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找律师跟员工面谈,老板找律师跟员工面谈怎么说

时间:2022-11-25 06:05:59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作者:王鹏 文章转自:iCourt法秀

本文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仅供交流学习,如有异议请私信联系删除

咨询完无下文?律师接待当事人的25个“要”与“不要”

接待当事人是每一个律师开展每一项法律服务工作的开端,对于法律服务事项的委托、承接、办理均至关重要,看似再简单不过的唠嗑聊天、待人接物、迎来送往,实则蕴含着大学问、大智慧,稍有不慎就会与当事人失之交臂。

那掌握哪些方面的技巧与方法,坚守怎样的原则和底线才能够事半功倍呢,一起来学习吧:


一、要“有备无患”、不要“仓促应对”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接待当事人之前的准备工作对于顺利、全面地完成整个接待流程是至关重要的,律师可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做准备工作:


1.收集和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就客户所遇的法律问题进行初步了解和研究,并就相关法律法规、法学理论、司法案例等形成书面的初步研究成果;


2.告知客户需要准备并携带与拟咨询法律问题或案件相关的材料;


3.根据客户或案件需要准备好律所宣传资料、律师(团队)简介、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及收费标准等文件;


4.根据客户或案件的需要可以准备先前代理过的类似案件的卷宗材料,适时地向客户展示(基于对先前客户隐私的保护,应选择合适的展示方式),从而提升客户对律师解决相关问题能力的信心以及委托的决心;


5.根据案件需要列出接谈提纲及拟了解的问题;


6.根据客户及案件情况选择最“匹配”的团队组合并明确各团队成员之间的具体分工。


二、要“望闻问切”、不要“八卦闲聊”

每一个当事人来到律师事务所都是带着困扰、难题来寻求律师给予解决方案的,就像我们的公众号所倡导的“合睿·鹏团聊法,与您聊法,提供疗法”的理念一样。带着“疾患”和“病痛”的当事人来到我们律师面前,我们需要将自己定位成一名“医生”的角色,通过“望闻问切”的方式最终提出解决方案,而不是为了自己茶余饭后有闲聊的话题而满怀好奇的以听故事的八卦心态去打听案情当中的是是非非,不关心当事人的真实关切、更不关心问题的解决思路,最终沦为一名“庸医”。那么究竟如何做到“望闻问切”呢?笔者觉得:


1.望,远观眺望。通过对当事人穿着打扮、言谈举止的用心观察,就当事人的品味、涵养甚至是受教育程度等做出基本判断,从而营造适当的、无障碍的语言氛围进行交流;


2.闻,愿闻其详。一定要让带着悲伤故事的当事人有机会被倾诉,听他道尽苦与乐,既是当事人对情绪的释放,也是律师了解当事人关切和诉求的主要途径。因此,有耐心、有回响地听当事人叙述案情尤为重要, 但是对于严重偏离主题、语无伦次的当事人,恰当的“引导”与“打断”也是必要的;


3.问,刨根问底。当事人自认为关键的事实有可能仅仅是精彩的故事情节而并非是律师基于梳理法律关系所需要了解的事实要点,所以通过全面的发问,从“平铺直叙”与“暴风骤雨”当中提取有用的信息,避免被当事人的情绪误导便是律师掌握案件事实的关键所在。若对案件事实存疑,一定要有“打破砂锅问到底”的坚持,不能因为顾虑当事人的畏难情绪而将关键事实遗漏,这也是律师对当事人和案件负责的体现。在全面发问之后,可以考虑以“通过您的描述,我对事情有了大概的了解,我现在再复述一遍,您看对不对……”的形式归纳、确认事实要点;


4.切,切中要害。开药方抓药应该是每一次诊断的落脚点,望、闻、问都是为了更好地切入分析,对于当事人而言,心怀疑虑而来、带着方案而归,才算是不虚此行。所以最终提供条理清楚、思路严谨、逻辑严密、张弛有度的律师专业分析及解决方案,才能让整个接待过程圆满收官。


笔者认为,望闻问切四个“环节”,对于律师而言,最关键的应该是“问”,只有通过全面发问才能够为科学诊断病症奠定基础;对于当事人而言,其最关注的点则是“切”,这既是其此行的目的,更是其评判一个律师优劣的标准。


三、要“感同身受”、不要“置身事外”

律师在接待当事人乃至整个办案期间都要时常提醒自己学会“换位思考”,不能以一副事不关己的心态只是听了法律事实梳理了法律关系之后就闷头办案;要学会设身处地地去理解当事人为什么会这么想、为什么要这么说、为什么会这么做,不能以一句简单的“法律不是这么规定的,你怎么能这么想?”来回应当事人。


