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间:2022-10-31 11:19:06来源:法律常识

证券代码 301100 证券简称 风光股份 公告编号 2022-01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2022年1月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现场会议于2022年1月24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磊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150,086,5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04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50,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86,5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3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86,5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与会股东经过认真审议,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韩公望因个人原因辞去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0,07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8%;反对12,186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261%,反对12,1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07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并与其他董事组成第二届董事会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0,04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4%;反对39,886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3.9348%;反对39,8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6.06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议案》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9348%;反对39,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06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议案》

本议案达到法律规定的2/3有效表决权获得通过。

6. 审议通过了《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指派的黄鹏、于洋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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