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07:57:09来源:法律常识
“电鱼”是一种灭绝性的捕鱼活动,危害的不仅仅是野生渔业资源,更会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此外,“电鱼”也会对行为人,以及其他涉水人员造成安全威胁。然而,仍有少数人置法律于不顾而非法电鱼。近日,赫山公安分局快速响应,连续查处2起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案、3起擅自安装使用电网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违法行为人3名。
近日,赫山警方接到赫山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移送两起非法捕捞案线索,分局治安大队立即安排精干警力开展侦查。依法查明张某(男,37岁,湘阴县人)、周某(男,47岁,湘阴县人)两人在禁渔期驾驶电鱼船驶入禁渔区域资江河毛角口河段非法捕捞水产品以及方某(男,42岁,赫山区人)在禁渔区会龙山街道志溪河申家滩河段使用自制电鱼机非法捕获水产品的犯罪事实。经讯问,3名犯罪嫌疑人对非法捕捞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7月15日,公安机关依法对3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7月14日22时许,泉交河派出所会同该镇执法大队、应急办等部门在辖区开展禁捕巡查时,当场抓获2名使用自制电鱼机在水渠、农田电鱼的违法行为人。经传唤调查,李某(男,29岁,赫山区人)、熊某(男,42岁,赫山区人)如实交代了当晚擅自安装使用电网进行捕鱼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2名违法行为人已被决定行政拘留。
7月15日11时许,新市渡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开展禁捕巡查时,发现当地村民刘某(男,57岁,赫山区人)正使用自制电鱼工具在自家屋前的小溪内捕鱼。接到报警后,新市渡派出所民警立即前往处置,经询问,刘某如实交代了自购电瓶、升压机、捕鱼网兜,擅自安装并在小溪内电鱼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刘某已被决定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电鱼一时爽,落网悔断肠。电捕鱼、毒鱼、地笼捕鱼等非法捕捞给资江水域生态带来了严重危害,公安机关将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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