上的工作人员,而是与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职员。那么要认定为劳动关系就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双方必须是适格的劳动关系的主体,即用工方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劳动者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第二、双方的关系必须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所以开始用工是关系建立的始点,无用功无关系。根据劳动部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虽有“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可以看出,该规定针对的主体是在校学生,适用的情形系“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特征为双方关系的临时性、短期性。所以,假期工一般情况下不能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也不受《工伤保险条例》的约束,即使因公受伤也不能认定为工伤,无法适用工伤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获得救济。
既然假期工因工受伤无法认定是工伤,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该如何维权?
假期工和用人单位的关系其实质是一种劳务关系,受《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调整,也可以适用人身损害(侵权)的相关规定要求雇主进行赔偿。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法律意义上的工伤,属于人身损害的范畴,只是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区分。简单来说如果根据“工伤”索赔就可以不用人身损害索赔,毕竟工伤赔偿对于员工来说更有利——诉讼成本低廉、伤残评级门槛低、赔付主体有保障、无需分责等。
对于假期工,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尽可能跟用工方签订书面的用工合同,写明主体、工作内容、薪资标准、违约赔偿等问题。
2、平时工作多保存工作的证据,比如工作牌、工作服、工作期间拍照等。
3、发生损害注意保存受伤原因证据,必要时可以报警以证明事发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用工单位也一定要注意以下问题,以免造成巨大损失:
1、假期工工作受伤不认得为工伤并非绝对,如果该工作人员是大学快毕业提前找工作并在毕业后打算继续在此工作的学生、高中毕业还未进入大学的学生或者是已满16周岁学生保留学籍长期外出工作养活自己的,那么有可能您们建立的就是劳动关系,因工受伤即认定为工伤,在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就需自己承担责任。
2、建议和暑假工签订书面合同,权利义务约定清楚。
3、对于暑期工用工前进行安全培训,并留存相关证据证明,这有利于在诉讼过程中过错证明并分责等。
假期打工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现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的规定并不详尽,所以不论是劳动一方还是用工一方,都需谨慎处之,尽量营造一个安全、合法的用工环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达到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