要求自己做到感同身受、共情共鸣,无论是为了赢得当事人的信赖还是为了让当事人接受律师的观点,都是至关重要的。


多数寻求法律帮助的当事人都是在遭受了“伤害”、遭遇了“背叛”之后来找的律师,出于“防卫”心态,当事人对律师心存疑虑甚至略有抵触都是常见也能理解的,针对这一类当事人,可用共情方式缓解气氛,比如说:“我听了你的话,深有同感”或“我也有过你说的类似经历”;还可以用一些肢体语言表示对当事人的同情和理解,如点头认同、眼神交流、手势互动等,情感上的共鸣能快速、有效拉近双方之间的距离,也会使自己能更好地理解对方所要表达的意思。


四、要“四目相对”、不要“心不在焉”

任何一个坐在你对面向你倾诉的当事人都渴望自己被重视、被关注,对当事人而言,他会时刻注意到你什么时候移开了视线,什么时候又重新开始了眼神的交流,从而判断你是否真诚可靠,或是否心不在焉。


眼睛是心灵的窗户,就律师而言,应当要求自己在与当事人交流时时刻目视对方,让当事人感受到被关注的温暖。如果律师一会儿刷手机、一会儿玩钢笔、一会儿翻阅其他与案件无关的材料,这些不经意的“小动作”都会让当事人感觉到你是心不在焉的、是轻浮烦躁的,是无力或无心处理他的事务的。


另外,你不仅要注意自己的表情,也要时时观察对方的表情。有的当事人不敢看律师,有可能说明他的胆怯心态还没有消除,也有可能表明当事人对律师也是持怀疑态度的,这就要求我们适时调整自己的态度,争取打消疑虑、建立信赖。


因此,眼神交流是最为重要的非语言信号,你必须掌握好怎样与别人进行眼神交流,掌握好眼神交流的时间、时机,弄明白为什么进行眼神交流,这对你的业务开展十分必要。


五、要“回应关切”、不要“答非所问”

当事人找到律师,对他来说最关心的是找“答案”,也就是他这个问题怎么处理、他这个纠纷怎么解决,他这个疑难怎么排除,这是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也是“望闻问切”中最重要的“切”这一环节。


那对律师而言,积极回应当事人的关切才能让他体会到找律师的价值,不要与当事人聊了数个小时,当事人仍然不知道自己的问题该怎么解决,反而更加糊涂迷茫,你又如何让当事人心甘情愿的向你支付咨询费甚至委托代理呢?


当然,在根据现有材料和事实的确无法得出确定结论的情况下,可以给当事人说:“我们还需要再系统、完整的将材料收集、梳理之后再进行研究分析以得出相关结论。”


这种不轻易下结论的答复不会让自己显得不专业,反而会让当事人觉得你是一个认真负责的律师,同时也为下一步继续跟进案件做了很好的铺垫,切不可为了“留住”当事人,给了他一个答非所问、似是而非的结论,这样的答复非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有可能后患无穷。


六、要“事无巨细”、不要“粗枝大叶”

能够形成纠纷,必然有其事态发展的“非常规”之处,律师一定不要以自己的生活经验或者惯有思维去设想当事人未曾向你交代的案件事实,很多案件细节的出现都是你未曾想到的,但它却偏偏就出现了,而所有真实出现的场景和情节都是最符合逻辑的。


因此,律师在与当事人交谈时以追问到底的“好奇”心态深挖案件事实则是必须的,也许哪一个情节就是解决整个问题的突破口。不要仅仅了解了一个故事梗概就认为自己已经无所不知了,若刚开始时的思路定错了,接下来做再多的工作都将是背离正确方向的无用功,最终你没有想到而对方律师或者法官想到的问题或情节,都有可能让你在法庭发问环节难堪。


七、要“用心倾听”、不要“自以为是”

很多当事人在与律师见面后,一方面因为对律师的工作属性、职业特点不了解,则会产生紧张甚至畏难的情绪;另一方面总担心给律师遗漏了什么要点,所以此时“絮絮叨叨”“词不达意”则是律师面对当事人常有的感受。


在这种情况下,“身经百战”的律师有时候会有一点自己的“小聪明”,要么给当事人说“你不用再说了,我知道你要说什么”,要么心里在想“你的那些小心思我都知道,就不拆穿你了”,从而打断当事人看似与事实无关的发言或引导当事人开始随着自己的思路叙述,甚至已经自动过滤了当事人的发言。这些都是律师自以为是的表现,其实有可能“剑走偏锋”。


