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06:30:44来源:法律常识
与孟律沟通北京一个2级工伤案的补缴待遇和先行支付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陈律,我是北京的孟律师。
请教一个问题。
我承接了北京的一个二级工伤案。伤者二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因为存在补缴社保的情况,工伤保险基金是从补缴完成之日起发放的按月伤残津贴和按月护理费。而不是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后的次月发放的。这样就差了十个月,请问有这块的具体规定吗?
陈律回复:
这一块儿,我记得《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另外,根据人社部发〔2016〕29号文件,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之规定: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由上可见,工伤保险基金从补缴完成之日起发放按月伤残津贴和按月护理费是有法律依据的。
孟律师您说的差额10个月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
孟律师继续提问:
用人单位已经没有履行能力了,后期只能考虑先行支付了,是否可以这样来理解?
陈律回复:
对的。分两步:
第一步:补缴之日起按月待遇基金支付的落实。
第二步:前面的差额10个月及其余可能存在先行垫付的赔偿项目再另行找基金予以支付。
一步到位,可能会有障碍。
分两步,缓一缓,比较现实。因为分这两步所依据的法律不同。
先行支付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章:《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398篇工伤原创文章。陈律所有工伤原创文章均可百度等搜索引擎搜索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