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05:54:21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1)皖0104执恢1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葛伟伟
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899号荣凤苑小区24幢505室
身份证号:3401111984****7575
立案时间:2021-01-04
执行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葛伟伟于2018年7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费10000元,此款支付至原告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指定账户(户名: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卡号:7350510182600000701,开户行:中信银行合肥政务区支行);二、被告葛伟伟如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则另需支付原告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违约金3000元;三、本案双方无其它纠纷;四、案件受理费169元,减半收取计84.5元,由原告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7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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