我们更应该强化的是自己能够从纷繁复杂的陈述中梳理出有用事实的能力,而不是轻易地打断或者不耐烦地引导,以免适得其反。


八、要“不厌其烦”、不要“烦躁无奈”

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当事人,案子在自己的手上放了三五年不启动,委托律师之后三五天就急着要见“结果”,他错误地认为法院或者律师只办他一个人的案子,委托了或者立案了之后应该就会立刻有结论,然后对律师开始“爱得深沉”,天天发微信表达自己其实对案件并不成熟的想法和思路,或者时时在与自己的律师展开辩论,三天一问,五天一催,一周一辩。


遇到这样的当事人,我们好多律师因为工作的繁忙、因为当事人的不理解就开始不耐烦甚至烦躁,常有的想法或说给当事人的答复便是“既然案子已经委托我了,你就放心再不要管再不要问了,我会操心的”,然后草草地挂掉电话开始忙自己的事情,因为固有的思维和抵触的心态,当事人说了什么想法和思路,律师有可能都没有听、没有看。


针对这一种现象,笔者认为,“案子委托我了你就放心,我会操心的”这种让当事人安心、有安全感的说法并没有错,但不能因此就再听不进去当事人的建议,这是万万要不得的。


多一个想法便多一条路,多一句催问便多一份操心,我们永远要相信,当事人本人对案件思考的时间、广度肯定是要远远大于律师的,即使他的思路和想法当中有90%是不成立的,但也许仅有的10%可能就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呢?学会用“感同身受”理解当事人“焦躁”的语气,然后用包容的心态过滤、消化他的每一句话,不要过于抵触,抵触的次数多了、力度大了,你的当事人有可能就被你无情地推到其他律师那里去了。


九、要“方法当先”、不要“风险当头”

我们每个人都去找医生看过病,大家试想一下,当你因为感冒发烧去诊所看医生,医生简单诊断后没有开药方而是带好口罩先给你说:“你有可能是感染了奥密克戎变异毒株的新冠肺炎,有可能最终不治而亡;当然,即使不是新冠,感冒也有治不好的可能。你还要我继续为你开药吗?”你会不会在心里念叨一句“神经病”,然后拂袖而去呢?我想会的。


现实中这样的医生是没有的,但是这样的律师却是有的,当我们的当事人将一个案子给我们陈述完毕之后,面对千疮百孔的事实、面对殷切期盼的当事人,律师没有深入浅出地为其分析、没有循循善诱地为其解答、没有想方设法地为其补救,而是首先甩出一句:“你这个案子风险很大,极有可能败诉,这是《风险告知书》,你先签一下,如果你有意委托的话,我来给你报价!”试想当事人是何感受。


不管是患者找医生还是当事人找律师,希望得到的都是治病的药方和解决问题的策略,都是生的希望而不是死的必然,这也是医生和律师共同的价值所在。在初次接谈过程中,首先提出方法、将自己的价值也就是我们能够为当事人做什么呈现出来,将我们为当事人创造价值作为我们获取价值的前提,而不是将自己的责任先洗脱干净,这是赢得当事人信赖的基础。


十、要“自然轻松”、不要“紧绷压制”

有些当事人不了解律师的工作性质和角色定位,见到律师之后难免紧张(当然也有可能是因为律师的气场过于强大、表情过于严肃所致),无论任何情况下,律师举止大方得体、语言平和自然,为当事人营造一个轻松自然的接待氛围,都会让当事人消除不适和紧张并最终坦诚相待。


笔者认为,化解紧张氛围很有效的一个方式便是在开始正式沟通案件之前先聊一些其他正面、积极、阳光的“题外话”,如:


“你觉得我们律所的办公环境怎么样啊?”

“今天的天气不错,人的心情也跟着好了,你说是吧?”

“我听说您是七零后,看着一点都不像,气质比我这个九零后都好的!”

“最近一个XX案件(与即将接待的案件类似)处理得不错,当事人比较满意,更加提振了我们处理此类案件的信心。”等等。


聊着聊着你就会发现当事人紧锁的眉头舒展开了,然后我们便能自然而然、润物无声、春风化雨般的切入到正题了。


十一、要“循序引导”、不要“信马由缰”

由于当事人大多不具备严谨的法律思维和严密的法律逻辑,所以在与律师沟通时往往不知道应该说什么、重点说什么,甚至还会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故意或无意的避重就轻,这样不但会漏掉一些重要的信息,还有可能误导律师作出错误研判。这就要求律师要有敏锐的意识、掌握恰当的技巧,适时地进行有技巧的发问和引导,还要求律师要结合自身经验和专业知识对残缺的信息进行客观地分析、判断、补全,尽可能地还原事实的本来面目。


