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4 23:37:04来源:法律常识
【事件回顾】
王先生家住江西九江,3年前,好友李某以做生意为由向其借了20万元,承诺1年内连本带利还清。
转眼一年过去,李某不仅一分钱没还,连借钱的事都闭口不谈,要不是王先生多次旁敲侧击的提醒,李某恐怕早就忘了还有这回事,一开始,李某还承认借钱的事实,只不过还钱的事是一拖再拖,从“2个月还”到“下周就还”。
到后面李某眼见事情拖不下去了,索性耍起无赖狡辩道:王先生的钱是投资给自己做生意的,生意本就有赚有赔,现在生意赔光了王先生却跑来要钱,哪有这个道理。
王先生没想到多年的好友居然会因为这种事闹掰,但这20万毕竟也是自己的“血汗钱”,无奈之下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偿还欠自己的20万元。
虽然当时王先生并没有要求李某写借条,但幸好有转账记录以及聊天记录等辅助证据同样能够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且李某知道开庭也没有出现,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在10日内偿还王先生本金+利息总计21万余元。
然而李某是打定了主意赖账,直到判决期限的最后一天也没有还钱。
在王先生申请强制执行后,面对执行法官李某更是嚣张地说道“还钱是不可能还钱的,反正你们最多也就是拘留我15天”。
【事件分析】
在这里只想说李某实在是太“天真”了,欠钱不还虽然只是民事纠纷,但如果在法院判决后有能力履行判决却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是构成拒执罪的。
王先生和李某毕竟是多年好友,对李某的财产状况不说了如指掌也是略知一二,根据王先生提供的财产线索,法院调查到李某在王先生起诉后,曾先后分多次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车辆以及存款无偿转移给父母、妻子,造成了无财产可执行的假象。
最终,由于李某拒不提供财产报告,并且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已经符合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却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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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东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