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08:22:19来源:法律常识
时间来到了2012年,由于阿星向哥哥阿文借的140万港元一直没有归还,阿文无奈之下,在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请了民事诉讼,要求弟弟和弟媳共同偿还这笔借款。。
这场官司,在2015年5月由香港高等法院作出了判决,判令阿星夫妇两人向哥哥阿文偿还借款本金港币140万元及其利息。虽然阿星不服该判决,在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提请上诉,但最终法庭还是裁决驳回了上诉。这么一套程序走下来,弟弟阿星不仅输了官司,要归还借款之外,根据香港的诉讼规则,还需要承担一大笔的包括律师费、上诉费等在内的诉讼费用。
哥哥阿文的代理律师李勇告诉记者,这本来是一个非常简单的欠债关系,借了钱要还也是应该的,可是弟弟阿星就是一直拖着,最终哥哥阿文不得不在香港打起了官司。从2013年8月至2018年2月间,因为这场官司,阿文先后30多次,向香港的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共计一百多万的律师费,光这笔诉讼费用,都差不多和140万港币的借款本金相等了。这不仅给胜诉一方造成了经济的损失,实际上对司法资源也是极大损耗。
而根据香港法律的有关规定,败诉一方要承担对方的律师费和法院的堂费等。
不过,出人意料的事情还在后头。得到了这样的一个裁判结果之后,败诉的阿星,竟然将自己在香港的财产全部转移,还申请了个人的破产。
据了解,在香港的诉讼过程当中,弟弟阿星缴纳了140万元的保证金,所以在判决生效后,香港法庭直接将该笔保证金,作为当初140万港币的借款本金,转付给了哥哥阿文,但是,一百多万的诉讼费用怎么追讨,成了一个难题。
原告阿文代理律师李勇介绍:“香港司法体系不像内地有一个强制执行的制度,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胜诉一方的阿文,尽管拿到了香港高等法院的判决,在香港却是无能为力。”
2019年1月,阿文决定在内地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对阿星夫妇提起诉讼,同时提交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所取得的《讼费评定证明书》等证据。
据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法官余长勇介绍,被告都是长期居住在深圳的,他们的主要财产也是在深圳。被告在香港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所以原告如果想获得赔偿只有到内地法院来起诉。
前海法院受理后,经研判认为本案系债权债务纠纷,被告为香港居民,争讼债务为双方在香港高等法院诉讼而产生的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关规定,本案纠纷应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余长勇法官告诉记者,在审理过程当中,其中一个焦点问题就是,这宗债务纠纷的法律关系及产生的诉讼费用的评估等,是经过香港法院的裁判和评估机构确定的。
原告认为这个诉讼费裁定是可以作为他在香港产生相应损失的一个依据,而被告则抗辩,相应的诉讼费纠纷在香港法院已经得到了解决,原告应该到内地来申请执行,而不应该另行起诉。
那么对于双方争议的内容,内地法院是如何看待和处理呢?
关于这个问题,审理案件的法官认为,对于香港的一些民事裁判是否认可,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来进行的,根据这个安排,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民商事判决,才可以得到认可和执行。
余长勇法官告诉记者,这种条件首先要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在协议选择以后形成了具有给付力的民商事判决,才能够申请认可和执行,而本案当中是一个诉讼费评定程序所形成的裁定。双方当事人对于管辖权没有进行过选择,不是属于上述安排项下所认定的可以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民商事判决。
不过,尽管不能直接对香港这个评估费用的裁定进行执行,但是,根据香港法律,《讼费评定证明书》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关于讼费评定的判决,胜诉方有权依据该证明书强制败诉方支付讼费,因此《讼费评定证明书》同时也是一份合法有效的债权凭证。
“这一份裁定是香港法院根据当时案件的审理情况所作出的,被告应该承担原告的诉讼费用的这样一份文件,这个文件可以证明在当时双方诉讼的过程当中产生的诉讼费用,所以我们把它认定为原告所产生的损失的一个证据。”余长勇法官告诉记者。
那么,经过法官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阿星夫妇是否要支付这笔高达130余万港币的诉讼费?
欲知详情,敬请关注今晚10点《法案追踪》播出的“湾区睇法”系列报道《来自香港的诉讼费》。
撰稿 | 晓钰
编辑 | 晓钰