当难免遇到比较“啰嗦”的当事人时,说话没有轻重主次、缺乏前因后果,比如咨询离婚的时候,一直游走在婆媳矛盾上耿耿于怀而无法切入主题,十几年的恩怨一言难尽不吐不快,越在这个时候我们越要耐得住性子,不要径直打断对方,要学会合理引导、通过询问的方式让对方以简短、准确的方式来表述案情。


对律师而言最宝贵的莫过于时间,在询问当事人时要明确、有目的、有导向,可以根据不同的当事人选择不同的发问方式,整个接待过程中在用心倾听的同时要由律师引导发问,引导当事人按照律师的思路、按照证据规则、按照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要件的构成来进行思考和回答问题,不要让当事人想到哪说到哪、律师更不能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


十二、要“高效沟通”、不要“互猜心意”

因为知识水平、文化层次、所处环境的不同,在与当事人沟通的过程中,律师难免会遇到一些没听懂、没领会的事实和观点,在这种情况下一定不要认为打断是不应该的、追问是不礼貌的。其实不然,适时打断、引导发问、及时总结,都能够使沟通变得更加高效,不要以互相猜忌去解决各自的“疑问”,最后极有可能南辕北辙。


我们期望在与当事人的第一次接谈后就建立彼此之间的信任,而不是仍心有疑虑、互相猜测。


与当事人建立相互信任和融洽的关系始于初次接待,并且这种关系将贯穿于案件代理的全过程。


要对当事人真诚并尊重,就如同律师期望被尊重和认可是一样的,律师若想有效地开展工作,就必须让当事人在初次接谈中感觉到你像对待朋友一样关心和尊重他,而不是像对待做了错事、一无是处的人一样去责难他。


有的当事人遇到纠纷心情比较沉重、焦虑和不安,你要尽量给他们减压,让当事人看到希望和光明。律师应该表明十分关注并理解当事人面临的问题,并使当事人感受到真诚和善良,这样他才会相信你是有诚意和能力解决他的问题的。


十三、要“及时反馈”、不要“石沉大海”

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能够通过一次接谈便将委托、付费、事实、证据、思路等交代清楚的,第一次洽谈后为下一次的见面留下“任务”是常有的事情,比如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客户也往往会“货比三家”后再下结论,所以第一次接谈后对案件进一步的研究分析并形成书面律师意见这一工作便显得尤为重要。


一方面,很多律师有“不见兔子不撒鹰”的错误心态,认为客户还没有委托、更没有付费,自己没有必要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研究这个将来都不知道会不会委托的业务,等委托之后自己再全力以赴去做完全来得及,所以对于双方第一次接谈结束时留下的“等律师进一步研究”的作业也是一拖再拖。


另一方面,从客户的角度考虑,他有可能已经像热锅上的蚂蚁一样在焦急地等待了,而律师的意见却迟迟未见,因为未委托所以也不好意思催促,无奈只能去找别的律师碰碰运气,而另外一个律师却正好深谙要“及时反馈”、不要“石沉大海”之道,所以加班加点不计回报(当然,这里我们要相信,回报有时不在当下,有可能是长线的,要耐得住寂寞)地完成了律师意见并提交客户。最终的结果自然也是可想而知的。


十四、要“具体明确”、不要“含糊暧昧”

中国人讲究“看透不说透、看穿不揭穿”,这作为一种美好的人格修养和做人哲学并没有错,但它并不适用于律师接待当事人的工作之中。


在律师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当事人期望得到具体、明确并有可操作性的行动方案或者解决思路,就像无论中医还是西医,治疗方案都是要精细到克、毫升、一日几次、一次几剂等是一样的道理。


我们允许有前提、有假设,也允许有两套以上的解决思路,但无论如何,最终到当事人那里的律师结论都应该是具体明确的,而不是模棱两可的,一定不能让当事人在与律师沟通完之后更加没有了头绪,更加不知道下一步的方向在哪里。


同时,大多数律师总会认为“提钱伤感情”,尤其在律师费的报价上会犯这个“含糊暧昧”的错误,其实最终报价高或者低自有其更深层次的道理,但是无论高低,明确具体永远是第一准则,也是当事人所期待的。所谓“明确具体”,一定要说明该律师费包含的代理阶段、风险部分费用的计算标准、费用的支付时间等等,明确具体的态度便于高效便捷的沟通,切不可因含糊暧昧而引发猜忌,最终丢了客户。


十五、要“谨慎解惑”、不要“轻易断言”

我们都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道理,初次接谈时的当事人对于事实陈述、证据收集往往是不全面的,而当事人基于趋利避害的心态多会从自己的角度出发,讲自己的理、说自己的词,所以律师在聆听时一定要保持客观谨慎的态度,不可妄下结论。


有的律师想极力表现自己熟悉该方面的法律知识,在当事人还没有全面陈述的情况下、在对案件事实还没有全面了解的情况下就得出结论,导致得出的结论与事实不符反而让当事人觉得律师不够成熟稳重。所以说,对律师而言,在说之前先学会听,很重要。


律师关注过程而当事人却只关心结果,没有任何一起案件律师是能够向当事人保证结果的(当然这也是不被允许的),但几乎每一起案件在接谈之初当事人都会询问律师“我这个案件胜(败)的概率有多大?”。值得我们探讨的是,何为“胜”,何为“败”,“概率”一词用在一起诉讼案件的结论评判上又是否合适,这些看似很深奥的问题我们今后再探讨。这里就讲,当事人的这个问题已经抛出了,在初次接谈时,我们又该如何回应呢?


笔者认为,一个案件最终结果的呈现必然是多因一果的过程,而律师能够左右的仅仅是其中一个或几个因素而已,对方的证据、对方的答辩观点、不同的法院、不同法官的办案思路及作风习惯、法律的适用、对同一法律规定的不同理解、送达与执行甚至当下肆虐的疫情等等诸多在初次接谈时都不确定的因素都使得此时不能对案件将来的结果作出预判。


另外,我们还要给当事人树立一种思路,即打官司不是盖房子,不是说只要有合理的设计和技术过硬的施工队伍,则将来的工程质量必然就是“鲁班奖”;从审判三段论的角度来讲,打官司更像是对已经完工的工程组织验收下结论,打官司时相关法律规范这一大前提是有据可循的,案件事实这一小前提也已经基本是确定形成的,而打官司的过程就是通过客观还原、充分论证而无限接近正确的推演结论的过程;在大前提与小前提已经基本确定的情况下,并不是说付出 200%的努力或不计成本聘请“绝对专业”的律师,就能将所谓 10%胜率的案件扭转至 90%。


在分析案情、提出方案时一定要有理有节有据,切不可为了迎合当事人、为了承揽业务而大包大揽。要切中要害、进行多方面风险分析,第一次接待当事人时要对案情分析适当保留,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为准进行分析,结论性的工作尽量在对案情及证据材料充分了解、研判后做出。


十六、要“平易近人”、不要“盛气凌人”

来到律师办公室的当事人们多经历世间百态,有的是“受害者”的遭遇,但也有的是“过错方”的身份,比如一些离婚案件当中因为家庭不睦而出轨的过错方,一些无力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方,一些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等等。


他们的确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负面评价,但这个负面的评价一定是要来自于他即将委托的律师吗?当然不是。


即使可以站在道德的制高点,我们也不能紧盯着他人的错误不放,以盛气凌人的态度去轻视甚至谴责他,你以为这样会“打压”他的气势,让他对结果有合理的预期、让他做好为自己的错误埋单而并非因为律师的原因所致的心理准备。


当然,这也没有问题,但这完全可以在以后的沟通过程中慢慢的向其渗透,若初次接谈便紧追不舍则很容易让当事人错误的认为你是一个傲慢并且有偏见的律师并最终离你而去。


试着用一些“嗯嗯,没关系”“没事儿你说”“我理解你的心情”等言语作为口头禅与他交流,会让当事人原本敏感、脆弱、试探、自责的心态和因此而产生的戒备、疏远慢慢化解、拉近,最终效果会事半功倍。


十七、要“因人而异”、不要“一成不变”

作为一名诉讼律师,我们会遇到形形色色不同阶层的当事人,有城里人也有乡下人,有知识分子也有文盲,有国家干部也有工人农民,有董事长也有打工仔等等。因为不同当事人生活环境、理解能力、文化水平、格局修养等的不同,要求律师对待不同的当事人应采取不同的谈话方式、营造不同的语言氛围。


有的需要用法言法语体现自己的专业操守,有的需要用百姓的通俗语言把法理讲透彻、道理讲清楚,以体现律师的温度情怀。


比如我们要给一个刚刚离过婚的“钻石王老五”讲关于合同解除的道理,就可以很好地将“合同”与“婚姻”比照说明:要约承诺、你来我往的过程好比暗送秋波、互表爱意;磋商谈判、互诉衷肠的过程好比卿卿我我、热恋当中;起草合同、互发修改又好比提亲订婚、商定彩礼;一纸合同、握手合作好比领证结婚、海誓山盟;发货收货、验收调试履行合同的过程又像极了婚后一起生活的柴米油盐;你违约、我迟延的互相指责就像是共同生活期间一言不合后的争争吵吵;合同不能随意单方解除就好比离婚要么协商一致,要么需要诉诸法院的道理一样……这样的举例说明既朴实无华、又耐人寻味,但无论如何,最终只要你的分析和解释准确具体,给当事人提出的救济途径和解决方案切实可行,当事人都会对你产生好感。


十八、要“临危不乱”、不要“不知所措”

没有谁是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全科大夫,有时候接待一些当事人,可能他的案子是你从来没有触及过的领域,当事人抛出的一个个问题正化作一阵阵冷汗在你的后背流淌。


越在此时,越是对律师提出挑战,很多律师难免会有一丝慌乱,送客出门则于心不忍、望闻问切却力不从心,当事人自己也不想让自己的案子成为律师第一次练手的“小白鼠”(当然,当事人高度信赖,愿意让你边学习边服务的另当别论,这种信赖的形成反而值得我们学习,我们也相信你能够将“高度信赖”转化为高度认真与高度负责)。


现如今,专业化分工的概念早已经在行行业业都深入人心且受人尊重了,面对上述情况,沉着应对、冷静分析,本着为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在说明情况后,将自己能够化解的问题有理有节有据的做出解答后,我们要学会“傍大款”,将当事人及案件一同引荐给在该领域内更加专业的同事或同行并抱着共同学习的心态继续跟进案件实为上上策。


此时,对于当事人而言,我想他会为你的坦诚、认真、负责而感动;对于接受这一份信赖的“大款”来说,如果案件最终形成委托并收费,他不但不会吝啬与你分享他的专业技能,更不会吝啬与你分配已经收取的服务费用,正所谓“大家好才是真的好”。


十九、要“创造价值”、不要“利欲熏心”

就像笔者所执业的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合众之睿,服务社会,努力做最受尊敬的律师”的律所文化内涵,如何做真正受人尊敬的律师,最重要的一个前提就是要首先为当事人创造价值。


“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作为律师,为当事人化解争议、解决问题才是终极目标,律师不能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为当事人制造“麻烦”,在能够让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我们就应当本着从当事人利益出发的角度,为当事人创造最大的便利。


比如说,通过接谈沟通,当我们认为打官司维权并非上策的时候,就不能为了委托收费而继续引导当事人往诉讼的方向发展;再比如说,我们代理一个案子,虽然可以代理一审、二审甚至再审使我们能收取更多的律师费,但是要知道如果能让当事人调解结案,才是真正的为当事人解决了问题,甚至以二审律师费作为“成本”考量使当事人权衡后自愿达成和解,将更显高风亮节。


因为对于当事人而言,打官司的成本不仅仅是律师费,时间、精力和未来各种不可预测的不确定性都有可能不如一句“尘埃落定”让人心安,这就是为什么很多刑事案件被告人在判决作出前不认罪、作出后却不上诉的原因。


二十、要“保护隐私”、不要“倾囊而出”

当事人向律师陈述的案情多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虽然出于礼貌当事人没有开口要求让我们为其保密,但并不代表我们就可以将当事人的隐私作为自己茶余饭后消遣的谈资,没有开口要求是因为当事人认为这对于律师来说是不言而喻的职业素养,既然如此我们就更应该严格要求自己做到“守口如瓶”。


若非用于业务研讨、研究的目的,绝不能将案情泄露给服务律师以外的人员,即使要作为研究“标本”,对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及案情的关键细节等也要做隐名、淡化的处理。


当我们有些律师为了“标榜”自己的办案成绩而将法律文书拍照发到社交平台的时候,请认真检查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对方律师的信息、主要案情、合议庭组成人员等是否被“马赛克”遮挡,即使已经完全遮挡,也请考虑本案是否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或这样的“炫耀”其实并不会被当事人所喜欢。


既要保护正在接待的当事人隐私,同理更不能向正在接待的当事人泄露其他当事人的隐私,因为对你的下一个当事人而言正在接待的当事人也是“其他当事人”。当然,也要学会保护自己,若不相信一见钟情,则请将信赖交给时间。


二十一、要“白纸黑字”、不要“口头君子”

通过“拍胸脯”“打包票”方式敲定一起重要事件的年代已经越走越远,在我们律师一直告诫自己的当事人要有“契约精神”的时候,不能换作自己却做了“口头君子”。


针对委托前的事实问询、风险告知,形成《事实问询笔录》《风险告知书》,这样的“白纸黑字”一方面能够锁定案件事实,尤其是对己方不利的案件事实,能够很好地解决开庭时当事人不去而事后有可能不认可的情况;另一方面,提前告知风险,既能让当事人理性选择是否继续委托,也能够合理地降低当事人的心理预期,化解此后案件结果不理想时当事人不该有的“责难”。


针对委托时的付费方式、代理阶段,及时签署约定明确、具体可行的《法律服务代理合同》,这样的“白纸黑字”既能及时将双方的信任和嘱托明确并深化,避免彼此互猜心意最终影响案件正常推进,也能够明确彼此权利义务,避免律师按部就班的按阶段代理,而当事人却简单地认为付了费用就要以“最终解决问题”为服务终止的节点。


针对委托后的诉讼方案确定、代理工作汇报,及时形成《诉讼策略分析报告》《委托人告知书》等建议类、告知类、汇报类文件,这样的“白纸黑字”既能够体现律师的专业能力,也能够使得当事人有“我的律师很用心”“我的律师很尊重我的意见”“我的案子到什么阶段了我知道”“我的案子最后有这样的结果是律师努力的结果(或律师已经很努力了)”等正面评价或极佳的服务体验。


二十二、要“三思而后言”、不要“逞口舌之快”

有的当事人找到你的时候有可能已经咨询过三五个他“并不满意”的律师,或者是一审败诉之后拟委托你为他提供二审代理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免不了会有意或者无意地向你说起他对此前接触律师的看法甚至不满,越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越是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能为了迎合甚至讨好当事人便不分青红皂白的和当事人一起指责谩骂。


试想,此刻的你为了逞一时的口舌之快而和当事人一起“同仇敌忾”,事后冷静下来当事人会对贬损同行的你抱何看法;若最终你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同行的处理结果无异,你的指责是不是看起来就是一个笑话;若你对同行的评价你一言他一句的添油加醋后传到同行耳中,你又要作何解释?


有的当事人也许因为在案件当中遭遇到了“不公”,也可能因为自己的“执念”而始终无法接受本该败诉的结论,找到律师之后便免不了要抨击法治环境、吐槽法律规定,此时的我们则更应该保持高度的敏锐性并慎之又慎。


不能在不了解具体事实、未做任何调查的情况下便信口开河,你不能排除当事人为了找到难得的“志同道合”者而将与你的聊天内容留痕甚至四处宣扬,届时被约谈、被处分也不是没有可能。


笔者自 2012 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深感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环境越来越好带给我们的便利,再不用去考虑是不是要“讨好”裁判者才能给自己提供便利,再不用担心自己没关系、没人脉仅凭一腔热血无法做出一番成绩。试想一下,作为律师,完备的法律规定和清朗的司法环境不仅是我们所期盼、赖以生存的工具和前提,更是良法善治的基础,即使存在“不完美”的地方,我们应该想着如何略尽自己绵薄之力去改善它,而非自断双臂、自毁前程的去抨击它。


二十三、要“此一时彼一时”、不要“站着说话不腰疼”

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当看到或听到“不合情理”的事实出现时,我们律师经常会以律师思维对当事人求全责备地说“我就不理解你当初为什么不签书面的合同,这么大的事儿两个人三言两语就开始干了,现在出问题了,连一张纸都没有!”“我就想不明白你给他借钱为什么不打借条,现在人家不认可,你让律师怎么办?”


笔者想说的是,因为你不是他,你也没有经历他当初经历的场景,你自然不会明白、不会理解他为什么当初会这么做。


就像你只看到他俩如今分道扬镳且即将对簿公堂,却不知道他们当初是如何的“情投意合”、肝胆相照,自然就不会理解他们为什么合伙经营不白纸黑字签订书面合同;就像你看到他给被告借了 5 万元用的是现金还不打借条,却不知道他年龄大了,不会用手机银行、微信转账,他还相信朋友之间有信任,不能因为一张借条伤了情面,自然也就明白他当初的所作所为了。


所以说,此一时彼一时,要学会设身处地去理解,不要求全责备、站着说话不腰疼。与其如此,还不如多想想就目前的情况,如何发挥律师的聪明才智,为当事人力挽狂澜、扭转局面,这不正是律师价值和作用的体现吗?


二十四、要“学会拒绝”、不要“助纣为虐”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况且做律师的终极目标肯定不会是为了钱财。即使最近的你业务状况不理想亟需承接一个案子提振自己或团队的信心,那么也不能没有原则和底线,遇到如下几类当事人,建议绕道而行,既是坚守原则和职业素养的体现,也是防范风险并自我保护的举措:


第一类,对律师在案件当中的作用存在认识误区,不愿意承担任何诉讼风险的当事人。这一类当事人的典型表现就是:“我既然花钱委托了律师,这个案子肯定就要赢,就要达到我的目的,否则我找律师干什么?我给律师付的费用不就白付了吗?”他不会考虑自己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诉讼、执行过程中有可能会面临的各种不确定的因素,而是简单的将委托律师等同于一般的“买卖”行为,既然是买卖,我出钱了,就当然要有看得见的回报,否则就要退费甚至主张损失。


第二类,无委托律师的诚意,企图通过“骗取”免费法律咨询“无师自通”的当事人。这一类当事人出现在你办公室时你可能已经是他见到过的第三甚至第四个律师了,他深谙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规则,以“拟委托”“要付费”为饵,要求律师为其全面查阅材料、认真分析案例,最终以支付微薄的咨询费或者免费获取了律师提供的专业咨询意见,通过一天三五家律师事务所的咨询、比对、整合,最终做到“无师自通”并自己前往法院办理。


针对这一类当事人,收取适当的咨询费以体现律师价值和当事人对律师的尊重自不用说;应当注意的是,在提供解决方案时还要注意“有所保留”,既让当事人感觉到律师的专业能力也要让其意识到没有律师的介入自己是无法独立完成的;最后,一定要给当事人提醒:诉讼过程中有可能会面临各种现阶段不可预测的风险,都将会成为影响案件结果的因素,以免仅仅收了咨询费却要在将来面临委托律师才会遇到的“责难”。


第三类,高傲自负,将律师视为“下属”甚至“工具”的当事人。这一类当事人要么做惯了“领导”,习惯被人“奉承”并听不得不同意见;要么就是认为律师的作用就是疏通关系、勾兑左右而已,案子最终想取得理想效果还是得“巴结”裁判者才行。笔者认为,即使法律服务的双方是达官贵人与年轻小白的组合,既然形成委托,双方之间就是平等的法律服务合作关系,而且律师很重要的一个作用就是把控风险,既然是把控风险,就免不了要说不是、揭伤疤、道不足,若听不得不同意见,仅仅将律师看做是一件跑腿、带话甚至输送利益的“工具”,动辄就像批评自己的下属一样对律师呼来喝去,不能接受其与律师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当我们感觉自己“爱自由的孤傲灵魂”受到挑战时,那就请体面的说“不”。



第四类,心怀鬼胎,想利用律师服务逃避法律责任与道德义务的当事人。这一类当事人想做“坏事”,但是又不想做的那么显而易见,甚至想给自己披一件“合法” 的外衣,比如为了逃避债务咨询律师如何转移财产假离婚的,为了不付或者少付农民工的血汗钱咨询律师如何做假账以逃避责任的,为了在离婚后不抚养子女而咨询律师有怎样的“落魄”外观才能甩开子女的等等。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这并非多么高的人格要求,做一个有温度、有情怀、有原则、有底线的律师,这并不是过分的要求。


第五类,伪造证据,虚构事实,利用律师服务谋取非法利益的当事人。虚假诉讼的概念和相应的风险作为律师都是清楚的,裁判者的火眼金睛和对方当事人或律师的高度警觉都会让你的如意算盘难以成型。做出成绩、树立口碑很难、很漫长,但一蹶不起却是一瞬间的事儿,不能到头来蝇头小利没有挣得,反而引来法院的司法建议、当事人的投诉、同行业的非议甚至是牢狱之灾,最终只能是得不偿失、懊恼不已、前途尽毁。


二十五、要“善始善终”、不要“始乱终弃”

并不是每一个来找律师的当事人都有委托意愿的,有可能也仅仅是来咨询而已;也并不是每一个来找律师的案件通过接待最终都能够或需要形成委托的。


从概率上来讲,最终没有形成委托的接待远远占接待总数的大比重,那作为律师,不要吝啬自己的热情,要求自己抱着一贯的耐心,即使最终没有形成委托,也不要自怨自艾、另眼看待,善始善终的将当事人送至电梯口,既是基本的礼貌要求,也体现出律师不逐利、不唯利的高尚情操。即使没有在此次案件当中收获委托,但极有可能自此你成为了他朋友圈当中值得信赖、值得托付、值得推荐的好律师,也未尝不是一件幸事。


作者简介:王鹏律师,系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委会委员,甘肃省优秀青年律师,甘肃政法大学、兰州工商学院外聘讲师,甘肃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兰州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合睿鹏团负责人。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刑事案件 拆迁人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